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限价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等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县
房地产转让、租赁、拍卖、广告、赠与、置换、中介、评估、担保、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初审和经纪机构资质备案;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前置条件的认定工作。
(六)负责全县房屋权属管理;负责房屋登记工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
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发房屋他项权证;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产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初审和
物业管理小区达标验收工作;负责全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
(九)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全县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直管公房防汛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