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条约
战争期间订立的一种条约
当其他国家间发生战争时,一国不参加交战双方,称为中立。以条约形式把这种中立加以约定,就称中立条约。中立条约有战时中立和永久中立之分。
历史背景
对战时中立作出规定的中立条约有:1907年签署的《海牙公约》中的第5号和第13号公约,即《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和《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前者共25条,规定了中立国的领土不可侵犯的原则。后者共33条,确认尊重中立国主权;禁止交战国在中立国领水内交战和拿捕;禁止交战国舰船通过其领水和在其领水内停泊的义务。确认和保证一国为永久中立制度的中立条约有的是国际条约,有的则根据国内法而宣布永久中立。如关于瑞士永久中立的条约,是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宣言》,瑞士首先成为欧洲的永久中立国。其后,比利时卢森堡分别根据1831年《伦敦协约》和1867年《伦敦协约》先后成为永久中立国。但比卢两国的永久中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遭到德军入侵而破坏,后经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废除。奥地利宣布永久中立是根据1955年通过《联邦条例》,苏、美、英、法4国按瑞士方式对奥地利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作出承诺和保证。其他,还有在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中规定的中立条款,如1902年的英日第一次同盟条约;1882年德国、奥地利、意大利3国同盟条约和1926年苏德中立和互不侵犯条约。
相关条约
苏日中立条约
前言
苏日中立条约》 签订
(1941年4月13日于莫斯科)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日本皇帝陛下,基于加强两国间和平和友好关系愿望,决定签订一个中立条约,并为此目的指派代表如下:
人民委员会主席兼人民外交委员维·米·莫洛托夫;
日本皇帝陛下: 外务相松冈洋右;驻苏联特命全权大使建川美次中将;
内容
上述代表相互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维持他们之间和平和友好关系,并相互尊重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二条
如果缔约一方成为第三者的一国或几国的战争对象时,缔约另一方在整个冲突过程中将保持中立。
第三条
本条约自缔约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年未通知废止本条约时,则本条约应视为自动延长五年。
第四条
本条约须经尽速批准,批准书也应尽速在东京互换。
本条约由上述代表签字盖章以资证明,共两份,以俄文日文写成。1941年4月13日,即昭和16年4月13日订于莫斯科
声 明
按照1941年 4月13日苏联和日本所签订的中立条约的精神,并为了保证两国间的和平和友好发展的利益,苏联政府和日本政府庄严地声明苏联保证尊重满洲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日本保证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1941年4月13日于莫斯科
奥地利中立条约
1955年5月15日 奥地利签订中立条约
1955年5月15日。奥地利国土上将只保留奥地利军队,这是17年来的第一次。该国自1938年被希特勒霸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美国、英国和法国军队进驻。签订的条约主要规定了奥地利将作为一个缓冲国在苏联集团国和西欧民主国家间保持中立。
条约制定,奥地利不可签订任何军事同盟或允许任何外国军队在其领土上驻扎。条约的其余规定均对奥地利有,包括不支付战争赔款。苏联回绝了全部对其油田所有权的要求,并有可能帮助她重新组建军队以保卫她的中立地位。美国国务国务卿-福斯特-杜勒斯,苏联外长莫洛托夫和英国外长麦克米伦分别代表各该方签署该条约。条约规定所有外国军队必须在本年底撤出。美国已经指责苏联在会谈中闪烁其词,以使其4.5万人的军队继续留在奥国。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31 03:29
目录
概述
历史背景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