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
中国科学院印发了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科学院章程》(以下简称《院章》)修订版。《院章》的修订发布,将为中科院准确把握国家创新发展新要求,主动适应世界科技发展新形势,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加快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基础和保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家科学院和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引领作用,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做出应有的重大创新贡献。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三章 院士和学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科技管理
第六章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全文
序 言
中国科学院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据194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设立,于1949年11月1日成立。1955年成立
中国科学院学部,并逐步建立了院士制度。
建院初期,中国科学院汇集了当时中国最优秀的科学家和一批在海外学有成就的科学家,成为领导全国提高科学水平、培养新生力量的火车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迎来科学的春天,中国科学院侧重基础、侧重提高,大力加强应用研究,服务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20世纪90年代,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的基地和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21世纪初,以创造一流成果、一流效益、一流管理和造就一流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在国家科技事业发展中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致力于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率先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努力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作用。
建院以来,中国科学院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以“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为己任,与祖国同行,与科学共进,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作出了彪炳史册的重大贡献,成为一支党、国家、人民可以依靠、可以信赖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进入新时期,坚持民主办院、人才强院、开放兴院,不断出创新成果、出创新人才、出创新思想,努力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作出重大创新贡献。
本章程确立了中国科学院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使命、定位、价值理念、领导和组织体系及重要管理规范,是中国科学院内部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是对外各类活动中恪守定位、履行职责的依据。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和全院广大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开展科技创新和组织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负有履行相关职能、保证其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科学院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是
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国家科研机构,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科学技术最高咨询机构、自然科学与高技术综合研究发展中心,是集科研院所、学部、教育机构于一体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的办院方针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率先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引领我国科学技术跨越发展,重点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发挥在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带动作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为我国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源泉;
(二)坚持科教融合,科研与教育并举,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建设国家创新人才高地,培养、输送高水平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三)建设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对重大科技问题发表学术见解与评议,承担国家交办的战略研究和咨询评估任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科学依据;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繁荣科学文化,恪守科学伦理,规范科学行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四)坚持开放办院,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
(五)履行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承办国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坚持科学民主、爱国奉献的传统和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院风,追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提倡自主创新,鼓励竞争合作,信守科学道德,致力创新为民。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党组是党中央在中国科学院设立的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在全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院各级党组织在院党组领导下,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加强党的建设,履行职责,落实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八条 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由国务院任免。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中国科学院任免。
第九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中国科学院法定代表人,是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领导全院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实行院务会议、院士大会、学部主席团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院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学部主席团领导和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实行充分讨论基础上的院长决策制。院务会议一般每年夏季和冬季各召开一次,经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院务会议成员联合提议,可召开临时院务会议。其职责包括:
(一)研究分析国家创新发展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
(二)讨论决定中国科学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等事项;
(三)确定中国科学院阶段工作重点;
(四)解释中国科学院章程,审议章程修正案;
(五)审议应当由院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是中国科学院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院士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职能包括:
(一)审议常设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常设领导机构成员;
(三)制定和修订院士章程;
(四)决定学部的设置和调整;
(五)开展学术活动;
(六)提出重大建议。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是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经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成员组成。学部主席团设执行委员会。学部主席团职能包括:
(一)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二)审议并决定提交院士大会的各项议案;
(三)聘请学部主席团顾问;
(四)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聘任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六)确定增选院士总名额及其分配;
(七)确定院士终选候选人名单;
(八)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名单;
(九)审查和批准院士退出的决定;
(十)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
(十一)院士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院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组成,院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或者其他院领导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实行院长决策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院务会议决定或院长提议,可临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其职责包括:
(一)部署和落实院党组确定的有关学科布局、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重大发展和改革举措;
(二)审议决定院科技项目立项与管理及评价奖励等重要事项;
(三)确定院对外合作的原则与战略,讨论决定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四)审议通过院年度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草案;
(五)审议通过院重要管理规章和重要文件;
(六)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院内外高水平科技和管理专家,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院士和学部
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十七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者、专家(含港澳台地区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院士增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有效候选人由学部主席团审定。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
第十八条 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一)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作出成绩;
(二)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科学技术队伍建设;
(四)对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建议;
(五)参加院士会议,承担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六)积极推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推荐权;
(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情节特别严重或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二十条 年满八十周岁的院士为资深院士,享有第十八条中第一至第六项的义务和权利,自由参加院士会议。
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外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外籍院士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外籍院士不享有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推荐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籍院士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可直接转为院士或资深院士。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由全体中国科学院院士组成,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按学科领域分设若干学部。院士按其所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分别参加一个学部。各学部分别选举若干院士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本学部工作。常务委员会推选学部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学部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由学部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三条 学部的主要职能是:
(一)接受国家委托或根据院士建议,组织院士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推动科学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接受委托,组织院士对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计划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指导;
