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艺术教育促进会
社会组织
中国青少年艺术教育促进会(CHINA TEENAGERS ART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TAEPA )是经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会长为王纪福,艺术顾问为知名主持人、艺术培训教师余健
发展历史
中国青少年艺术教育促进会(CHINA TEENAGERS ART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TAEPA )是经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最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致力于青少年艺术教育的团体之一,协会是中国社团(文艺类)中国青少年艺术教育促进会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协会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团中央、中关工委、民政部等领导的关心指导下,由一大批国家著名的艺术家教育家们发起成立的。会员来自全国各条文化战线,协会集结了中国当代优秀的艺术家、教育家和当代著名的社会学者。协会团结和组织有志于青少年艺术教育届的人士,遵循“双百”的方针,研究和探讨艺术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探索现代艺术教育事业发展之路,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现代艺术教育体系而努力,学会设有秘书处、宣传部、组织部等理事会职能部门,并下设声乐、舞蹈、器乐、美术等特色分支机构。
建设宗旨
中国艺术教育协会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传承中华文明与艺术,服务全球华人华侨,以艺术服务社会,把艺术和教育奉献给人民。团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为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艺术和教育,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艺术教育方针和文艺政策,举办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艺术研究、社会文化、文物鉴定收藏、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活动;
(二)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努力认真做好各项有益于我国艺术教育事业发展的工作;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三)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协力支持和促进我国青少年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内地和港澳台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
(四)组织全国青少年艺术教育界艺术及教育学术研究成果和艺术及教育作品评选活动,推出全国优秀艺术教育人才;
(五)广泛、深入开展各项业务研究咨询、人才培养、师资培训、编辑出版各类学术著作和教学资料,为全国艺术教育及相关单位和组织提供服务;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六)与国外(境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教育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艺术教育家及少年儿童的艺术交流展示和比赛,邀请、接待国内(境外)的文化艺术教育专家学者来国内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去国外(境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
(八)开展其他与文化艺术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艺术交流活动,推出评选优秀的艺术人才,为所有热爱艺术的人搭建展示自我艺术风采的舞台:
(九)团结社会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及从事艺术热爱艺术和教育事业个人,本着自愿入会的原则发展会员,通过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和凝聚力推动艺术教育事业的大发展。
(十)定期开展艺术教育成果展演展示,举办大型艺术文艺晚会、电视晚会、举办各类大型青少年艺术类竞赛。
会籍条例
入会程序与入会须知:
中国青少年艺术教育促进会由分支机构、理事单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需由本会分支机构、理事单位,单位会员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2、单位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参加华东赛区组委会举办的青少年艺术素质促进活动三次及三次以上。
(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单位会员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3、申请为协会理事单位程序:
(一)成为中国青少年艺术教育促进会会员单位,且参加华东赛区组委会举办的青少年艺术素质促进活动五次及五次以上。
(二) 提交申请书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由本会发给理事单位证。
4、会员,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益: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上报个人会员。
(七)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艺术交流研讨活动及相关新闻发布会。
(八)本会理事单位负责人,为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
6、地区分会秘书处享有下列权益: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在所负责地区内发展个人会员。经过上报审批同意后,可履行总会在地区内的各项事务。
(七)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艺术交流研讨活动及相关新闻发布会。
(八)地区分会负责人,为本会常务副秘书长。
7、本会所有成员因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利益;
(六) 会员,单位会员积极参加并支持所在地区分支机构的活动与工作。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 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八)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8、会籍管理条例:
1.未经协会许可,单位会员,理事单位,地区分会不能代表协会对外联系工作;
2、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与协会沟通情况的联络员,并配合开展日常工作;
3.单位会员的负责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4.所有协会内部单位一年不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或不按时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5.凡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由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籍资格。
9、通用会员服务:
1、通过网络、通讯和刊物等免费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提供交流、培训、研究、咨询、和各类项目服务;
3、为会员单位整合社会资源,优化发展环境,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
4、研究制定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的各种标准并实施认证;
5、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本条例制定与2013年10月26日,经理事会全体表决通过。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8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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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