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人类学术语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是各国领土主权之外的自然资源。主要分布在:(1) 海洋。包括不属于有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域或内水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公海水域、洋底资源。世界海洋占地球表面总面积的71%,有极丰富的生物、矿产资源。(2) 南极洲。它不属于任何国家,亦无定居人口。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3) 外层空间。包括大气层之外的整个空间及所有的天体。如月球上的月岩石便含有钙、锰、铁、铝、硅等大量矿物质。
海洋资源
海洋资源概述
海洋资源指的是与海水水体及海底、海面本身有着直接关系的物质和能量。 自然资源分类之一。指形成和存在于海水或海洋中的有关资源。包括海水中生存的生物,溶解于海水中的化学元素,海水波浪、潮汐及海流所产生的能量、贮存的热量,滨海、大陆架及深海海底所蕴藏的矿产资源,以及海水所形成的压力差、浓度差等。广义的还包括海洋提供给人们生产、生活和娱乐的一切空间和设施。
海洋资源共同继承原则
不包括各国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以及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公海水域及其洋底的资源。海洋占地球表面总面积的71%,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生物和矿物资源 。海底石油和天然气储量约达2500 亿吨 ,占世界油气储量的1/3以上。世界整个洋底的锰结核总储量达3万多亿吨,并且在不断生成。锰结核中含有锰、铜、钴、镍等30余种稀贵金属元素。
荷兰国际法学家H.格劳秀斯于 1609 年发表了《 海上自由论》一书,首先提出海洋不能成为任何国家财产的主张 。18、19世纪中,英、法、美等国为了他们在海上的军事和商业利益,也都支持海洋自由的主张。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了《公海公约》,规定了公海航行自由、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自由和飞行自由。1967年,根据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 A. 帕多的建议 ,第二十五届 联合国大会于1970 年 12月17日通过了《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的宣言》,宣言声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不允许任何国家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据为己有。联合国于 1969 年2月设立了联合国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简称联合国海底委员会),1982年底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并决定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来代表全人类管理国际海底的勘探与开发。
南极洲
南极洲概述
南极洲(英文名称:Antarctica;法文名称:Antarctique)是人类最后到达的大陆,也叫“第七大陆”。位于地球最南端,土地几乎都在南极圈内,四周濒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是世界上地理纬度最高的一个洲,同时也是跨经度最多的一个大洲。总面积约1400万平方千米,约占世界陆地总面积的9.4%,位于七大洲面积的第五位。
南极洲共同继承原则
世界上唯一不属于任何国家、无定居人口的大陆,面积约1400万平方千米,蕴藏有铀等220 余种矿物,石油、天然气储量相当丰富,有世界最大的铁矿区,南极洲四周海洋中还有大量的磷虾。
20世纪中,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挪威、智利、阿根廷等国先后根据发现与先占的理由宣告他们对南极洲的领土主权范围,争议很大,美国、苏联也表示保留提出领土要求的权利 。由于各国相持不下,有关国家于 1959 年12 月1日在华盛顿签署了《南极条约》。条约冻结了南极洲主权的归属问题,规定南极洲只用于和平目的,促进在南极洲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美国、苏联、智利、阿根廷 、波兰 、德国 、巴西 等国已在南极建立了考察站 。中国也于1985 年2月在南极建立了科学考察站。第三世界的其他国家对南极地区也日益关心,对南极洲的管理体制提出了设想 。几内亚建议订立一项普遍的南极洲条约。阿尔及利亚主张将南极洲置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管辖之下,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南极条约》虽然冻结了南极洲领土的归属问题 ,但南极大陆上永久性基地不断增加,各国所占土地日趋固定,甚至形成了一种“势力范围”的局面。
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简述
外层空间 outerspace 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国际法承认一国对其领土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间为其领空,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因此,一国的领空一般也指其领陆及领水(一国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上面的空气空间,在领空以外的是外层空间。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外层空间法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外层空间共同继承原则
大气层之外的整个空间和所有的天体。除月球之外,人类对其他天体上的资源尚无考察。50年代后期人类开始探索外空,美国的宇航员已多次登上月球。据登月太空船带回的资料证明,月球上的月岩石含有大量的钙、锰 、铁、铝、硅等矿物质。
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于1959年成立,先后起草了 5 个有 关外空的国 际条约。1963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探测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确定了外层空间供一切国家自由探测和使用,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的两条原则。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更明确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而且此项规定“适用于太阳系内地球以外的其他天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地球静止卫星成了一种新的通信、广播手段 。由于空间常用频段有限 ,且 距饱和状态 已不远,而已发射的这类卫星中,前苏联、美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占了绝大多数,而发展中国家只有寥寥几颗,这种现状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不满。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需要使用卫星轨道和频段,强烈要求改变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状。为此国际无线电行政会议1979年决议规定:“用于空间业务的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人类共享的、有限的自然资源”,应当“实际保证所有国家都能公平进入卫星轨道和频段”。
关于领空与外层空间的划分,各国尚持有不同意见。对于卫星轨道和频段的使用,有些发达国家仍然维护“先登先占”的立场。因此,要真正执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 ,使世界各国人民得以公平享用这些财产,仍然会有一番艰苦的斗争。
原则和范围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已被正式规定在两个国际条约中,一个是1979年的《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该协定已于1984年生效。另一个是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月球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Principle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是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并确定该区域及其法律地位的原则。1967年8月17日,首次提出该原则,即应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应用于促进全人类的福利及和平的目的。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均指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组织、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已有,不得主张权利;
2.由国际社会建立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
3.“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4.为全人类谋福利,由“区域”所得的利益为各国公平分享。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0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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