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师范学校规程
中国师范教育法规
中等师范学校规程是中国师范教育法规。1952年7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试行)。1956年5月废止,同时颁布《师范学校规程》。1980年8月,教育部颁布《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草案)》。规定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招收生源、修业年限。不受民族、宗教信仰限制,对工农子女、工农干部和少数民族青年予以适当照顾。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
1952年7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试行)。分总则、学制、设置领导、教学计划和教材、教导原则、成绩考查和升留级转学毕业、学生待遇和服务、组织编制和会议制度、经费和设备、社团、附属学校、初级师范学校、附则共 13 章 62 条。规定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培养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师资。招收初中毕业生。成绩优良者,由原校保送免试入学。修业 3 年。不受民族、宗教信仰限制,对工农子女、工农干部和少数民族青年予以适当照顾。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
1956年5月废止。同时颁布《师范学校规程》。分总则、教学工作、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校务会议、学生社团、财务及行政事务工作、初级师范学校、附则 9章 62条。招生条件、成绩标准及对师生的要求等,比过去有所提高。
1980年8月,教育部颁布《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分总则、教学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实习和生产劳动教育、体育卫生和生活管理、教师、行政领导体制和人员职责、党的工作和其他组织工作 8章 59条。重申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小学和幼儿园师资,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培训在职小学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学习 3年或 4年,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青年;毕业生至少必须服务教育工作 3 年;对小学及幼儿园教师提出新的基本要求;除普通师范学校外,可设外语、艺术、特殊教育和民族师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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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4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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