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云东,男,汉族,1956年9月生,云南石屏人,197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12月参加工作,云南大学政治系研究生班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
人物履历
历任云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秘书科
科长,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秘书三处副处级、正处级秘书、农经处
处长、楚雄州政府副州长、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云南省烟草公司总经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6月,据驻工信部纪检组消息: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原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余云东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提起公诉
2018年6月,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原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余云东(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余云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余云东,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余云东利用其担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办公厅主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为亲友非法牟利,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2019年1月31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余云东受贿、滥用职权、为亲友非法牟利一案公开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余云东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30万元。扣押的财物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余云东在担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办公厅主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漆某等28个公司或个人承接烟草宣传项目,烤烟烤房设备招标、物流、建筑工程、人事任免和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涉案公司和个人款物折合人民币898.938322万元,接受下属公司接待其特定关系人支出费用人民币21.252771万元,共计人民币920.191093万元。
2012年12月,余云东授意时任专卖局(公司)财务处处长郭某及办公室副主任马某将年度结余指标资金人民币408.9118万元套出,用于购买购物卡、加油卡、黄金,在海天酒店设置账外账,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9.4118万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间,余云东以“华叶”烟草配套宣传礼品的名义,安排云南省烟草公司下属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云南华叶投资公司总经理张某会与其关系密切的殷某控制的西双版纳梓香茶叶有限公司购买茶叶,两公司共付款476.391875万元,西双版纳梓香公司共发货普洱茶1525片。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西双版纳梓香茶叶有限公司非法获利244.391875万元。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余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及接受下属公司接待其特定关系人支出共计人民币920.191093万元;身为单位负责人,同意将公款套出挪作他用,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79.4118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来购商品,为亲友非法获利人民币244.391875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其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对其受贿罪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余云东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