(三)组织院士选举;
(四)开展学术活动,同国内外学术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职能、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部主席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院士大会和学部主席团的决议,领导学部工作。执行委员会由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管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和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学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部主席团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部有关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部常委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由学部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六条 设立负责学部与院士工作的职能部门,该部门也是学部主席团的办事机构,承办学部主席团及其执行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部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与发展机构(以下称研究所)、教育机构、支撑机构及其他机构;设立院机关,在院长领导下履行全院组织管理职能。
根据科技创新活动需要,设立非法人单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为国家科研机构,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是面向全国开放的公共研究平台,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研究所定位,聚焦重大突破和重点培育方向,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活动,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出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二)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
(三)建议、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任务和项目;
(四)加强知识传播和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化,支撑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履行事业单位法人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对院长负责,一般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所长任期一般为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按照院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负责制定本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教育与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院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研究所章程,完善研究所
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管理;
(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等四种类型,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实行分类指导、分类支持、分类评价,建立和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构建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领导和支持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办成质量优异、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研究型大学。建立以大学为核心,以研究所为基础,科教融合、协同发展的教育体系。与上海市政府共同建设
上海科技大学。
第三十二条 院机关设立若干部门,部门领导人员由中国科学院任免,任期一般为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院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院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研究国家创新发展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制定全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跨所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四)管理和监督院属机构领导人员;
(五)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科技创新规律的政策和制度体系,核准研究所章程;
(六)对院属机构进行评价考核、资源调配、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
(七)对中国科学院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全院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规划和组织开展重大国际和国内合作与交流;
(九)履行作为国务院
直属事业单位应承担的日常管理职能。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院属机构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分院。分院是院机关的派出机构,为事业单位法人。
分院主要职能包括:依据有关规定,配合院机关有关部门,做好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推动、督促和检查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科技创新及事业发展重点工作;组织开展院地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和推动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创新文化建设、监察审计、
公共事务管理等工作;联系和服务所在地区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联系,为所在地区院属单位提供联络协调和服务;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设立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其管理院
经营性国有资产,对院属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院直接投资的企业中有关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对院属单位投资的企业中有关国有资产,由院属单位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持续开展战略研究,不断凝练科技创新目标,研究制定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与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科技创新和布局调整计划。
第三十六条 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重要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分类进行科技活动组织和管理。组织建议、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根据院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部署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支持科学技术领域前沿探索。
第三十七条 建议、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科技知识服务建设任务。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野外台站、文献情报系统和先进科研条件等,建设高效率开放共享、高水平国际合作、高质量创新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和知识服务体系,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三十八条 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开展科技咨询与服务,坚持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促进成果转化和规模产业化,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三十九条 坚持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科技评价原则,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的效益、机构、人员、政策执行等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对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成就的科技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并积极推荐
国家科技奖和其他奖项。
第四十一条 积极与国内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展广泛合作,通过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十二条 积极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国际学术组织和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海外科教机构建设。积极推荐科技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
第六章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体现科技创新特点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建设国家创新人才高地。
第四十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创新队伍国际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 实行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各类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
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行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创新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十七条 依法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及收益分配制度,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奖励分配政策,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鼓励科技人员带着成果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推荐科技和管理人员到地方政府、企业和高校交流任职。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有利于改善创新基础设施和环境、有利于集成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资源配置、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创新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律,根据分类管理和创新绩效配置经济资源。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各类资源科学高效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条 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础、有效集成外部资源的收入预算制度,院所两级全部收入均应纳入预算控制范围。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承担国家和地方及企业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知识技术转移与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国际合作项目经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经费。实行合法、透明、规范、科学且具有强约束力的支出预算制度。
第五十一条 实行院所两级财务管理,使各项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科技创新及各项事业发展提供经济保障。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对占用的国有资产,按照资产属性,实行分类管理。
对占用的非经营性
有形国有资产实行院所两级分级监管,保证其安全完整。对占用的经营性有形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授权、事企分开、统一管理、分级营运,实现保值增值。
对占用的无形资产要充分发挥创新价值,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十三条 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税务稽查。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院属机构财务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状况、资金使用效益、经济运行效率和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等方面实行内部审计监督,保障经费的分配与使用真实、合法、公平、透明、有效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中文简称为中科院,英文名称为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缩写CAS。中国科学院院机关设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中国科学院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外周标“中国科学院”名称,自左向右环行,由
国务院制发。院徽为圆形,由中国科学院中英文名称、物质结构和齿轮图案组成。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