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钱政策和国家的
法律、法规。依法管理
民族宗教事务,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具体政策,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
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
主要职能
1.
2.组织指导
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接待少数与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
4.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组织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5.指导民族地区制订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各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6.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7.研究民族教育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8.依法保护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9.依法处置宗教领域的违规违法活动,引导、促进宗教与
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0.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各
民族宗教界的
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11.依法管理宗教团体,支持各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和各项事务。
12.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13.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的业务工作。
14.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局内外的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保证机关业务和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负责民宗局的宣传工作,联系并利用各种社会宣传媒介宣传民族宗教;负责文书处理和信息督查工作;承担综合性的文字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负责会务、信访、档案、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接待、保卫、保密工作。
民族处主要职责:掌握分析我市民族地区经济情况,检查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特殊政策,督促检查民族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协助推动民族地区科技、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对口支援、经济合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事宜;参与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的安排事宜;办理民族成份的识别和更改工作。
宗教处主要职责:依法管理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业务工作和场所;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上层人士,帮助和引导各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审核各宗教团体内部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