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产力学会
学术咨询团体
中国生产力经济学研究会成立于1980年11月,原名中国生产力经济学研究会。经国家民政部批准1995年11月更改为现名。学会为研究生产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在国家民政部注册,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统计局。
发展历史
早在60年代,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孙尚清就分别提出了创立生产力经济学和生产力组织学的建议。1980年11月,他们联合国内研究生产力的著名学者,成立了中国生产力经济学研究会,经民政部批准于1995年11月 5日改名为中国生产力学会(CAPS)。它是研究生产力问题并提供咨询服务的学术咨询团体。
学会成立以来,主持了多项国家级课题研究,为江西省南昌市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为湖北省沙市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城市和东风汽车公司等大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了论证。特别是倾全力进行了两次长江流域发展调查,其调研成果得到各方面的较高评价,成为国务院制定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出版了专著。
1998年,中国生产力学会牵头组织了知识经济论坛。举办了5次知识经济大型研讨会,出版了《知识经济专家谈》、《知识经济读本》,在社会上和理论界引起广泛反响。
2003 年,温家宝总理批准开展了《中国生产力发展》课题研究计划,其部分分课题已经完成,包括:《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生态生产力战略》课题、《中国企业生产力》课题 、《宝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课题、 《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问题研究》课题等,受到各方面的高度赞誉。其中,《 21世纪初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南向互利合作发展战略——云南面向东南亚、南亚生产力发展研究》课题受到温总理的肯定,指示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认真论证,并提出方案。2005年11月17-18日召开的中国生产力发展国际论坛,是对《中国 生产力发展》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的一次检验,该课题已初步完成了总报告和 18 个分报告,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十几年来,学会先后出版了生产力经济学论文集 7 本,会员和理事出版了生产力经济学专著数十本,并于 1995 年评选出特等奖著作 4 种,一等奖 20 种,二等奖 21 种,荣誉奖 5 种,计 49 种,获奖论文 65 篇。 2000 年评选出红河杯优秀生产力著作奖 23 本、论文奖 104 篇,全国发展生产力杰出贡献奖 30 项。 2003 年 评选出生产力理论研究成果:论文奖 36篇、著作奖18本;生产力社会实践成果:发展生产力杰出贡献奖17项,成功企业典范奖3个,城市建设优秀奖1个。 2005 年 评选出生产力理论研究成果:论文奖 29篇、著作奖15本;生产力社会实践成果:发展生产力杰出贡献奖7项,成功企业典范奖1个。
2024年4月23日,中国生产力学会第二十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二十届第一次理事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强调理论联系实际, 探讨生产力发展规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推动和团结热心研究生产力问题的学者、企业家和经济管理部门专家、领导,开展对生产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力科学的繁荣。
(二) 促进和加强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普及生产力科学知识,宣传其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三) 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事业,探讨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和经验,论证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热心参与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发展实践,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
(四) 召开生产力学术会议。组织参加国内、国际学术活动和展览会等经济交流活动。
(五) 开展与生产力发展密切相关的评选活动。促进我国科学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六) 编辑出版有关生产力科学的书刊和资料。
主要职责
研究社会生产力在国民经济管理系统、教育系统、科学技术系统、信息系统的组成要素、组合形式、关联结构和运动规律。
在综合研究企业生产力、产业生产力、区域生产力、社会生产力和世界生产力的同时,顺应西部大开发和WTO的时代潮流,把握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重点研究区域生产力和世界生产力。
积极研究生产力的市场机制问题,为使科技成果和理论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作出切实的贡献。
组织进行生产力项目和课题的研究和评审工作,定期评选发展生产力杰出贡献奖和优秀生产力著作奖和论文奖。
为企业发展生产力开展培训和咨询服务。
定期召开生产力年会,且不定期地召开学术研讨会,并朝着与技术展示与拍卖会、项目成果交流会、人才交流会等结合的方向迈进。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是在生产力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学术界、企业界、新闻界和政府官员中的专家学者。团体会员是热心于生产力科学、生产力资讯、生产力实践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共有团体会员47个、高级会员1100余人、会员11000余人。
学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05年第13届年会,选举王茂林等463人为第13届理事会理事,选举于希礼等29人为荣誉理事,选举尹缙瑞等26人为名誉理事。选举蒋正华、于光远、张塞为名誉会长、丁关根等24人为顾问、王茂林为会长、翟立功为常务副会长、丁一等33人为副会长、陈胜昌为秘书长。
