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存款人开立的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1)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法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
(6)
存款人收到
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8)存款人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
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
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9)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从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2019年1月9日,在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说,2019年将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年初先行推广至江苏、浙江,其余地区可根据相关工作准备情况分批实施。
自2019年1月25日起,江苏省、浙江省将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江苏省、浙江省内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2019年7月19,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于7月2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