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自动垫交
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
保费自动垫交是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而保单当时已经具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有效。相当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贷款交纳保费。 是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一项选择权益,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客户因非故意的失误导致保单失效,使其利益受损。
定义
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时点为宽限期届满的次日。 发生垫交后,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发生保险责任时,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将先扣除垫交保险费及利息。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将给予投保人一个60天的宽限期,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足其所应交纳的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在6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交付保险费,如果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自动垫交”是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一项选择权益,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客户因非故意的失误导致保单失效,使其利益受损。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超过宽限期未交保费的被保险人如果想使保险单继续有效,就必须按照保单复效的程序,重新证明他们的可保性。
主要种类
保费自动垫付
根据条款约定,自动利用保单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现金价值用完。
暂时停止缴费
两年内申请保单复效,暂时停止缴费,两年内申请保单复效,补缴相关保费和利息。
减额缴清
将保单已生成的现金价值用来一次性支付未来若干年所需保费。
法律政策
条款一:
投保人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签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缴付所其所欠的保费,是保单继续有效。
条款二:
自动哪个垫缴保费适宜于分期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它与宽限期条款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防止保单非故意停效,维持保单的有效率,保全保险人的业务。
条款三: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管理费用开支在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风险保费+剩余保费所剩的利息
举例说明
2002年5月11日,彭某向某寿险公司交纳3907元投保一份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保险合同第八条约定“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附在保险合同中的《客户服务指南》规定“按时交付续期保费,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您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费日期及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客户服务指南》还规定 “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日到期前或宽限期内,您可能收到我公司通过电话、书面或业务员上门等形式发出的交费通知,该通知仅作善意提醒”。 2003年5月11日,彭某交纳第二期的保险费3907元。两期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5217元。2004年,因彭某生意亏损,未再向寿险公司缴纳保险费。2004年7月12日及2005年7月12日,寿险公司为彭某垫交两期保险费共7814元。该公司未通知彭某续交保费,也未在垫交后通知彭某,并出具相关手续。2006年8月15日,彭某向寿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5217元,但寿险公司认为其已垫交两期保费7814元,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11694元,因此,在扣除垫交的保费及相应利息后只应退还3056.45元,双方协商未果,彭某遂诉至法院。寿险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相关垫交凭证。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保险公司也对保险条款尽了告知说明义务,故保险合同中自动垫交保费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间及宽限期内交纳保费时,保险公司自动为投保人垫交保费,并收取该垫交保费的所产生的逾期利息,并不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保险人为投保人垫交保费,并收取相应的借款利息,且垫交保费是从维护合同效力出发,是有利于投保人的。《客户服务指南》是保险人向投保人宣传保险的有关常识及投保人应当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保险人对投保人关于保险条款之外的承诺,也未经双方签字认可,故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况且《客户服务指南》明确表示通知交费只是善意提醒,而非其约定义务,《保险法》也未规定保险人有通知投保人交费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彭某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保费及相应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关于合同效力中止的约定不一致的,应采有利于投保人的约定,该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即使该条款对投保人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未按照诚信信用原则履行通知义务,自动垫交保费,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该自动垫交保费的行为对投保人无约束力,故彭某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无权扣除其垫付的保费及相应利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17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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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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