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
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产地检疫有两种,一种是动物产地检疫,属于动物检疫。另 一种是植物产地检疫,属于植物检疫
概念
动物产地检疫: 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植物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植物产品在生产地(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进行检疫。
法律依据
动物产地检疫是一项维护养殖业和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工作,因此,国家将越来越重视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的工作将任重道远。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主体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此规定确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的检疫执法主体,具有排他性,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之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没有资格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的性质和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实施检疫工作是代表国家的执法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依据是《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产地检疫的受检者即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条明确了动物的种类和动物产品的类别,不是任何动物和动物产品都要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包括猪、狗、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鸡、鸭、鹅、鸽等,以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特种经济、观赏、演艺、伴侣、水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源性产品。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对象
《动物防疫法》所指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对象是法定的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执行者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产地检疫的执行者是官方兽医。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程序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行申报检疫制度,即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及产品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该机构接到检疫申请后,应按规定时间派官方兽医对所申报的动物及其产品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动物产地检疫的社会作用
一是可以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通过执法手段,切断运输、屠宰、加工、储藏和交易等环节,防止动物疫病蔓延;三是防止人畜共患疫病在人间的流行;四是将动物疫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局限化;五是及时发现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迹象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其消除;六是通过动物产地检疫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生活必需品时还可给予身心的愉悦;七是可以借助检疫工作加快动物养殖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推进,净化空气,促进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等,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安全。
目前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储备存在的问题 : 目前执行动物产地检疫的人员兽医知识参差不齐,兽医大专以上人员占整体从业人员的比例达不到该职业的要求;官方兽医的认证没有全面开始,行业在职教育相对滞后;动物产地检疫技术主要还停留在肉眼判断水平,一些执法人员检疫经验不足,区县级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验室还没有健全,有时缺乏科学的执法依据;一些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存在人员组成老化和低中高级人员比例不当等技术储备问题,严重影响该工作的健康推进。
二、操作过程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地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操作水平高低不一,总体看来执法器械相对发达国家来说较落后和缺乏先进性;执法取样不甚规范,技术操作程序不到位,判断位点不全面,判断依据存在单一性;借助养殖环境的判断能力差,还没有真正做到现场检疫,导致申报制度没有全面落实,档案记录不健全,信息化工作推动缓慢,全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还没有真正和动物标志可追溯制度接轨等,较大程度影响了公共卫生安全的维护。
三、执法不严谨不规范 动物动物产地检疫目的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然而部分工作人员对法律精神不精通,责任吃不透,对条文断章取义;还有的只顾简单罚款,依法处理程序不到位,做不到查根追源和依法检疫处理等,以致执法不彻底事件时有发生。
四、检疫量大面窄难度大 当前各地动物产地检疫受检者主要是生猪和家禽,由于养殖地域、养殖场分布的差异,散养所占比例和交通便利程度不一,检疫人员数量和报检点布控差异,加之各地各类农业经纪人逐年增加,对此类人员监管缺乏有效机制,报检制度执行程度不一等,使总体动物产地检疫难度加大,严重影响动物卫生执法形象和社会效益。
五、缺乏敏锐的洞察力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可以讲是一种高危险工种,主要表现在专业危害、执法危险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以,执法人员要有极强的防范危害的洞察力和敏锐的政治判断力。而就当前我国动物卫生执法现状来看,在这方面存在欠缺,以至于不断发生被动执法事件,导致工作主要靠上级文件的推动和缺乏科学预见性。
植物产地检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17-19条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第十九条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7 17:57
目录
概述
概念
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