信息内容产业作为一个概念首次出现在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作为产业统计的一个正式门类则于1997年首次出现在《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内,取名“Informaton”。
1999年,
欧盟的“Info2000计划”才真正对内容产业进行了界定:那些制造、开发、
包装、销售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内容产业的范围包括在各种媒介上的
印刷品(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像与
电子出版物(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以
传真及光盘为基础的服务以及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以及消费型软件业等。
和传统的内容产业相比,现代意义上的内容产业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
数字化”。正是由于“ 数字化”的影响,信息内容对载体的依赖性不断降低,并使得传统内容产业的生产方式和运行体系发生了变化,催生了新兴的以
互联网为特征的
服务方式和内容。因此可以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信息内容产业是一种基于数字化、多媒体和网络等技术,利用
信息资源和其他相关资源创(制)作、开发、分发、
销售与消费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1)对于
消费者来说,信息内容产品的价值存在于
消息、教育、文化或娱乐所包涵的内容之中,而不是在于它们的发布形式。
(3)与传统服务不同,信息内容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直接传递给
消费者,而不必经过
供货商或
中间商。
(5)在发布和传送信息内容产品的过程中,容易通过加载其他产品和服务(如
广告)来使信息内容产品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