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史学会成立于1980年,是经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学会,现有会员近500人。现任会长谢春涛。
理事成员
第一任会长
中国历史学家。湖南醴陵人。1912年2月7日生。曾就读于北平大学法商学院商学系。193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37年“七七”事变后,投身
抗日战争。先在家乡长沙创办抗日刊物《火线下》(三月刊),1937年12月起,参加创办
中共湖南省委机关报《观察日报》,并任总编辑。1940~1941年间先后在桂林、香港任国新通讯社经理。1943~1945年9月任成都《华西晚报》主笔。1946年任上海《文萃》周刊主编。1947~1948年间先后任香港新华通讯社总编辑和《华商报》编辑。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任新闻总署研究室主任。1950~1955年在
中共中央宣传部工作,先后任秘书室主任、报纸处处长、出版处处长、党史资料室主任等职。1955~1960年任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历史组组长。1961年以后任《历史研究》杂志主编和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所长。1966年6月“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受到错误的批判,此后八年没有安排工作。1975年仍任《历史研究》杂志主编,兼近代史研究所副所长。1980年任《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总编辑。晚年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委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史学会理事;曾任第六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中国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现代史学会会长、《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编辑委员会委员等职。
黎澍1966年以前主要研究项目有: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孙中山;辛亥革命;
五四运动;毛泽东思想。粉碎“四人帮”后,主要研究项目有:中国的封建主义;近代中国文化史;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问题等。他在长期主持学术刊物的编辑工作中,尤其是主编《历史研究》杂志期间,主张刊物应当敢于开风气之先,倡导并支持确有新见解、新观点的论著;注意发现并扶植优秀的青年史学工作者;重视史学理论和史学方法的探索和研究。他根据对中国历史的考察,严肃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指出,“中国所面临的不但有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且有社会主义同封建势力的矛盾,
社会主义制度如果不能牢牢地站稳脚跟,就必定倒退到封建主义”。因而,消灭封建主义残余影响,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他论述马克思主义传播中若干影响深远的一些理论观点,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的提法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并非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还指出“一切历史都是阶级斗争史”的提法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不能将一切历史都归结为阶级斗争史。他总结中国历史学发展的曲折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深入思考历史学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探求发展中国历史学所需要的稳定而正确的方向、途径和具体办法,尤其强调历史的真实性原则。1988年12月9日因病逝世。著有《
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政治》、《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文集)、《再思集》(文集)、《早岁》(回忆录)、《历史的创造者及其它》(文集)等。
第二任理事长
中国历史学家。原名李忠慎。1918年9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荣昌县安富镇(现属重庆市)。1934年考入重庆川东师范学校,积极从事进步学生运动和救亡活动。1938年初,李新约集同志数人,毅然由万县步行去延安,入陕北公学。后历任晋冀鲁豫中央局青委书记、军调部北平执行部整军小组中校组员、华北大学正定分校主任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参与筹办中国人民大学,曾任校党委副书记。1960~1962年,他担任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秘书长、党组副书记。代史,1960年被授予教授职称。1962年在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任研究员,先后担任该所现代史组和通史组组长。1976年后,历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党委副书记、副所长、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主任及现代史研究室主任、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并兼中共全国党史学会副会长、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现代史学会理事长等职。从1980年起他还担任第五、六、七届全国政协委员。1956年曾赴越南讲学,1979年作为中国社会科学代表团成员赴美国访问并讲学,1981年他应邀到法国讲学,1986年被邀为亚洲历史学会会员。
李新治学严谨,勇于创新,在许多学术问题上有独到的见解,在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和中华民国史等史学领域造诣很深。主要代表作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简史》、《中国革命史的几个问题》、《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史讲话》等,与他人合著并担任主编的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史》(四卷本)等。80年代末期主编两套大型史书:《中国革命史》(全书十二卷)和《中华民国史》(全书十三卷),陆续出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史》获国家教委颁发的优秀教材一等奖,《中华民国史》获1988年全国优秀图书奖。
2004年2月5日在北京逝世。
第三任会长
中共党史专家、中共优秀新闻工作者,笔名江横,1915年5月4日生于山西洪洞县,2007年11月18日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 2岁。
董谦1933年5月加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5年夏到上海从事“左联”组织工作,193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西安从事地下工作,并于同年6月调到汉口《新华日报》当记者,从此开始了他长达1 8年的新闻生涯。历任华北《新华日报》特派记者、新华社太岳分社副社长、太岳《新华日报》特派员、副总编、《人民日报》编委等职务,共撰写各种题材的文章8 0余篇,先后出版《没有人民的世界》等
系列报告文学。尤其是他在抗战时期对白晋线和沁源围困战的系列报道,引起强烈反响。
1956年秋,董谦转入社会科学战线,先后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核心组副组长、思想史组组长、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党委委员、哲学社会科学部党委常委、学部学术办公室主任。1959年上半年,董谦带领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调查组主持撰写了《关于农村公共食堂的几个问题》的调查报告,提出“不宜大办食堂,只可在群众自愿情况下办农忙食堂或小型食堂”的意见,受到错误处理。1961年5月,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为董谦平反,认为“这个食堂报告是马克思主义的,不是右倾机会主义,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现在看来当时只有那个调查报告是正确的”,“是有先见之明的”。1978年春,在全国知名专家学者座谈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这个报告“是建国三十年来哲学社会科学战线上第一个最大的研究成果”。
