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相互组织形式,它要求社员加入时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
股本,并且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比较永久,社员
认缴股本后即使不是
保单持有人也具有社员资格,与合作社保持密切关系。一般属于社团
法人,是非
盈利机构。保险合作社如当年
保费有盈余,原则上应留作
准备金。在不影响赔付的情况下,可参加金融
流通,如
短期拆借,邮资,贷款等等。以提高
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 合作社
自负盈亏的能力。 如发生
亏损,一方面可在合作社之间互相调剂,如无能力调剂时,可向国家保险公司申请有偿调剂,以保证其经营稳定性和连续性。
保险合作社既非公司,也非个人合伙,是否具有
法人资格由
法律来规定。合作社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合作社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在其指导下,聘任理事来经营
保险业务。每一合作社成员应交的保险费是其同意分摊的
预期损失加上经营费用的总和。盈余可以分到每一个成员的账户中,
亏损则由成员就其分摊部分补交,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最大限额。
保险合作社的原理是互助共济,大家一起为自己提供经济保障,不以
盈利为目的。显示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降低成本,通过这种利益合作,实现相互监督,减少或避免
道德危险的发生。这类合作社组织形式多样,情况复杂,需要具体规范的时机尚不成熟,依保险的规定,将来由
法律、行政法规去另行规定。
全球具有影响力的保险合作社有美国的
蓝十字与蓝盾协会(Blue Cross and Blue shield Association)等。这种组织形式分布于30多个国家,其中英国的数量最多。
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成立的保险组织。它具有以下
特点:
3、保险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比较永久,社员
认缴股本后,即使不投保仍与合作社保持关系;
相互保险公司与社员间保险关系建立,则社员关系存在;反之,则社员关系终止。也就是说保险关系与社员关系是一致的。
保险合作社如当年保费有盈余,原则上应留作准备金。在不影响赔付的情况下,可参加金融流通,如短期拆借,邮资,贷款等等。以提高
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合作社自负
盈亏的能力。 如发生
亏损,一方面可在合作社之间互相调剂,如无能力调剂时,可向国家保险公司申请有偿调剂,以保证其经营稳定性和连续性。
(一)保险公司应为保险合作社提供服务,如提出合作社具体试办方案,帮助合作互助组织建章建制及指定条款办法,培训业务人员,指导业务工作的开展,经常组织
农民听取关于农业保险的报告。积极宣传农业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及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保险合作社的必要性,以提高
农民保险意识,为农业保险发展扫除障碍。
对于风险较大的险种可以多分保几成,一般业务分保比例可以为3:7。但必须保证双方的分保利益即分保分赔。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即损即赔,提高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信誉,提高
农民投保热情,增加保险合作社的
资金量。
(二)在业务指导的同时,监督
合作保险组织的正确实行党在农村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会制度。由保险公司提供一部分专家参与但只作为建议形式出现,保险合作社自己聘请专家站在
农民角度制订方针、政策,更加体现保险合作社的公平性和为农民办事的意志。互相监督有利于更好的办理农业
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