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上限规制(Price-cap regulation)是指对被规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设定上限(ceiling),不允许价格超过规定的上限的一种规制方法。
价格上限的一种表述方式为RPI-X,即被规制企业价格的平均增长率不超过
零售物价指数(RPI)减去X,X为生产率的增长率。
设定背景
最初设定
价格上限时,旨在通过X
激励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企业只要通过努力使自己的效率提高超过X的水平,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
价格的上涨幅度不超过RPI-X,如RPI-X的值为正数,则企业可以涨价,否则,应当降价。
应用历史
价格上限规制是相对较晚才出现的一种规制形式,被广泛运用于
英国公用事业的
私有化与规制改革。如RPI-X规制最初应用于
英国电信取得了明显成功之后,1986年它被运用于对英国煤气产业的规制,1987年被运用于英国机场的规制,1989-1990年被运用于英国的自来水产业,1990年也被运用于英国的电力产业。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开始采用
价格上限规制,它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
能源、
电信、
交通和自来水产业,其中既包括私有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在美国,使用
价格上限规制开始出现了增加的趋势。
理论渊源
价格上限规制起源于理查尔德的一份报告——《对英国BT私有化后利润的规制》。理查尔德在报告中指出“规制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保护
消费者”。他认为RPI-X规制将会给企业带来繁荣。因此,建议实行RPI-X,即他所称的“地方话费降低计划”。这种规制方法规制的是企业的
价格而不是企业的
利润,它有利于
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创新,因为任何成本降低可能获得的利润都将归企业自己所有。规制成本也很低,因为它只要求衡量
价格指数,而没有必要衡量资产基础和公正报酬率,也不需要在企业的
竞争部分与垄断部分之间分配成本,也不必预测未来的成本与
需求状况。因为规制相对简单,与
收益率规制相比,发生“规制俘虏”的可能性也会减少。RPI-X规制能较好地促进
竞争。在降低进入地方电话市场门槛的同时,RPI-X规制不会影响对
长途电话市场的进入。他的这一建议,对
英国价格上限规制体制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价格上限规制允许企业在任何一年随着
通货膨胀水平的变化而改变价格。这种规制机制能够适应
通货膨胀的变化。为了补偿生产率和技术变化,X包含了成本降低的因素。变化的X通常被认为是生产率系数,如果产业运行的更有效,则X的变化是正值,如果产业运行的效率降低,则为负值。
规制意义
价格上限规制
1、
激励企业提高生产率
价格上限为
通货膨胀率减去生产率的增长率,如果企业能够将生产率提高到
合同规定的X水平以上,则企业就可以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报酬;
同样,如果企业能够提高管理效率,则企业也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
在不超过
价格上限的范围内,企业有定价的自由,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收费的方式进行
竞争。
价格上限规制关注的是
消费者最终所关注的,即他们必须支付的价格。
相关公式
为:Pt=Pt?1[1 (PI-x)/100],其中,Pt为当前要制定的规制
价格,Pt?1为上一个规制时期的规制价格,RPI为
零售价格指数,即
通货膨胀率,X为一定时期内生产率增长的百分比,它是由规制者制定的。例如某段时期内
通货膨胀率为4%,生产率的增长率为2%,则企业提价的最高幅度是2%。
需要指出的是,在
价格上限规制中,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是设定X。设定X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规制者需要根据一定的程序规制被规制企业。在竞争性的市场上,企业的
价格由供求决定。在
垄断市场上,
价格由垄断者制定,垄断者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的原则定价会获得
超额利润。在有规制的情况下,规制者需要选择能够模仿竞争市场
价格决定过程。过高的
价格会导致
垄断企业获得
垄断利润,过低的价格会导致
垄断企业投资不足。规制者需要设定
价格以使
垄断企业获得正常的
投资收益率。在对
垄断企业进行规制的情况下,需要估计市场对企业产品(服务)的
需求,并且根据潜在需求计算
产出水平,进而计算企业的成本。这些成本包括:运营支出、
资本成本(包括折旧)、资本的
收益率、现存资产和
资本支出。在此基础上,确定
价格上限。
当企业面临潜在的进入者时,预测被规制企业的需求就变得更为复杂了,因为需求也取决于竞争者的情况。结果,对
总产出的估计将是不充分的。这样就会影响到对
价格上限的估计,因为特定的
市场份额是决定价格上限的基础。
模型表明,在
需求方,两个额外的特征需要被考虑:国家
