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宪法法院
法院系统用以制约总统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产生于1991年12月,是法院系统用以制约总统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它有权对政府首脑颁布的行政命令和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宪法,并有权宣布违反宪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无效。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通过宪法诉讼机制独立进行宪法监督的司法机关。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两个审判庭组成,其中一庭有9名法官组成,另一庭有10名法官组成。每一庭法官的人选由俄联邦宪法法院章程规定,通过抽签方式产生。每一庭的组成人员不能超过三年不变。同一审判庭会议不能同时包括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宪法法院在全体法官会议和审判庭会议上审理案件。全体法官会议要求所有法官都必须参加,审判庭会议由各庭组成人员参加。全体法官会议可以审查属于宪法法院职权的任何问题,但是下列类型的案件只能由全体法官会议审理:
1)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宪法和联邦主体宪章的合宪性案件;
2)对俄联邦宪法进行解释;
3)对俄联邦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它重罪的指控是否符合确定程序做出结论意见;
4)通过宪法法院咨文;
5)决定是否提出立法建议;
另外在全会上选举院长、副院长、秘书法官;确定各庭的法官组成人选;通过、修改、补充宪法法院章程;确定在全体法官会议上审理案件的顺序同时分配各庭会议审理的案件;做出中止或停止宪法法院法官权力的决定,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做出提前解除院长、副院长、秘书法官职务的决定。在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会议上秘密投票选举产生院长、副院长、秘书法官,任期为三年。宪法法院院长的职权是:1)领导、召集、主持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会议2)将应在全体法官会议上审理的问题提交宪法法院讨论3)在同国家机关和组织联系时以宪法法院的名义发表声明4)对宪法法院的机关实行领导5)下达命令和指示。宪法法院副院长根据院长的授权行使院长的个别职能,以及宪法法院赋予的其他职权。秘书法官直接领导宪法法院机关的工作;将宪法法院所做的判决通知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并向宪法法院汇报判决的执行情况。
2007年2月5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常驻地由莫斯科搬迁到圣彼得堡的第2号联邦宪法性法令(国家杜马于2007年1月19日通过,联邦委员会于1月24日通过)。俄罗斯宪法法院新驻地在俄前皇家参议院。
2014年3月19日,俄宪法法院院长佐里金表示,俄联邦宪法法官们19日一致认定克里米亚加入俄联邦的国际条约符合俄联邦宪法。俄联邦宪法法院18日收到了有关审核克里米亚入俄及在俄组建新主体的条约是否符合俄宪法的请求。考虑到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的复杂局势,根据俄总统请求,宪法法院在非公开听证会上对此进行了审议。佐里金在会议结束后表示,“宪法法院认定该条约符合俄联邦宪法,一致决定通过”。
俄罗斯现行宪法是一部反映宪政精神的宪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由宪法法院实施宪法监督。
一、历史回顾
俄罗斯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以来,颁布实行了五部宪法,前后跨越了三个时期,分别是苏俄时期(1918年宪法)、苏联时期(1925年宪法、1937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新俄罗斯时期(1993年宪法)。回顾俄罗斯20世纪宪法史的近百年之旅,可以看到它一共经历了两种类型的宪法监督。
(一)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本身担负宪法监督的职责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1918年7月10日在第五届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其中明确规定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苏俄国家“最高立法、号令及监督机关”(第31条),“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苏维埃政权中央机关各项决定的实施情况”(第32条),“一切关于规定政治经济生活一般规范的法令以及根本改变国家机关工作现状的法令一定要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第33条(乙))。这些规定确认了最高国权力机关担负宪法监督的职责,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苏联时期,俄罗斯作为一个加盟共和国制定的三部宪法,分别依据1924年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制定。它们符合或完全符合苏联宪法的原则和结构,仅在部分规定上反映了俄罗斯联邦的特点。
在苏共1988年第29次代表会议之前,俄罗斯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制,它分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单独监督时期(1917年—1977年)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共同监督时期(1977年—1988年)。
(二)由宪法法院担任宪法监督的职责
1990年6月12日,第一次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主权宣言。俄罗斯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国家。俄罗斯建立了独立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法院。1991年5月6日通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院法》,这表明苏联解体前俄罗斯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宪法法院监督制。
