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这就被称为保险费自动垫交。
发生垫交后,公司仍承担
保险责任,但发生保险责任时,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将先扣除垫交保险费及利息。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按照
《保险法》的规定,将给予投保人一个60天的宽限期,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足其所应交纳的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在6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交付保险费,如果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自动垫交”是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一项选择权益,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客户因非故意的失误导致保单失效,使其利益受损。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超过宽限期未交保费的
被保险人如果想使保险单继续有效,就必须按照保单复效的程序,重新证明他们的可保性。
以原中保人寿的主打险种————“鸿寿养老”保险条款为例,翻遍密密麻麻5大页的条款,对
缴费未满两年便要求退保的情况只字未作约定。实际操作中内部规定,缴费未满两年的退保值为零,这与《保险法》第58条、第68条(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严重抵触。缴费满两年的退保办法,也只有“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几个字。“现金价值”有多少,怎么计算,视附表中的“现金价值表”的具体规定而定。但投保人只有到签约交钱时才有可能得到这张“现金价值表”。而所有
人身保险合同附表的最大特色,就是叫人看不懂,缺少附注说明,加上保险业务员的有意避而不谈,人们很难弄懂“现金价值”这句行话的意思。
1999年6月以前的普遍情况是,保险业者甚至根本不将“现金价值表”给投保人———真正的糊弄人。
在央行多次下调利息后,所有旧的人身保险险种已停止销售,新的险种纷纷面世。新条款比老条款确实有所改进,如平安保险的
人身保险合同都订立了较详细的退保条款(但对缴费未满两年情况下的退保手续费却没有“明码标价”,仍然不妥)。
该条款第7条有个“保险费自动垫交”款项甚是厉害:“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借款及
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打个比方:某人以10年为期限,每年缴1万元的保费,缴了3年后,因生意破产,无力续缴,还急需钱用,他想退保多少还能退到一些钱。结果保险公司的人对他说,没有退保这回事!3年缴了3万元,你现金价值有1万元是不是?对不起,按“自动垫交”条款,你不交
保费给我,逾期我就将你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到了第4年后,交不起钱了,那么,本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不用负任何保险责任了,投保人3万块钱归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有“
保费自动垫交”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用急着补费,否则仍有可能使保单失效。 汉口王女士说,她买了一份两全分红险,按时缴了2年保费,但今年晚交了3个星期。因为该险种有保费“自动垫交”功能,所以她没在意,不知保单是否会失效。 信诚人寿湖北武汉分公司营运部刘先生介绍,保单一般有60天的续保宽限期,从第61天开始,保单才会暂时失效,2年后终止保单。所以王女士的保单并未失效,但要及时去补交保费。 据了解,“保费自动垫交”是保险公司的一项特别服务。万一在续缴保费时,过了宽限期后仍没有交费,而且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余额”(退保金)足以垫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就会进行保费自动垫交,以免合同失效。这种做法,能使被保险人在欠费不久发生事故,仍可获得保障。但专家表示,保险公司进行保费自动垫交后,客户应缴的续期保费仍需及时补交,且要收取滞纳金。否则在出险理赔时,相关费用会在赔付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