GNP的增长和竞争者的
价格与
投资策略。二者决定被规制企业相应的
市场份额,而市场份额决定了企业的成本。在成本方面,运营支出格外重要,因为它取决于对效率提高范围的评价。用以制定上限
价格的
资本支出取决于产出的增长和满足额外的产出所需的投资。在成本方面的其他投入为:对资产价值的估价、在当前
价格下的预期折旧率、
资本成本。
主要特征
1、规制者建立可接受的
价格上限,除了一些例外的情况(其中的一个例外是设定
价格下限,以防止反竞争行为),被规制企业可以在低于或等于上限价格范围内,以任意价格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在
价格上限以内,企业可以保留所赚的任何
利润。
2、在多产品的企业内,规制者或许不可能对每一种产品或服务都专门设定一个
价格上限。但是,企业可以将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分类,有时被称为“篮”(basket)。可以对每一个“篮”内的所有产品或服务建立一个总的
价格上限。这个上限
价格是通过对每种价格的平均权重计算出来的。企业允许修改每一种产品或服务的
价格,只要总价格(平均权重价格)不超过规制者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篮设定的
价格上限。
3、规制者允许企业在一段时间内通过预先决定的调整系数(即X,它是外在于企业的)来调整
价格。在理想的情况下,
价格上限是与
产业范围内的投入价格和生产率直接相关的。
价格上限方法在一段时间内允许价格变化,它是模仿竞争的形式。在竞争性的市场上,
市场出清价格反应了
通货膨胀下成本的变化、
技术进步和
产业内生产率提高等因素的净效应。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调整价格与
收益率规制是不同的,在
收益率规制下,价格不一定随着成本和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
4、规制者定期对规制
体制进行评价,以防止规制体系崩溃。在必要的情况下,上限
价格和整个
价格上限规制
体制可以调整。评价主要是基于企业的
利润情况,这与
收益率规制的情况比较相似。
局限性
1、如果一些因素引起的
零售价格指数的变化但并不导致企业成本的变化,则被规制企业的
利润可能就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生产效率。
3、X的计算。难于计算企业的生产率
增长率。在运用
价格上限规制模型时,规制者一般不可避免地需要考虑企业
投资回报率水平,然后决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
价格水平。在美国,生产率的确定一般依据
产业内历史的生产率增长情况和相似产业生产率的增长情况。如果依靠规制者与被规制
产业之间的谈判来决定X,则
政府干预就有可能发生。政府官员和规制者可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做出非效率的决定。
4、被规制企业的
利润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制者。特别是,被规制企业的
管理层仅有较低的
激励,管理层将会关注X作为效率改进的目标,而不是最佳的效率改进。X的选择部分地取决于被规制
产业的财务绩效。
5、
利润分享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提高生产率的积极性。在规制期末,需要分析并衡量生产率的发展状况,以根据当前的成本水平调整
价格。由于过去生产率的提高而使
消费者享受到了当前的收益,这种调低
价格的办法会降低企业进一步提高效率的积极性。生产率的提高水平超过X,规制者应当允许企业赚得超过预期水平的
利润。但是,如果此时,规制者通过降低上限
价格收回企业的
利润,则会降低
价格上限这种规制机制的可信性。
6、对于被规制企业新开发的产品或服务在当年的
价格上限规制中没有体现。
方法比较
一、不同之处
从运行机理上讲,
收益率规制与
价格上限规制之间存在许多明显的不同之处。
1、规制对象不同
在
收益率规制下,被规制企业倾向于过多地使用资本,缺乏节约成本的动力,因此,
收益率规制一般也被称为低强度
激励合同。
价格上限规制作为一种典型的
激励性规制手段,可以弥补
收益率规制易产生过多地使用资本的弊端,一般被称为高强度激励
合同。
3、对被规制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影响不同
在
收益率规制下,企业不考虑成本支出。根据已经证明了的
A-J效应,有过多地使用资本的倾向。在通常的情况下,过多的
资本支出意味着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但在
价格上限规制下,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可能降低质量标准。因此,通常
价格上限规制有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制相伴。
4、规制时间间隔不同
收益率规制的时间间隔较短,一般为1年左右。
价格上限规制的时间间隔较长,一般为3-5年。其中较长的时间间隔为被规制企业提供了降低成本的
激励。
二、相似之处
无论是
收益率规制还是
价格上限规制,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避免被规制企业采取限制产量、提高价格的行为,进而增加
消费者剩余,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