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礼制度中,不论女方贵贱,男方都要亲自迎娶,即使是
诸侯娶妻、诸侯仍要亲自迎娶,只有天子大婚方由使者迎接女方,但
伯姬出嫁时,
宋共公竟不
亲迎,而伯姬迫于父母之命,仍嫁往
宋国。因宋共公不亲迎,触怒伯姬,因而伯姬拒绝与宋共公同寝,于是宋国请
鲁国大夫季孙行父说服伯姬,遂与宋共公完婚。婚后十年,宋共公亡,伯姬始寡。
宋平公三十三年(前543年,鲁襄公三十年,《列女传》误记为
宋景公)五月甲午夜晚,宫室大火,宫人欲救伯姬出宫避火,但年迈却坚守礼教的伯姬说:“妇人之义,
保傅不俱,夜不下堂,待保傅来也。”待
保母来后,不见
傅母,宫人又再度请
伯姬出宫避火,伯姬又说:“妇人之义,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越义求生,不如
守义而死。”于是伯姬不顾宫人相救,不肯出宫,于是亡于火中。
伯姬坚守礼教而
焚死,被当时的
诸侯们所传颂,同时又惋惜伯姬之死,因而相聚于
卫国澶渊,共同志哀。伯姬的事迹得到了春秋的赞颂,同时在列女传中,赞伯姬为:“伯姬心专,守礼一意,宫夜失火,保傅不备,逮火而死,厥心靡悔,春秋贤之,详录其事。”
襄公三十年(
公元前543年)五月甲午,宋灾。
伯姬卒。取卒之日,加之灾上者,见以灾卒也。其见以灾卒奈何?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妇人之义,
傅母不在,宵不下堂。”左右又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妇人之义,保母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妇人以贞为行者也,伯姬之妇道尽矣。详其事,贤伯姬也。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
共姬。外夫人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灾,故隐而葬之也。
伯姬者,
鲁宣公之女,成公之妹也。其母曰
缪姜,嫁伯姬于宋恭公。恭公不
亲迎,伯姬迫于父母之命而行。既入宋,三月
庙见,当行夫妇之道。伯姬以恭公不亲迎,故不肯听命。宋人告鲁,鲁使大夫
季文子于宋,致命于伯姬。还,复命。公享之,缪姜出于房,再拜曰:“大夫勤劳于远道,辱送小子,不忘先君以及后嗣,使下而有知,先君犹有望也。敢再拜大夫之辱。”伯姬既嫁于恭公十年,恭公卒,伯姬寡。至景公时,伯姬尝遇夜失火,左右曰:“夫人少(音稍)避火。”伯姬曰:“妇人之义,
保傅不俱,夜不下堂,待保傅来也。”保母至矣,
傅母未至也。左右又曰:“夫人少避火。”伯姬曰:“妇人之义,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越义求生,不如
守义而死。”遂逮于火而死。春秋详录其事,为贤
伯姬,以为妇人以贞为行者也。伯姬之妇道尽矣。当此之时,诸侯闻之,莫不悼痛,以为死者不可以生,财物犹可复,故相与聚会于
澶渊,偿宋之所丧,春秋善之,君子曰:“礼,妇人不得傅母,夜不下堂,行必以烛。伯姬之谓也。”诗云:“淑慎尔止,不愆于仪。”伯姬可谓不失仪矣。颂曰:伯姬心专,守礼一意,宫夜失火,保傅不备,逮火而死,厥心靡悔,春秋贤之,详录
《东周列国志》:其年秋,宋宫中夜失火,夫人乃鲁女伯姬也。左右见火至,禀夫人避火。伯姬曰:“妇人之义,傅母不在,宵不下堂。火势虽迫,岂可废义?”比及
傅母来时,伯姬已焚死矣。国人皆为叹息。时晋平公以宋有合成之功,怜其被火,乃大合诸侯于
澶渊,各出财币以助宋。宋儒胡安定论此事,以为不讨蔡世子弑父之罪,而谋恤宋灾,轻重失其等矣。此平公所以失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