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外汇买卖又称中介性买卖,是指为满足
银行同业对不同币种即期或远期的支付
需求,银行可
接受银行同业委托办理即期或
远期外汇买卖。
即期交易于
成交日后两个
工作日内进行
交割,远期交易于约定的特定时间(成交日后两个工作日以上),按照约定的币种、金额及
汇率进行交割。
远期外汇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先签定合同,
合同中规定买卖外汇的数量、
汇率、币种和交割日期,到
交割日按
合同规定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约定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1—3个月的远期交易最为常见。
远期外汇交易中所使用的汇率称为
远期汇率,远期汇率是以即期汇率为基础,通过加减远期与
即期汇率的差额来确定的,如果
远期汇率高于即期汇率称为
升水,如果远期汇率低于
即期汇率称为
贴水。升贴水额是由两种
货币之间的
利率差所决定的。
择期外汇买卖是指远期外汇的购买者(或出卖者)在
合约有效期内的任何一天,有权要求银行实行交割的一种外汇业务。
期权外汇买卖是指远期外汇的买方(或卖方)与对方签订购买(或出卖)
远期外汇合约,并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后,在合约的有效期内,或在规定的到期日,有权按
合约规定的协定价格履行合约,进行实际的
货币交割,也可根据
市场情况有权不再履行合约。这种拥有履行或不履行购买(或出卖)
远期合约选择权的外汇业务,称为外汇期权业务。
以上几种代客外汇买卖的具体操作如下:
银行办理以上几种外汇买卖业务要经过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而且除经总行
授权可与境外银行直接开展
外汇买卖业务(系指境外平盘)外,其余分行的代客外汇买卖平盘业务必须通过总行办理。可买卖的币种包括
美元、
港元、
德国马克、
日元、
英镑、
瑞士法郎、
法国法郎、
比利时法郎、荷兰盾、
奥地利先令、
澳大利亚元、
加拿大元、
意大利里拉、
瑞典克朗、
丹麦克朗、
新加坡元、
新西兰元、
欧元等
可自由兑换货币。
分行代客外汇买卖要求
客户递交《代客外汇买卖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买卖币种、
汇率、外汇买卖的种类、期限、
起息日等,并要求加盖公司法人章。对
中资企业的客户要求提交商贸合同,不允许做
投机交易;对
三资企业和银行同业不需要提交商贸合同,只需要提交委托书即可。如果通过总行已经成交,要给客户成交通知。
1、可避免汇价风险,使持有一种
外汇而需支付另一种外汇的客户,在支付日能够持有足够的支付数额,解除后顾之忧;
3、可固定人民币买汇资金,不致因汇价变动使原安排用于
进口买汇的
人民币资金短缺、扩大额外
支出;
4、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节约
外汇支出。河南
中行的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种类范围包括
即期外汇买卖、
远期外汇买卖、调期外汇买卖、
择期外汇买卖和期权外汇买卖5种,货币包括美元、英镑、马克、日元、瑞士法朗、法国法朗、比利时法朗、
荷兰盾、
澳大利亚元、
意大利里拉、港币、
加拿大元等多种
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按期交割。
远期外汇交易一经成交,便不可撤销,必须按期办理交割手续。如遇特殊情况,
需要提前或推迟交割者,应于交割日前规定的几个
工作日提出修改申请书,经双方协商同意,重新确定新的
交割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
支出,均由修改申请人负担。
(四)代客外汇买卖的收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收费的方式,可按国际外汇市场惯用的做法,采取买卖差价方式,或另收手续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不能超过
成交额的千分之一。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买卖外汇应在银行等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