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958年12月生,江苏
东台人,现任
中共盐城市委党校教授,科研处处长,《沿海新论》编辑部主任。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软科学研究会理事、盐城市
科学社会主义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会秘书长·被评为江苏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全国党校系统期刊优秀编辑。
1991年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毕业,2002年,中共
江苏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研究生毕业,2005年2月至2006年1月,北京大学国家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作访问学者,江苏省“333”新世纪学科带头人。在《政治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治与法律》《行政法学研究》《
社会主义研究》《生产力研究》《理论前沿》《江海学刊》《学海》《江西社科学》《探索》《北京行政学院学报》等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80多篇。
代表性著作有:《外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研究》《“三个代表”与法治中国》《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论纲》。代表性论文有“党内监督引入国家赔偿制度可行性研究”、“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逻辑发展与基础维护”、“行政法的至上原则: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发展成果公平分享中的法治主义”、“行政适当与失当”等。
主持江苏省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江苏省文化科研项目、江苏省党校系统重点调研项目、盐城市软科学项目、校级重点项目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10多项。科研成果获
江苏省人民政府三等奖1项、盐城市人民政府一等奖3项、江苏省党校系统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近10年共有20多项成果在各级评奖中获奖。
近年来致力于党法关系研究,主要学术观点有: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解决中国的一切问题关键在党;而西方学者对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进行分析后,也得出结论说,处于现代化之中的政治体系,其稳定性取决于政党力量。政党制度对于人权保护和国家权力的限制有着其他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代社会,政党政治的运行为民意的制度化反映提供了渠道,既然法学是权利之学,尤其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专门研究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这一对矛盾关系的学问,而政党恰恰能促成这两者间的衡平,并使之合力进取。我们应当根据中国的现实,进一步拓展法学的理论视野。在当代中国,仅就影响国家的深度和广度而言,任何组织或机构都无法与中国共产党相提并论。因此研究中国的法治和宪政就不能不研究执政党的行为与宪政建设的关系问题。在思维方式上,不仅仅要考虑法治发展本身的逻辑,更要注重社会发展对法治的制约;不仅仅要考虑法治在世界范围内的共性,更要注重在中国的个性。在学术动机上,不要刻意追求“华”,而要贴近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在学习西方的法治理论时,必须要看到西方嘈嘈切切的诸多玄妙理论所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必须看到西方理论背后的话语,而不能生搬硬套用于中国的现实。用西方的理论来裁剪中国的现实,显然无异于缘术求于。事实上,在迅速实现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在中国特色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框架下实现法治,是西方学者无法告诉我们答案的。这就要求我们明确,我们的研究到底是为谁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