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
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
企业年金理事会成员一般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表;
财务、
人事、工会领导;企业外部的自然人集合、其他主要部门代表等。
三是年金理事会管理的企业年金限于本企业,不得受托管理其他企业的年金计划。关于本企业的规定,一般认为,企业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属于本企业的范畴,参股不控股但有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也应属于本企业的范畴。此外,对于可能出现的年金理事会合并的情形,如行业性年金理事会或中小企业联合性年金理事会,须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部认定。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应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它通常的含义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处分,其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种信任起初仅是对受托人在道德上的要求,是以公平和良知为基础,赋予受托人法律上的义务。这种由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适用由道德观念变为民法原则的诚实信用,不但确立了受托人的具体义务,也为法院以此为原则,判断是非,补充成文法的不足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