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拆细、
连续交易都是针对于
产权交易市场而言的。所谓产权拆细,是指将待转让的产权划分成多个、一般为均等的个体,不再整体转让,而是允许多人成为
受让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由于产权不具备股票、证券的标准性,所以不能把产权进行拆分式的交易给不同的主体,并且不能连续转让。一方面
产权交易谈判周期长,涉及的内容繁杂,不确定因素过多,另一方面国家
国有产权转让的目的在于优化资产,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如果允许产权拆细后连续转让,则必然出现“炒产权”的现象,这与
国企改制的初衷是背离的,也不利于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