1993年12月12日现行宪法通过以后,俄罗斯正式确立了宪法法院监督制。现行宪法对宪法法院的功能和审查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在1994年6月24日,国家杜马通过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议会1994年7月12日批准通过,俄罗斯总统1994年7月21日签署批准了该法。宪法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现行宪法
(一)制定过程
俄罗斯现行宪法—1993年宪法的制定一波三折。苏联解体前,1990年6月12日俄罗斯主权宣言通过后,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叶利钦为首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新宪法。1990年ro月12日,宪法委员会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草案》,但并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苏联解体后,1990年4月18日,第六次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国家政体以议会为核心的第二部宪法草案,但叶利饮总统的激烈反对表明议会与总统之间就国家政体的问题存在着深刻矛盾,矛盾背后是双方对国家权力的争夺。1993年4月25日,俄罗斯举行了全民公决,64.5%的选民参加,其中58.7%的人对叶利钦表示了信任。叶利钦遂于5月20日发表总统令,定于6月5日召开制宪会议。7月12日,经过议会与总统双方激烈斗争与妥协,通过了以总统宪法草案为基础的第三部宪法草案。但是,宪法危机不可能就此结束,总统和议会最后摊牌的时间不可避免的到来了。1993年9月21日,总统和最高苏维埃分别作出针锋相对的国家重要人事决定,双重政权成为客观现实。
在严峻的形势面前,叶利钦抓住反对派攻打独联体司令部、莫斯科市政府大楼和奥斯坦基诺电视台的冒险行动,决定实施武力镇压。1993年ro月4日,军队炮打白宫,反对派对被击溃,哈斯布拉托夫等人被捕。这就是“十月事件”。此后,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就第四部宪法草案举行全民投票。54.8%的选民参加,其中58.4%赞成,41.6%反对,新宪法获得通过,正式生效。
(二)宪法特点
对于现代民主政治来说,制定一部宪法不是终极目标,实现宪政才是核心所在。俄罗斯1993年宪法是一部反映并旨在促进宪政精神的宪法,它具备如下基本要素。
1、宣布人民享有统治国家的权力,并在事实上使国家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意志。
93宪法第3条规定:“1、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是它的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惟一源泉。2、人民直接地或者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3、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直接体现。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的权力据为己有。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职能据为己有者,要按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2、国家权力机构的宪法设计必须具有分权与制衡机制,以防止权力因失去制约和监督而腐败。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只能根据法律行使,任何政府机构,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就是违法。
93宪法第10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建立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之上。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相互独立。”第11条第1款中规定:“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俄罗斯在国家权力的结构安排上采取联邦制方式,从宪政角度看,联邦制在防止政府权力过分集中方面有一定作用。
3、建立宪法监督制度,明确一个违宪审查机构,并建立相应规范与程序,使国家机器的运作遵守宪法的规定,而且,当宪法原则被破坏时,该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宣布违宪行为无效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这是宪政的核心内容之一。俄罗斯实行宪法法院监督制。93宪法第125条明确了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职责。
4、规定和保护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司法独立是宪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只有一个独立于其他政治力量之外的司法力量才能客观中立地实施法律。而严格与正确地实施法律对于宪政来说是最基本的。
93宪法第7章对司法对作出了规定。第118条明确指出:“l、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2、司法权通过宪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
不允许建立特别法庭。”
5、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首要任务。
93宪法第2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被普京总统称之为“世界上同类宪法法律中最好的。”第2条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循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俄罗斯93宪法的通过为俄政局进入有序竞争、稳定发展的局面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也使俄罗斯的宪法监督进人一个崭新的天地。
