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制度是在体育发展成为一项独立事业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社会制度不同,体育制度也不相同。
中国现行的体育制度,是从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出发而建立的。为了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发挥各有关社会团体的力量,共同发展人民的体育事业,在组织制度上采取了政府机构与群众团体既有联系又有分工的办法。在政府机构中负责全国体育工作的部门采用了委员会制,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其成员既有政府机构中的教育部、卫生部等有关部的负责人,也有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和
妇联等有关的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县以上各级政府都设有体育运动委员会。除政府机构外,全国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为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省、市、自治区都有体育分会。各项运动的全国协会都是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1980年又成立了全国性学术组织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负责组织和管理体育科学的学术研究。
1949年以来,陆续制定的带有法规性质的制度和条例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他体育运动的通知》、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
体育运动竞赛制度等;1979年国家体委和
教育部又联合颁布了各级
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