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克塔
阿拉伯帝国的土地使用制度
伊克塔是阿拉伯文 Ikta音译,即 “采邑”。阿拉伯帝国赐予穆斯林行政和军事官员作为收入来源的土地。始出现于公元七世纪末的倭马亚王朝,到十世纪盛行。受封者称为穆克塔 (Muqta) ,原来规定只限终生享用,有权向农民征收土地税(“哈拉吉”),向非伊斯兰教徒征收人头税,但无土地所有权,死后须归还给哈里发。在中央政权衰弱时,伊克塔就成为世袭领地,转为私有。在塞尔柱帝国和蒙古统治时期,伊克塔制度继续存在。中亚、印度等地的伊斯兰教国家亦流行此制。
伊斯兰教兴起初期,阿拉伯人征服波斯和拜占廷帝国统治下的叙利亚、埃及等地后,“新领土”上王室、贵族的土地,阵亡者、逃亡者的土地,以及盐碱、沼泽荒地(即“死地”,al-Mawat)都被没收,成为“穆斯林大众的土地”。哈里发有权支配这些土地,可以将一部分封赐给王公、大臣、贵族、亲信,以至嫔妃、宫女,或封赐给某一部落集体。受封地者,一般向国家缴纳什一税(乌希尔),但纳税额因情况不同而各异,甚至不缴。
四大哈里发后期,伊克塔制雏形开始出现。倭马亚王朝 (661~750)和阿拔斯王朝(750~1258)前期,最初实行,并逐步形成体系。如巴尔马克家族,在伊拉克波斯呼罗珊,都有大量封地。伊斯兰的伊克塔制与同时代西欧的采邑制不同。伊克塔并非具有封建等级制的世袭领地。获得伊克塔的封建主有权向农民征收苛重的地租,但没有土地所有权,更不能世袭。封建主一般不住在封地,而是委托代理人管理土地。
9世纪以后,伊朗系的民族成为伊斯兰世界的主导,波斯萨曼王朝在中亚与东伊朗复兴,而布韦希王朝在伊朗西部异军突起,占领了巴格达。萨曼王朝对伊克塔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得转让、买卖和世袭,受领者称穆克塔(Muqta‘),有权向农民征收田赋及其他赋税,其收入除少量交国库外,其余均作为行政军事开支及年俸。伊克塔的规模大小不等,领有者有一定期限,如总督调职或死亡,即收回伊克塔。伊克塔制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并糅合了古波斯社会阶级的某些传统,其中:
大量的私有分地被称之为“迪杭”(徳赫干,Dihqan),这个词同时指占有这些土地的大地主贵族。此阶层为国家的上层建筑,他们将土地分给佃农耕种,收取地租,并向国家上缴土地税。少数的特权阶层还可以世袭土地。
少量的私有分地被称之为“穆尔克”,占有这些土地的多是中小地主与自耕农阶层。
清真寺和宗教机构所占据的分地被称为“瓦克夫”。这类土地拥有优惠权,可以免缴、少缴赋税,其收入为宗教基金。
此后,在突厥系的喀喇汗王朝伽色尼王朝塞尔柱王朝时期,伊克塔制得到了普遍发展,并走向兴盛。但到了塞尔柱王朝后期,这一制度的弊病逐渐暴露,不少大地主贵族随心所欲垄断土地,将变为世袭,转为私有,逐渐形成大大小小的封建割据势力,与中央王朝分庭抗礼。同时劳役赋税的不断增加,也引起了农民的不满。
在奥斯曼帝国时代,伊克塔制度逐渐被被更加完善的蒂马尔制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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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1-0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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