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宜过大,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地、州、盟)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指导意见》中提到,对于各个级别的车补标准,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那么由此来看,地方厅局级、处级和科级及以下每月车补标准上限分别为1690元、1040元和650元。
1978年7月,上海市财政局和劳动局印发《上海市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规定职工从工作单位到居住地的路程在4华里以上的,即可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当时的公交票价实行0.04元至0.20元分级制。享受交通费补贴的职工,每月负担1.50元,超过部分给予补贴,但乘坐月票通用的公共车辆的每月补贴最高为4.50元,乘坐月票不通用的公共车辆补贴最高为6元。
1999年3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企业自行制订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明确本市企业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由企业根据该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合理分担的原则自行制订,但必须遵循以下要求:1.企业制订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后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2.企业制订并实施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应报送同级财税监交部门备案,其成本费用列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对交通费开支大的困难职工,企业可通过各种形式给予帮助。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