学会组建了由李京文等57人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此外,还建立了网络经济专业委员会、科学技术生产力转化专业委员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发展专业委员会。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荣誉理事、秘书长名单
名誉会长:蒋正华 于光远 张 塞
顾 问:(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关根、乌 杰、王 珏、王振川、王海彦、王梦奎、刘汉章、刘作田、孙维本、许 毅、张卓元、杨 波、杨守正、陈焕友、周叔莲、
房维忠、赵世居、赵南起、钱伟长、程安东、童大林、靳善忠、王森浩、国 林、程连昌、王以铭、杨兴富
会 长:
王茂林
常务副会长:
副 会 长:(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 一、 于瑞厚、王 昕、王汉民、王先成、冯 并、刘 凡、刘 伟、刘如军、刘树成、阳宝华、张根虎、李京文、李泊溪、杨 慎、
邵汉青、陈寿朋、陈佳贵、陈胜昌、周瑞金、林书香、苗复春、范 仲、郑新立、柯茂盛、 袁正中、高铁生、彭致圭、谢 勇、鲁思明、
翟立功、蔡建华、滕昭祥、薛 军、杨长恒、王丽峰
荣誉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于希礼、方恭温、冯子标、刘方棫、张 奎、张 萍、张江垠、张佐友、张振铭、张薰华、李 悦、李有泉、汪盛熙、邱建康、陈金贤、
周文骞、罗 宗、冒天启、胡志仁、原道谋、夏振坤、晓 亮、郭振淮、高明祥、黄显瑶、博孝萱、蔡 钤、薛永应、薛同科
秘 书 长:
陈胜昌(兼)
副秘书长:
张佐友(常务)、 康贻伟、张德霖、张 芃、高庆林、马 平、杜卫群、
刘作舟、孔繁珠、白益进、金庆培、张 友、魏炳义、林万雄、张宝珍、
雷鸣雏、王海平、张 谷、李洪彦、武 强、陆亚凡、贾品荣、李晓帆、
沈树清、严 兵、陈 林
第十七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荣誉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名 单
名誉会长:蒋正华 张 塞 王梦奎
顾 问:(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建堂、乌 杰、王国强、王 珏、王以铭、王振川、王海彦、王森浩、尹成杰、叶连松、刘作田、孙维本、孙文盛、张德霖、张卓元、李德水、李毅中、国 林、杨 波、陈焕友、周灿西、周叔莲、周道炯、房维忠、赵南起、俞晓松、程安东、程连昌、靳善忠
会 长:王茂林
常务副会长:翟立功
副 会 长:(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 昕、王先成、王丽峰、冯 并、刘 凡、刘 伟、刘如军、刘树成、刘振华、吕黄生、阳宝华、张明达、张根虎、李全林、李京文、李泊溪、李雁红、李殿魁、沈国放、杨长恒、杨光喜、杨清河、陈胜昌、周瑞金、林书香、苗复春、范 仲、郑昌泓、郑新立、柯茂盛、徐文彦、桂国杰、赵世居、高铁生、袁正中、曾浩荣、鲁思明、臧新民、翟立功、滕文生、滕昭祥、魏明铎
名誉副会长:(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 一、于瑞厚、吴国华、杨 慎、邵汉青、陈寿朋、彭致圭、谢 勇、蔡建华
荣誉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国香、万光明、于希礼、方恭温、冯子标、刘方棫、张 奎、张 萍、张江垠、张佐友、张振铭、张薰华、李 悦、李有泉、汪盛熙、邱建康、陈金贤、周文骞、罗 宗、冒天启、胡志仁、原道谋、夏振坤、晓 亮、高明祥、黄显瑶、董文俊、蔡 钤、薛永应、薛同科、魏炳义
秘 书 长:陈胜昌(兼)
副秘书长:(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 平、王海平、王 力、刘作舟、严 兵、严才宝、张 芃、张永山、张宝珍、张佐友(常务)、 张德霖、李洪彦、李晓帆、陈 林、陈洪飞、林万雄、武 强、金庆培、高庆林、徐则林、常 义、康贻伟、韩建军、雷仲敏、雷鸣雏、潘邦华、潘建成、魏炳义
组织章程
中国生产力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生产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强调理论联系实际, 探讨生产力发展规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6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推动和团结热心研究生产力问题的学者、企业家和经济管理部门专家、领导,开展对生产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力科学的繁荣。
(二) 促进和加强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普及生产力科学知识,宣传其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三) 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事业,探讨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和经验,论证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热心参与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发展实践,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
(四) 召开生产力学术会议。组织参加国内、国际学术活动和展览会等经济交流活动。
(五) 开展与生产力发展密切相关的评选活动。促进我国科学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六) 编辑出版有关生产力科学的书刊和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凡从事生产力研究的全国性、行业性、地方性学术团体,及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的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均可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企业理事单位:是本会的基础之一,是特殊的团体会员。任何热心生产力科学和生产力资讯的,具有相当资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我会的理事单位,一经批准,即可派出一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代表担任本会理事。可发展会员若干名;享受学会团体会员待遇,包括推荐评奖候选人,推荐高级会员,参加学会各类会议,并获得学会的各种信息服务等。
第十条 企业会员单位:国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会员单位。其权利是可推荐高级会员1-3名,可参加学会的评奖活动,并获得学会的各种信息服务等。
第十一条 会员
(一)普通会员:凡关注宏观生产力和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各界人士,本科以上的文化程度或对国家经济、企业发展有相当研究,遵守我会章程, 参加我会活动,均可成为我会会员。