1964年秋至1972年秋,董谦调任农业部人民公社管理局副局长,1972年10月调任
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副馆长。1989年被选为中国现代史学会会长,1997年起担任中国现代史学会名誉会长。从他担任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副馆长以后,他不仅致力于博物馆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还积极从事中共党史和中国革命史、中国现代史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991年6月出版的他和李新主编的《图说近代中国》,是国内规模较大、图片资料最多、体系完整的一部图文并茂的大型历史画卷,荣获“光明杯优秀哲学社会学学术著作荣誉奖”。此外,他还先后撰写了《“九一八”事变爆发的经济背景初探》、《福建事变性质探讨》等多篇重要学术文章。
第四任会长
1942年3月生,山东昌邑人,1967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历史系。1968-1978年在江西省永丰县、井冈山地区做行政工作;1978-1988年在红旗杂志社做编辑,曾任《内部文稿》编辑部副主任;1988-1996年在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做编辑、研究工作,曾任《
中共党史研究》副主编、第一研究部主任等;1996-2005年在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任教,曾任中共党史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中共党史学会党校系统党史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职。现仍担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组党史党建学科小组(学科评审组)成员、《
党史研究与教学》杂志名誉主编等。
对中共党史、中国现代史、毛泽东思想等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共发表论文270多篇,出版专著、合著10余部,主编或参与编写著作60余部,一些论著在国内外发生了较大的影响。主要论文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的土地政策的演变》(《
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1980年第6期、英文版1981年第1期,1984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青年优秀论文奖)、《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1989年第4期、英文版1990年第4期)、《关于深化中共党史研究的几点思考和建议》(《中共党史研究》1997年第4期,2001年获
中国中共党史学会评选的1991-2001年全国优秀党史论文一等奖)、《社会史研究与中国现代史》(《史学月刊》1997年第6期)、《邓小平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伟大转折》(《解放日报》1998年 12月 4日,1999年获
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五四运动与民族振兴》(《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9年第2期,同年获“卓达杯”全国征文一等奖)等。主要著作有《王明评传》(合著,安徽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1990年获华东地区政治理论图书一等奖,新版改为《王明传》)、《
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1994年获北方十五省市优秀图书奖)、《中华民族抗日战争史》(主编之一,
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年版)、《红军长征史》(主编之一,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1997年同时获国家图书奖和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中国共产党的历程》(三卷本,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题史稿》(五卷本,主编之一,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出版,2007年获首届
中国出版政府奖)、《彭湃研究丛书》(四种六卷,主编,其中《彭湃研究》2008年获中共中央党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等,并参与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
毛泽东思想基本问题》(主编之一)等书。
发展历史
2010年10月15日至17日,中国现代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大学举行。来自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等科研院所的126名专家学者代表参加。
河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赖谦进在大会上表示,河南是人文社科研究的宝地,有着中国现代史研究的丰富资源。河南在探索中部崛起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挑战,有很多现实的问题需要破解,可以说,河南遇到的问题也是非常典型的中国问题。要以史为鉴,找出历史的轨迹,少走弯路,促进经济发展,希望从各位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中,获取对经济社会发展更多的智力支持。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现代史学会,其英译名称是Society 0f Chinese Modem History(SCMH)。
第二条本会是热爱和从事中国现代史研究和教学的工作人员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和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促进青年史学工作者的成长,推动中国现代史研究的深入开展,提高中国现代史研究的学术水平。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和挂靠单位是:北京天安门广场东侧中国革命博物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学术讨论会,不定期地举行小型专题讨论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不定期地举办各种讲习班、培训班,提高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和教学水平。
(三)办好与本会性质、业务相关的出版(如学术讨论会的论文集、学会通讯等)、展览等文化宣传、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和教学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被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讨论会等活动的权利;
(三)有在学会通讯上优先发表文章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科研成果和资料、调查报告、学术动态、信息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至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现代史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至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学会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7年1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1999年9月28日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修改补充。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