三、宪法监督
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制度中,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违宪审查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俄罗斯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由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
俄罗斯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内容有:
(一)解释宪法。为了进行违宪审查,解释宪法是不可避免的。现行宪法第125条第5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要求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作出解释”。
(二)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第125条第3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决下列有关职权范围的争端:(l)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3)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三)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法令的合宪性。第125条第2款前2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1/5的委员或国家杜马1/5的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9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要求裁决有关下列文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案件:(1)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规;(2)共和国的宪法,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章程,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或者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颁布的法律和其他法规。”
(四)审理或监督审理针对总统的弹幼案。第93条第1款规定:“联邦委员会只有根据国家杜马提出的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行为中有犯罪迹象的结论书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提出的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裁定所证实的对总统叛国或犯有其他重罪的指控,才能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第125条第7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犯有叛国有罪行的指控是否遵守规定的程序的裁定。”可见,宪法法院监督弹幼案的审理。
(五)审查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愿。第125条第4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违反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申诉以及法院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在具体案件中采用的或将采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六)审查国际条约。第125条第2款第4项规定,俄罗斯联邦法院可以审查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四、宪法法院
在俄罗斯总统1994年7月21日签署批准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中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和法官的地位、诉讼的一般规则,就某些种类的案件进行审议的诉讼特征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宪法法院应当由联邦议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免19名法官组成。宪法法院活动的基本原则是独立、会议、公开、诉讼抗辩以及当事人平等。宪法法院是独立机构。其开支列人联邦预算,并应当保证独立而有效的开展宪法审判活动。
(一)宪法法院法官
成为宪法法院法官的条件是年满40岁,享有崇高威望,接受过较高法律教育,具备在法律职业岗位上至少巧年的工作经历,并且在法律领域中被认为具有较高资格。
宪法法院法官候选人可以由联邦委员会的成员和国家杜马的代表,以及俄联各主体的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和联邦司法机关,全俄司法联盟,法律研究和教育机构向总统提出建议,总统向联邦委员会提名,在不超过14天的时间内联邦委员会考虑其任命问题。
宪法法院法官任期为12年,不得连任,不得随意被免职,享有豁免权和平等权。
(二)宪法法院活动的结构和组织
宪法法院考虑和决定案件以全体法官会议和俄联邦宪法法院审判庭会议的形式进行。全体法官会议和审判庭会议各有具体分工。
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秘书在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会议上由全体法官通过秘密投票方式,并由绝对多数票同意,从法官中各自选出,任期3年。
(三)诉讼的一般规则
宪法法院审议一个案件的事由应当是一个法律、其他法令、政府机构之间的协定、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是否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一致出现了明显的不确定性,或者是拥有权力的当局之间就权限问题产生了明显矛盾,或者是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的理解出现明显的不确定性,或者是国家杜马指控总统犯有叛逆罪或者是实施了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
