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产业协会
民间社团组织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Co.Limited 英文简称“CEPIA”:成立于2023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成立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国内环境保护领域知名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由热心环保事业的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等自愿结成的、非盈利组织、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主要是以公益环保活动为主的民间组织。保护环境从行动做起、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商业登记号码:75194046,企业编号:3266915)
协会介绍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Association Co.Limited 英文简称“CEPIA”:
协会宗旨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行业;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中国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Co.Limited 英文简称“CEPI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中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行业;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中国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环保产业政策研究,参与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制定工作,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二)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信息、投融资等领域咨询服务;
(三)开展环保产业园区规划、创新、绿色、低碳等服务,推进产业园区绿色发展;
(四)推行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五)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发布行业及市场报告;
(六)推进行业标准化,参与国标、行标编制,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七)开展环境技术进步奖励,先进技术评估、示范与推广,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八)加强境内外合作,推进并组织开展政策、标准、技术、职业技能等培训活动,提升从业人员水平和能力;
(九)组织开展境内外交流、考察等活动,促进国内外产业技术、经济等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际环保展览及会议;
(十)依照相关规定,主办环保类杂志,编辑出版行业有关资料;
(十一)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四)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个人会员应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管理者、专家、学者。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第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logo;
2.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3.会员单位信用承诺书;
4.企业自愿提供的相关资质或荣誉证书。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审定协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 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 讨论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六 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协会办事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提名需经国家环境保护部同意,再提交理事会选举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休会期间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任免(聘任)程序委任;批准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经会议选举通过后,由秘书长按程序聘任;
三 负责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社会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环境保护部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协会章程-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网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网站.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网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网站.2024-03-01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01 14:39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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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宗旨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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