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文学,是近年来学界提出的一个新的文学史概念,指的是20世纪的中国文学。从时间上看,其上限应在上一世纪末和本世纪初;至于下限,因为这一过程迄未完结,亦不能就预定在1999年。
从时间的界定上来说,顾名思义,它所指称的当然是20世纪的中国文学,但这也只是一种大致不差的说法,很难说它的上限就一定是1900年。从文学发展的实际进程来看,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历史阶段,其上限应在上一世纪末和本世纪初。至于下限,因为这一过程迄未完结,亦不能就预定在1999年。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这一文学过程分解为近代、现代、当代三个阶段。和“20世纪”一样,“近代”、“现代”、“当代”也是表述时间的概念,而且,由于这三个概念所包容的历史内容及其对文学的制约和要求不同,三个时期的文学确有不同的时代内涵和表征,据此来研究文学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还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和“20世纪”不同,这三个概念虽然也是表述时间的阶段性的,但它们却带有明显的历史人文色彩,有着特定的社会政治指向,即
旧民主主义革命、
新民主主义革命和
社会主义革命。因此,依据这种社会政治革命的分期来划分文学发展阶段,又必然会有
削足适履之憾。事实上正是如此。对政治分期的依附,意味着对政治尺度的依附,其结果必然是对文学史固有尺度的相对漠视甚至放弃。
在中国文学史研究中,“现代文学”“当代文学”以及“20世纪中国文学”这些概念,并非一开始就存在,而是在特定时期特定历史语境中提出的。目前所称的“现代文学”在很长时间内被称为“新文学”,直到1950年代后期“现代文学”和“当代文学”这两个概念才出现。这两个概念不仅是文学形态的区分,同时也涉及新的学科建制、专业方向和研究领域的划分。到1985年,黄子平、陈平原、钱理群提出“20世纪中国文学”这一概念,其用意是统合被“现代文学”和“当代文学”分割的现代中国文学。陈思和、王晓明也在同一时期提出“新文学整体观”来呼应这种整合性思路。使用这些概念时,应意识到其中包含了特定历史语境的现代性内涵,是一种特定的历史范畴,其背后涉及20世纪文学的“现代性”和“当代性”之间的辩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