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
吏部考核京官的一种制度。
洪武时规定三年
一考,后改为十年一考。
弘治年间规定六年举行一次,清代改为三年,以“四格”、“八法”为升降标准。
“四格”为:守、政、才、年。每格按其成绩列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列一等者记名,得有升任
外官的
优先权。守,代表操守,分廉、平、贪;政,代表政务,分勤、平、怠;才,分长、平、短;年则指年龄,分青、中、老。
京察与大计制度的存在,本身目的在于奖优惩劣,使各级官员能够恪尽职守,为帝国统治做出贡献。然而正因为涉及了官员的奖惩,结果造成徇私舞弊等结党现象十分明显,在发展的后期已经很难真正实现应有的作用。“长官往往博宽大之名,每届京察,只黜退数人,虚应故事,余概优容,而被劾者,又不免冤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