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分房的分配只针对本单位职工,并考虑职称、级别、工龄等条件确定分配对象和选房顺序,家庭的住房困难则并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此外,
福利分房的分配标准并不是地区统一的,各行业、各单位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简介
人的居住权利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居住自由,一种是住房福利。
住房福利,不等于
福利分房。1998年房改, 停止
住房实物分配,曾经是住房福利形式之一的
福利分房,就此退出了历史舞台,以后,也很少听见住房福利这个名词了。
原则
住房福利遵循的原则
第一,居民住房福利普遍性原则。
居民住房福利的普遍性,来自于生存权利的普遍性。在这一问题上,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人的普遍生存权利为本。经过这些年的改革,目前中国也初步建立了以
住房公积金为核心内容的住房福利制度,但还存在覆盖面过小和高福利的特点,未能很好地体现住房福利的普遍性原则,因此,需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建设,使之进一步完善。
第二,住房消费需求优先原则。
住房本质上是消费品,但在市场运行中,又可以成为
投资品。那么,在住房的消费需求与
投资需求之间,政策的天秤应当倾向于哪一边呢?显然应当是前者。目前,我们对这两种
需求还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完全是在一个平台上共享住房资源。要坚持消费需求优先原则,必然要对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如此一来,既得利益的反对呼声肯定不小。在这里,能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具体化为“以人的实际消费需求为本”还是“以
资本为本”的选择。于是,能否真正坚持住房消费需求优先原则,也将形成对“以人为本”原则能否落实的考虑。
第三,存款购房优先原则。
在住房消费上,应当是存款消费优先还是
贷款消费优先?显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是前者。然而,由于我们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居民用存款购房不仅没有享受到任何政策优惠,而且实际上是被征税的。因为购买住房需要的
资金量很大,居民为此要进行长期
储蓄,但在目前的存款制度下,所有的
储蓄存款必须交纳
利息税,因此,居民用自己存款购房的同时交纳利息税,实际上就等于交纳了
住房消费税。相比之下,用
贷款买房则不存在这一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对居民用存款买房不做出特殊的政策安排,仅因购买方式的不同,存款购房与贷款购房之间就会产生一种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低收入者优先原则。
对低收入者采取更加倾斜的政策,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在中国,近几年来各地也根据不同情况,对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给予了关照。但就全国而言,还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政策框架。应当看到,在中国的住房问题上,低收入目前还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首先是低收入的界线,即收入多少可以视为低收入者?其次是低收入者的范围,是专指城市的低收入者,还是包括农民工?再次,低收入优先指的是购房优先还是租房优先?这三个基本问题不明确,所谓低收入优先的原则就只能停留在概念上。
关于第一个问题,应当明确,享受这一福利的人只能是最贫困、最需要帮助的群体,其范围应尽量缩小到政府财力所能允许的范围内。因此,可以原则地规定,只有那些长期(1年以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而又无房产的人,才是需要享受政府特殊住房政策的低收入者。
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明确,在现阶段,农民工还难以涵盖在城市住房福利政策的框架之内。这不仅是由于其数量巨大,国家财力难以承受;也不仅是由于其流动性较大而在政策上难以操作;更重要的是,农民工虽然因收入较低而在城市住房困难,但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在其原籍都有自己的房产,享受了宅基地的基本福利。目前,第一步应将
城镇居民的住房福利体系建设好,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进一步考虑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关于第三个问题,应当明确,政府对低收入者的政策优惠,只是限于帮助他们住上房子,而不是帮助他们购置房产。
住房消费要占用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这些资源都是不可再生的。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以产权所有方式购买的住房越多,面积越大,就意味着全社会为其付出的
资源成本越高。所以,尽管富有者购买大面积房屋或多套房屋支付了较高的价格,其社会
资源成本却还是由全体社会成员为其分担的。为体现全体居民在土地和环境资源方面的平等权利,对于在基本生存之上多消费或多购买的住房,应通过征税等手段,让住大房子和拥有多套住房的人进行相应的补偿,承担一定的社会
资源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