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定,保税仓库适用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料、件;经经贸部门批准寄售维修零配件,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货物;供应
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
零配件;免税品等。属于一般贸易性质的进口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也不允许在保税仓库中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但可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改变货物包装或加刷麦码。
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应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拧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派人员实地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所谓符合条件是指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措施,有健全的
仓库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配合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保税仓库的经营者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加盖“
保税仓库货物”印章,注名此货物系存入某保税仓库,经向海关申报,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保税货物复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经海关检查与实物相符合后签印,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此放行货物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