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战时重要税种。七七事变后,各省财政入不敷出,遂分别开征货物通过税、产销税等,或以统制物资为名,征收各种捐费,重重课征,节节查验,影响战时物资运输交流。1941年国民政府第三次财政会议决定,将各省市货物通过税、产销税及其它对货物征收的一切捐费一律裁撤,另行举办战时消费税,统一对货物的征税。嗣后,财政部拟订《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1942年4月15日起在全国施行。其纳税对象为“在国内运销之货物,除法令另有规定者”。但又规定人民生活切需之物免征,征收一次后其余关口不再重征,税款不满5元,肩挑负贩之物品免征。计税价格为从价计征。税率为四级:普通日用品百分之五、非必需品百分之十、半奢侈品百分之十五、奢侈品百分之二十五。计税税目为国货245项,洋货168项。1942年4月至1945年1月,共征收税款法币35亿余元。1945年1月奉命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