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二战前,
拉康的文章中“主体”这一术语似乎仅仅意味着“人类的存在”(human being),此外,这一术语也同样被用来指涉分析者。
在1945年,拉康在三种类型的主体之间做出了区分。首先,是非个人性的主体(impersonal subject),即独立于(小)
他者的纯粹语法上的主体(
主语),能思的主体(noetic subicct),
“众所周知”(it is known that)中的“众”(即作为
形式主语的 it)。其次,是匿名的互易性的主体(reciprocal subject),完全等同于并可替换以任何的(小)他者,此种主体是在与(小)他者的等值中认出其自身的。最后,是个人性的主体(personal subject),其独一性(uniqueness)是由一种自我肯定的行动所构成的。始终都是这第三种意义上的主体,即有其独一性的主体,构成了拉康著作的焦点。
在1953年,拉康在主体与
自我之间做了一则区分,这一区分将始终是贯穿在他其余著作中的最基本的区分之一。自我隶属于想象秩序,而主体则隶属于符号界。因而,主体并不仅仅等同于一种有意识的能动感受(sense of agency),此种能动感受仅仅是由自我所产生的一种幻象,还等同于
无意识,拉康的“主体”即无意识的主体。拉康宣称,这一区分可以追溯至
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写下《自我与它》(Das lch und das Es),是为了维持真正的无意识主体与自我之间的这一根本性区分,自我是经由一系列的异化性认同而在无意识主体的核心中构成的。”尽管精神分析治疗会在自我上产生一些强大的效果,然而精神分析首先对之起作用的是主体,而非自我。
拉康玩味了“subject”这一术语的多重意义。在
语言学和
逻辑学上,一个命题的
主词(subject)是
谓词(predicated)所表述的东西,同时也是与
宾词(object)对立的词项。拉康还玩味了“object”这一术语的哲学意涵,以强调他所提出的主体概念涉及的是人类存在(human being)的那些无法将其加以对象化(obiectifed:即具体化、还原到事物),或是无法以某种“客观性”(objective)的方式来加以研究的面向。“我们把什么称作一个主体呢?恰恰就是在对象化(客观化)的发展中,处于对象(客体)外部的东西。”
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对于语言的参照便渐渐支配了拉康的主体概念。他区分了陈述内容的主体(subject of the statement)与陈述行动的主体(subiect of the enunciation)来说明,因为主体在本质上是一个言说的存在(英:speaking being;法:parlêtre,即“言在”),所以他便不可避免地会遭到割裂、阉割与分裂(split)。在1960年代早期,拉康把主体定义为一个能指为另一能指所代表的东西,换句话说,主体是一种语言的效果。
除了该术语在
语言学与逻辑学上的地位之外,“主体”一词也同样具有一些
哲学上和
法律上的意涵。在哲学话语中,它意指个体的自我意识;而在法律话语中,它则表示一个处在他人权力之下的人(例如:一个臣服于[subiect to]君主统治的人)。这个术语同时拥有这些意义的事实也就意味着,它完美地阐明了拉康有关意识是由符号秩序所决定的论题,“主体只有凭借其对于
大他者领域的臣服(subjection),才是一个主体”。这一术语在法律话语中也具有指代行动支持的功能,主体是能够对自己的行动(acts)承担责任的人。
拉康特别强调该术语的那些哲学意涵,他将其联系于
笛卡尔的我思(cogito)哲学:“以‘主体’这一术语……我所指涉的并非此种主体的现象所需要的生命基质,也非任何类型的实体,亦非任何在其情感诉求(pathos)上拥有知识的存在……甚至更不是某种具象化的理性诉求(logos),而是笛卡尔式的主体,它出现在当怀疑被认作确信的时候。”
主体的符号S与弗洛伊德的术语Es(
本我)发音相同,这一事实也表明,对于拉康而言,真正的主体即无意识的主体。在 1957年,拉康又划掉了这个符号,从而产生了符号Ꞩ,即“被画
杠的主体”,以此来表明主体在本质上是被割裂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