(二)高级会员:高级会员是我会的直属会员,也是本会的基础之一。凡从事生产力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本人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以及职称稍低但有较高文化水平研究成果或生产力理论实践中取得明显成绩者,遵守我会章程,参加我会活动,经过秘书处审核,可成为我会高级会员。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享有的权利:
1.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2.有权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的出版物、研究成果和学术资料;
3.在本会及所在团体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二) 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
3. 支持本会研究、咨询和生产力实践活动;
4. 积极研究、学习、宣传、普及生产力科学知识;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高级会员、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享有的权利:
1. 在本会及所在团体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外学术交流活动;
3. 有权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的出版物、研究成果和学术资料;
4.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履行的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交流会员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讨论;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会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其中常务副会长1人)、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2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学会的大政方针、学科建设和组织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重大问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工作,决策重要事项,并形成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四种名誉职务。
(一)名誉会长:本会离任会长、关注生产力研究的高层领导人可聘请担任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可设1-3人,一般由本会理事会隆重聘请。
(二)名誉副会长: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不便担任副会长的,选为名誉副会长,其在本会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产生办法与副会长相同。
(三)荣誉理事:为本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本会离任的有重大贡献的副会长可聘为荣誉理事。荣誉理事不参加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但有与本会副会长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荣誉理事一般由本会理事会聘请。
(四)名誉理事:为鼓励本会的积极分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会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连续三届的理事单位代表;连续四届的高级会员;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高级会员;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外人士。名誉理事 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必要成员组成秘书处。秘书处是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在秘书处下设置若干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除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外,其余人选均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著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经济官员若干人但任本会顾问。
第二十六条 设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资格:生产力理论和宣传领域杰出人物及本会资深理事。委员的年龄放宽至75岁。学术委员是我会生产力理论研究的指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力转化委员会是本会特设的从事生产力转化实践活动的委员会,可产生委员30 名;其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会开展活动和科研的需要,在理事会下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两类委员会不单立章程,开展业务和活动由秘书处统一协调和管理。年会可与会员代表合并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以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8年10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1980年制定,历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1998年根据民政部示范章程重修并经民政部核准,在2003年9月18日举行的第12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做了个别补充。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社会组织查询.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学会简介.中国生产力学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7 17:13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