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
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
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营业税发布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计算方法介绍
二手房的税费会因产权类型不同以及房产证填发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二手商品房税费:
二手商品房就是业主从开发商手中按照市场价直接购买后上市出售的房产类型,但是经济适用房不属此类。
契税介绍
房交所评估价格的1%,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产,其契税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交纳;【名词解释:非普通住宅——凡是“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上、容积率低于1.0、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交易平均价格1.2倍”的,属于非普通住宅,反之为普通住宅,此外,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享受普通住宅待遇】。
印花税介绍
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各交纳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印花税。
营业税
税率5.55%,卖方缴纳。
2015年3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②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如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是否满2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介绍
国家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按成交价格征收5.65%的营业税。1999年,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个人买卖
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最近,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国家对个人转让
房地产营业税政策做出调整,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
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9年12月9日刚刚结束的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2011年1月26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个人转让不满5年住宅按销售总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2015年3月30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再次回复到2年。
政策变迁:
1999年08月01日《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2006年06月16日《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2008年12月29日《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2009年0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部、国家税务局令第52号)
2009年12月22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2011年01月27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2015年0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收取标准
纳税办法
1、房产证未满2年的,需要缴纳总房价的5.65%;
2、房产证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上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65%;
3、房产证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下的不需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