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
明清时期吏部考核京官的制度
明清时期吏部考核京官的一种制度。洪武时规定三年一考,后改为十年一考。弘治年间规定六年举行一次,清代改为三年,以“四格”、“八法”为升降标准。
解释
“四格”为:守、政、才、年。每格按其成绩列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列一等者记名,得有升任外官优先权。守,代表操守,分廉、平、贪;政,代表政务,分勤、平、怠;才,分长、平、短;年则指年龄,分青、中、老。
“八法”为:贪、酷、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弱。分别给以提问、革职或降级调用的处分,年老和有疾者退休。
“八法”后去掉贪、酷,改为“六法”。按照“六法”考核后,被认定为“不谨”“罢软”者,革职处分;属“浮躁”“不才”者降职处分;“年老”“有疾”者勒令退休。
影响
京察与大计制度的存在,本身目的在于奖优惩劣,使各级官员能够恪尽职守,为帝国统治做出贡献。然而正因为涉及了官员的奖惩,结果造成徇私舞弊等结党现象十分明显,在发展的后期已经很难真正实现应有的作用。“长官往往博宽大之名,每届京察,只黜退数人,虚应故事,余概优容,而被劾者,又不免冤抑。”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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