由宪法法院秘书处对申诉进行审议后,由宪法法院的法官对申诉进行预先审查。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期内由宪法法院在全体法官会议上作出受理申诉的决定。
在审议案件阶段中,首先安排予以听证的案件,并为案件听证作准备,包括根据宪法法院的要求提供的法令和其他法律规范文体、文件和副本、案卷等材料。宪法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对审议活动必须进行逐字记录以提供一份全面和精确的记录档案。调查问题从报告人法官的陈述开始,主持法官应向当事人对审议中的问题要点作出解释,并列举表明他们立场的法律根据。当事人可以进行辩护。在经过专家鉴定、证人证明、调查文件后,当事人可进行小结陈述。完成听证后,对审议案件作出的最后决定应在秘密会议上由宪法法院通过。
宪法法院的决定具有最终拘束力,在公布后立即生效。
五、审理实践
(一)十月事件前后的宪法法院
1993年俄罗斯出现了宪法危机。1993年2月12日俄罗斯总统叶利钦、最高苏维埃主席哈斯布拉托夫、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在克里姆林宫举行了1个小时的秘密会谈,寻求解决政治危机以及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冲突的办法。但是会谈未达成具体协议。叶利钦3月20日晚发表《告俄罗斯公民书))之后,宪法法院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在记者招待会上,佐尔金说,宪法法院紧急会议认为,总统令破坏了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原则,宪法体制的最重要原则遭到践踏。他相信,俄联邦和各级地方政权有力量按照宪法原则克服目前的危机。3月21日在议会紧急会议上应邀出席会议的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宣布,宪法法院将审议叶利钦在告公民书中公布的措施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3月22日俄罗斯总统新闻秘书科斯季科夫发表声明,批评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审理总统《告俄罗斯公民书》是否符合宪法的决定。他批评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在法院审理总统告公民书和其他文件的内容前就采取“匆忙和片面的立场”、“违反法律准则,作出了个人的评价”。由于他“先验地站在一方的立场上,使得他的公正性受到怀疑”。3月24日俄罗斯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对《共青团真理报》记者发表谈话时说,宪法法院并不要求叶利钦总统辞职。佐尔金说,总统是否辞职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事情将取决人代会和总统是否认识到局势的严重性,他们应当相互作出让步。佐尔金认为,是总统的班子促使总统偏离了宪法,他的失误在于他没有依靠中派力量,而采取了最后通煤式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法院已不能采取观望态度。佐尔金表示,他不想把人代会理想化,因为人代会上也有一些非建设性倾向需要克服。叶利钦昨天就应当对议会作出一些让步,以便下次人代会不至于发生最坏的事情。
1993年3月27日讨论保卫宪法制度紧急措施的俄非常人代会开幕。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在发言中重申了法院对总统20日电视讲话作出的“一系列内容不符合国家基本法”的结论,宣读了法院向俄罗斯公民、总统、人代会、最高苏维埃、政府和各级权力机构的呼吁书。呼吁书反对任何解除总统或事实上取消人代会、议会权力的极端措施,认为任何单方面行动都不能解决危机。呼吁书建议人代会确认包括人民权、分权原则在内的宪法制度基础的不可侵犯性;新宪法取消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两院制议会;修改宪法以便提前选举总统和议会。呼吁书还建议,今秋提前进行总统和议会选举;追究为总统准备20日电视讲话人的责任并撤销其职务。俄罗斯最高苏维埃4月l日决定,把请求俄宪法法院审议俄总统叶利钦“关于克服权力危机之前行政机关的活动”等三项命令的书面申请提交宪法法院。俄最高苏维埃要求宪法法院审议的另外两个总统令分别是:2月5日俄总统签署的关于“加强总统驻俄各地地方代表工作”的命令,3月巧日俄总统签署的改组俄联邦北高加索地区军事机构,在该地区建立边防、内务部队,以及国家支持哥萨克的命令。4月巧日,佐尔金在新闻俱乐部发表谈话时指出,“当社会经历着深刻危机,极左、极右势力都在增长的时候,废除宪法的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危险的”;“总统赐予的新宪法”是否会比现行宪法更能符合社会需要,还不清楚;废除一部宪法、制定另一部宪法,就是为了“使宪法适合总统制的要求,这意味着必然要发生宪法空间的爆炸”。4月21日俄罗斯宪法法院就4月25日全民公决结果的生效标准作出决定。第一、第二两个问题,即是否信任总统,是否赞成总统推行的社会经济政策的投票结果按公决法,即以参选人数的一半以上为生效标准;第三、第四两个问题,即是否必要提前选举总统、人民代表问题,因涉及对宪法的修正,要求按选民的一半以上为生效标准。叶利钦宣布,他已不信任宪法法院,不管法院作出什么决定,他都将按参加选举人数为标准计算公决结果。
全民公决后,5月11日俄罗斯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在莫斯科举行的各联邦实体苏维埃领导人会议上表示反对用违反宪法的方式通过新宪法。
佐尔金说:“社会一旦纵容违反宪法的行动,那么它就会长期,甚至永远无法回到宪法范围内来。”他还反对任意解释全民公决的结果。他说,任何一方都不能从公决结果中获得单方面的好处。人民在公决中反对提前选举人民代表表明,人民代表享有现行宪法所赋予的全权。佐尔金认为,把各个地区拉进围绕新宪法的冲突之中是非常危险的。他说,如果不能使那种妄图用反宪法途径通过新宪法的人清醒过来,那么俄罗斯就不会成为法制国家。9月22日在俄联邦宪法法院作出总统令违反宪法的决定后,佐尔金提出同时提前改选议会和总统建议。他认为,现在议会和总统之间“仍有文明地走出当前严重对抗危机的机会”,双方应当忘掉争吵,坐下来谈判。他建议的基本内容是: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提前同时改选总统和议会的决定,并通过新的选举法,然后自行停止活动;政府继续履行职责;议会停止立法活动,但保留监督选举的权利;宪法法院监督执行达成的协议,但不再在政治矛盾中发挥中间人的作用。在形势日趋紧张的态势下,为避免总统与议会间的对抗导致流血,佐尔金9月24日提出和解方案。