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理论介绍
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最初是由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于1976年提出。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contracting cost theory)。契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
涉及范围
代理理论主要涉及企业资源的提供者与资源的使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按照代理理论,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负责使用以及控制这些资源的经理人员是代理人。代理理论认为,当经理人员本身就是企业资源的所有者时,他们拥有企业全部的剩余索取权,会努力地为自己而工作,这种环境下,就不存在什么代理问题。但是,当管理人员通过发行股票方式,从外部吸取新的经济资源,管理人员就有一种动机去提高在职消费,自我放松并降低工作强度。显然,如果企业的管理者是一个理性经济人,他的行为与原先自己拥有企业全部股权时将有显著的差别。如果企业不是通过发行股票、而是通过举债方式取得资本,也同样存在代理问题,只不过表现形式略有不同。这就形成了简森和梅克林所说的代理问题。简森和梅克林将代理成本区分为监督成本、守约成本和剩余损失。其中,监督成本是指外部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的过度消费或自我放松(磨洋工)而耗费的支出;代理人为了取得外部股东信任而发生的自我约束支出(如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经营情况、聘请外部独立审计等),称为守约成本;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导致的其它损失,就是剩余损失。
代理理论还认为,代理人拥有的信息比委托人多,并且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逆向影响委托人有效地监控代理人是否适当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代理理论还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利用签订代理契约的过程,最大化各自的财富。而代理人出于自我寻利的动机,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增加自己的财富。其中,一些行为可能会损害到所有者的利益。例如,为自己修建豪华办公室、购置高级轿车,去著名旅游区做与企业经营联系不大的商务旅行等。当在委托人(业主)和代理人(经理)之间的契约关系中,没有一方能以损害他人的财富为代价来增加自己的财富,即达到“帕雷托最优化”状态。或者说,在有效的市场环境中,那些被市场证明采用机会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人或集团,最终要承担其行为的后果。比如,一个信用等级不高的借款者将难以借到款项或必须以更高的成本取得借款;一个声望不佳的经理,将很难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取得一个好的职位;在会计服务市场上,一家被中注协或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很短的时间内会丢失大量客户。为了保证在契约程序上最大化各自的利益,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会发生契约”成本。为了降低代理人“磨洋工”的风险,委托人将支付监督费用,如财务报表经过外部审计的成本。另一方面,代理人也会发生守约成本。例如,为了向委托人(业主)证明他们有效、诚实地履行了代理职责,经理需要设置内部审计部门,相应地就会发生内部审计费用。设置内部审计部门,让股东充分了解经理人员的行为,使股东对经理人员更加倍任,这可以帮助经理巩固他们在公司中的位置,从而维持他们现有的工资水平。西方的一些实证研究文献表明(转引自Adams,1991),委托人监督代理人的费用,体现在代理人所取得的工资薪水中。这些研究还表明,代理人出于自利的考虑,需要设置诸如内部审计之类的监督服务,让委托人充分了解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以降低委托人对管理报酬作出逆向调整的风险。
具体内容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代理关系
特征
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代理种类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制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一般要求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
无权代理的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为“表见代理”。
除上述情况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实际应用
代理理论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其实际运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分为利润规划和预算编制两部分。通常认为,在预算制定过程实行“参与制”即代理人和委托人以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姿态参与预算编制工作,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努力不能直接进行观察和监督,只能依靠会计信息系统的资料对其业绩进行评价。由于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导致“预算松弛”即预算编制标准较松,代理人很容易完成。避免“预算松弛”有效的办法就是委托人应尽可能地掌握信息,将预算编制确定在一个合理的基础上,从而有效评价代理人的业绩。
财务控制
代理理论运用于财务控制比较成熟的两个领域是差异分析调查和业绩评价。差异的分析调查,是对预算执行结果同预算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
如果差异大,就是作具体调查,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代理理论提供了管理人员对差异调查模型的行为反应,说明管理者在什么情况下才进行差异调查,对代理人的业绩评价,即使委托人能对代理人的努力直接进行观察和监督,但如果只根据代理人的可控因素进行业绩评价,那么代理人就会同他决策中的风险脱离开,必然不能使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因此,代理人应分担一些与未来结果有关的风险,这可通过代理人的报酬同实际成果挂钩来实现。
筹资决策
筹资决策是财务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企业的资本构成有两个部分,即债务资本权益资本最佳资本结构就是使公司总价值最高,同时其资本成本最低的资本结构。&&理论认为,企业的价值随负债比率的继续增加而增加。这是因为债务的利息费用税前列支,负债给企业带来了税额庇护利益。随着负债比率的继续增加,企业破产的可能性(破产成本)也会增加。同时负债比率的增加使企业财务变得复杂。为了保证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协议,发生的代理成本也会增加。代理理论运用于资本结构决策,就是通过建立委托人的目标函数找到最佳资本结构。这个函数包括税额庇护利益、破产成本和代理成本,这三个因素都是负债比率的函数。
股利决策
股利决策的核心问题是股利发放率的确定,即公司把盈利的多少用来派发股利,多少作为留存收益。股利决策往往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代理理论是对财务管理的理论体系还是实践活动,都具有重大的影响。虽然它更多的是进行定性化分析,但对我们理解财务管理问题的焦点,作出正确的财务决策都具有现实意义。
股利分配
企业中的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可能会以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这种利益冲突关系反映在公司股利分配决策过程中表现为不同形式的代理成本: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
企业股东在进行投资与融资决策时,有可能为增加自身的财富而选择了加大债权人风险的政策,如股东通过发行债务支付股利或为发放股利而拒绝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代理冲突时,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希望企业采取低股利支付率,通过多留存少分配的股利政策以保证有较为充裕的现金留在企业以防发生债务支付困难。因此,债权人在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习惯于制定约束性条款对企业发放股利的水平进行制约。
经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
当企业拥有较多的自由现金流时,企业经理人员有可能把资金投资于低回报项目,或为了取得个人私利而追求额外津贴及在职消费等,因此,实施高股利支付率的股利政策有利于降低因经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而引发的这种自由现金流的代理成本。实施多分配少留存的股利政策,既有利于抑制经理人员随意支配自由现金流的代理成本,也有利于满足股东取得股利收益的愿望。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
现代企业股权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与控制权集中于一个或少数大股东手中,企业管理层通常由大股东直接出任或直接指派,管理层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由于所有权集中使控股股东有可能也有能力通过各种手段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为取得控制权私利而产生的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使企业股利政策也呈现出明显的特征。当法律特征较为完善,外部投资者保护受到重视时,有效地降低了大股东的代理成本,可以促使企业实施较为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反之,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外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时,如果控股股东通过利益侵占取得的控制权私利机会较多,会使其忽视基于所有权的正常股利收益分配,甚至因过多的利益侵占而缺乏可供分配的现金。因此,对处于外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弱环境的中小股东希望企业采用多分配少留存的股利政策,以防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害。正因为如此,有些企业为了向外部中小投资者表明自身盈利前景与企业治理良好的状况,则通过多分配少留存的股利政策向外界传递了声誉信息。
代理理论的分析视角为研究与解释处于特定治理环境中的企业股利分配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分析逻辑。如果在企业进行股利分配决策过程中,同时伴随着其他公司财务决策,并处于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条件下(如所有权结构、经理人员持股、董事会结构特征等),基于代理理论对股利分配政策选择的分析将是多种因素权衡的复杂过程。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6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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