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多半是在发生
战争或其他临时事件,或者由于实行某项特定政策,产生临时特定需要而开征的。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国家所需经费
骤然增加,为了支付增加的经费,往往采取增税的办法。
如中国在抗日战争时期,重庆政府开征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和“
战时消费税”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但上述划分标准是相对的。比如,在政府以经常税弥补经常费有余时,也常用以弥补临时费的需要,或者在政府以临时税弥补临时费有余时,也常用以弥补经常费的需要。存续时间较短的临时税,有时也会转变为经常税。最典型的是英国的所得税。1798年,英国为了弥补英法战争的临时经费需要,由财政大臣(后为首相)W.皮特(小)首创战时所得税(三级税), 1802年战争结束,征收中止。次年战事又起,英又重新开征所得税,并宣布六个月后停征,实际上直到1816年战争结束才停征。后于1842年又征所得税,经过多次反复,直到1907年才确定所得税为“恒久税”,即
经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