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首批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的名单,命名15个地区为“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首批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的公告》,2010年第31号,来源:
地质环境司)
2011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第二批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的名单,25个地区入选为中国温泉之乡(城)。(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命名山东
临沂等25个地区“中国温泉之乡(城)”的通知,国土资函〔2011〕1007号,来源:地质环境司)
2012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第三批中国温泉之乡(城)、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名单,拟命名25个地区和单位分别为中国温泉之乡(城)、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称号。
2014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发文,正式取消“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同时废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和《关于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审批委员会成员及审批标准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