确定12月12日同时提前改选总统和议会,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修改现行宪法以制定保障选举机制的必要法律;由联邦主体保证上述进程。为实现这一建议,宪法法院准备撤回日前作出的关于总统令违宪的认定,但总统得撤销解散人代会和议会的命令,议会也取消相应的决定,让国家生活返回21日20时前的状态。佐尔金强调指出,“否则,等待我们的只会是极端行动和暴力”。9月28日,联邦宪法法院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叶利钦总统9月21日的命令及总理随后作出的决定;立即停止执行俄第10次非常人代会、最高苏维埃9月21日20时以后通过的有关法令,其中包括鲁茨科伊为代总统及政府部长等的任命。宪法法院坚决要求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武力;要求取消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的任何限制。宪法法院还要求立即召开由总统、人民代表和联邦主体议长和行政首脑参加的会议,决定新议会和总统选举的时间和程序。在复杂的形势面前叶利钦强调,同时选举造成的“权力真空”比“双重权力”更加危险。他以武力解决了宪法危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过分介人了府院之争,并明显站在了议会一边,为此他付出了政治代价。ro月6日,佐尔金在受到政治压力后以“无法在复杂的条件下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由决定辞职。叶利钦10月7日发布命令,宣布在通过新宪法前,联邦宪法法院暂停行使其维护宪法的基本职能。叶利钦的命令说,1993年宪法法院“以其匆忙的行动和决定两度置国家于内战的边缘”,成了“危险的政治斗争工具”。这里提及的两次匆忙行动是指3月20日叶利钦下令在全俄实行总统特别治理和9月21日叶利钦下令停止人代会和议会活动后,宪法法院都作出总统命令“违宪”的决定,而当第10次非常人代会决定暂停叶利钦总统职务时,宪法法院却没有作出反应。1993年12月12日新宪法通过后,俄罗斯政治局势相对平静。1994年1月25日俄罗斯宪法法院恢复了佐尔金的宪法法院法官的全权。佐尔金表示,这是“恢复公正的决定”,是宪法法院活动中迈出的“积极的一步。”
鉴于宪法法院过分地参与时政,不仅降低了自己的威信,而且也在整体上降低了法律和法院的威望,在1994年7月通过了关于宪法法院的新法律中,取消了法院对案件特有的政治积极性,并将法院从与较高层领导人物离职相关的案件中解脱出来。
(二)叶利钦总统发布的禁止苏共和俄共活动令是否违宪案
1992年5月26日俄罗斯宪法法院公开审理1991年叶利钦总统发布的禁止苏共和俄共活动令是否违宪案。此案是由36名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在1991年年末向宪法法院提出的。宪法法院主席佐尔金宣布,法院在受理上述议案的同时还将受理俄罗斯宪法委员会责任秘书鲁缅采夫呈交的另一份《关于承认苏共违反宪法并由此确认俄罗斯总统令符合宪法的问题》的申诉。由于在讨论程序问题时争论不休,法院决定休庭,至7月7日再次开庭审理。一些法学家认为,禁共令违反了宪法关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的分权原则;指出除司法机构外,无人拥有禁止政党或社会组织活动的裁决权。总统禁共令的支持者们则认为苏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是“窃取了权力的”国家结构的一部分,“用国库支持境外的共产党,甚至恐怖组织”,要为国家的灾难承担责任等等,要求宣布共产党为“反宪法的组织”。俄罗斯宪法法院7月8日重新开庭公开审理叶利钦总统发布的禁共令是否违宪案。经过讨论,俄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宣布,将36名俄联邦人民代表提出的“叶利钦总统禁共令违反宪法”的申诉作为基本案件审理,俄宪法委员会责任秘书鲁缅采夫提出的“关于承认苏共违反宪法并由此确认俄罗斯总统令符合宪法问题”的申诉作为平行案件审理。俄罗斯宪法法院审理苏共案的听证会在难以取得任何结果的情况下,1992年8月3日宣布无限期休会。11月30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叶利钦总统禁共令及苏共、俄共是否违反宪法一案作出最后裁决。宪法法院的判决书指出,鉴于1991年8一9月间苏共事实上已经解体,而俄共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政党,宪法法院决定停止审理苏共、俄共是否违反宪法一案。关于叶利钦总统1991年8月和11月发布的禁止苏共、俄共活动和没收其财产的命令是否违宪一案,判决书指出,禁止苏共、俄共高层领导机构活动是合法的,而解散共产党地方基层组织则违反了宪法。判决书还说,苏共、俄共支配的国家财产应归还国家,而由共产党员捐献的党的财产及有争议财产的处理由仲裁法庭作出决定。
当时俄罗斯联邦政治形势十分复杂、各派力量之间的斗争异常激烈、国家面临苏联解体后新一轮解体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法院的裁决应当说比较巧妙和得体,既考虑到了各方的政治利益,又注意到了社会情绪。从法律上讲亦无重大缺陷,绝大多数法官表现出了很强的法律素养。有人甚至认为,这场“世纪性审判”搞得天衣无缝,简直就无懈可击。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佐尔金院长本人的声望由此大振。
(三)叶利钦是否有权三连任案
1998年11月5日,俄罗斯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叶利钦现在的总统任期为第二任期,无权参加下届总统竞选。俄罗斯宪法法院认为,1996年总统选举前,叶利钦总统已经履行了第一任期的职权,1996年连任总统是他的第二任期。因此,根据俄宪法“一个人只能连任两届总统”的规定,叶利钦不能再参加2000年的总统竞选。
叶刊饮是在苏联解体前1991年6月首次当选为俄联邦总统的。1996年6月,叶利钦总统竞选连任成功。此后,有关叶利钦能否第三次出任总统的问题成为俄罗斯政治生活中的热点问题。以总统权力机构为代表的政治力量坚持说,叶利钦第一次当选俄联邦总统是在苏联解体之前,因此不能看作是一个任期,第一任期应从1996年算起,当然有权参加下届总统竞选。相反,以国家杜马为代表的政治力量则认为,叶利钦已经连任两届总统,所以不能参加下届总统角逐。宪法法院裁决的最终拘束力不容质疑,叶利钦认为,宪法法院的裁决完全是根据法律原则,而不是出于政治因素作出的。他对宪法法院的裁决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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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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