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国家一级协会,于2005年5月18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发展历史
2001年,受阿沛·阿旺晋美、乌兰夫、杨静仁等老同志的委托,郁德水同志联络一批志同道合的仁人志士,开始筹划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成立事宜。阿沛·阿旺晋美、乌兰夫、杨静仁、彭冲、洪学智、程思远、铁木尔·达瓦买提、布赫、吴阶平、赵南起、白立忱等领导给予热情鼓励、指导和帮助:国家民委、民政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各民族自治区等地卫生厅给予大力支持。
2001年6月,卫生部第一次向民政部提出了组建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的申请;2004年6月4日,民政部《关于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筹备成立的请示》呈报国务院;2004年9月,回良玉、吴仪副总理批示同意;2004年9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成立。2004年10月15日,民政部以民承(2004)247号文下发了《关于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2005年5月18日,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在京西宾馆降重举行成立大会。
发展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卫生政策。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为各民族地区人民健康服务,为建设健康中国不懈奋斗!
会标说明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标志说明:1、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的代表,56个齿轮以长城为基点,凌空架起,意寓
56个民族秉承中华精神,团结奋斗,自强不息。图形上,齿轮又是长城的延续,但并未与长城图形死板相连,使图形内外的气脉相连,融会贯通。结构上,长城采用以点概全的手法,左上的部分砖形强化传达出团结、坚韧的
民族精神。
4、民族卫生事业与世界卫生事业息息相关,是世界卫生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形意概括的地球良好地体现出这一点。
组织机构
办事机构
目前,协会下设办事机构八个:综合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培训部、项目办公室、扶贫办公室、标准化办公室、学术会务部。
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掌握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动态,组织、计划、综合、协调、督导协会及秘书处中心工作及跨部门、跨单位的综合性工作;
二、起草协会及秘书处各种公文、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及领导讲话;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协会规章制度;
三、负责协会文件、档案、印章管理及会议、接待、值班、安全、保密工作;
四、负责信访、投诉、法律事务处理;
五、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六、承办秘书处人员聘用、考勤、考评、奖惩、薪酬管理工作;
七、负责固定资产、房屋、设施、卫生、伙食、车辆管理等后勤工作;
八、负责信息化办公网络、网站、公众号的维护;负责各类视频、网络、电话会议的组织与召集;负责办公设备、用品的购置及管理。
会员部
会员部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起草分支机构及会员发展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参与分支机构及会员管理制度制定;
二、受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参与审核工作和实地考察,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三、受理会员入会、退会申请,参与审核工作和实地考察,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四、遵循《会员服务公约》,开展为会员服务活动,帮助会员解决实际问题;
五、发挥会员作用,履行会员义务,围绕协会宗旨使命,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六、负责分支机构申请事项的初审工作,按程序具体办理审批事项;
七、负责分支机构档案、会员档案及会员证书的管理;
八、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部
财务部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及《会计制度》,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及财务报表,起草《财务报告》;
三、负责会计工作,参与协会项目预算及协议审核;
四、负责出纳工作;
五、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参与对协会业务活动涉及财经方面的风险把关管控;
六、负责纳税工作;
七、对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防止“体外循环”虚假开支和公款私分;
八、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培训部
培训部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起草培训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参与制定培训工作制度;
二、组织培训大纲、教材、规范、标准的编写工作;
三、掌握各单位培训工作动态,组织、协调、督导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申请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组织、协调、督导落实;
四、依据《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卫生服务技能培训中心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对各培训中心培训工作管理,受理其开展各类培训申请,并对其内容、形式审查把关,提交协会秘书处;
六、组建“协会培训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网络管理平台的构建,实行学员报名、学籍档案、培训过程管理、考核、评价、结业全过程网络管理;
七、负责协会“培训中心建设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在协会的领导下,组建专家库,并组织专家对培训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八、组织实施协会本级的培训项目,承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项目和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项目办公室
项目办公室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情况,组织资源策划,推进协会重要项目的开展;
二、依据协会宗旨使命、业务范围以及资源条件,筛选活动项目,编写《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三、负责协会本级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承接政府部门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负责协会大项目合规审检、法务把关和风险评估,联系相关企业,建立企业资源库,开展会企合作,争取资金支持,共同开展相关项目;
六、依据《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项目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本级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乡村振兴办公室
乡村振兴办公室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国家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政策和要求,掌握乡村振兴工作的动向,了解乡村振兴对象的现状和需求,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二、起草乡村振兴工作规划、乡村振兴项目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组织、协调、督导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实施协会的乡村振兴项目;
四、协调协会内部力量,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共同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五、承办受赠和捐赠的相关事宜.
标准化办公室
一、作为推进协会标准化工作的专业学术组织,根据协会的需求,研究提出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二、按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团体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三、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四、负责专业领域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五、组织协会的标准化培训。
学术会务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协会有关学术活动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承担学术活动管理考核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征集、初步审核、编制和发布工作;
三、承办与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系与协调事项;
四、协同分支机构申办、承办或组织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学术活动;
五、对委托地方协会或其他医疗机构承办的学术会议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
六、承办学术文档的组织编写和修订工作;
七、承担协会专家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建立协会专家智库,负责各专委会专家初审、专家档案及聘书的管理;
八、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风湿疑难病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医药文化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传统疗法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医药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肿瘤防治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卫生事业创业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抗衰老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消化病学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疗科普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老龄健康事业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基层卫生人才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菩提文化健康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疗产业专业委员
会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院医师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医联体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医药创新与发展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中医药产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中医药预防医学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食品保健品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养产业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青少年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临床医学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工程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养生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心理健康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康复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疗器械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武医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药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美容保健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乡村人居环境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慢病康复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超声医学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中医大健康推广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糖尿病学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中医药传承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放射医学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内分泌代谢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眼学科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中医医院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院创新管理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基层医疗服务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管理产业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女性保健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疗新技术合作发展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中药材产业发展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促进与管理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疗集团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医药交流合作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长白山资源与健康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服务与管理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药学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肛肠病安氏疗法专业委员会
机构人员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张梅颖、李德洙
高级顾问:李肇星、刘 谦、陈啸宏、张凤楼、李 深、杨友群、席小平
创会会长:郁德水
顾 问:粱万年、张宗久、于连云、伊丽苏娅、南俊华
会 长:吴英萍
副 会 长:王云峰、王 威、毛保峰、赵艳华、陶淑霞、覃迅云、曾立品、颜晓文、陈啸楠
秘 书 长:王云峰
常务副秘书长:刘 滨
副秘书长:王 涛、宁 愿、仲 凯、刘国军、刘召宏、张暮枫、陈保军、段拥军、蒋大伟
理事名单
协会第四届理事(129名,按姓氏笔画排列)
于更生 干德义 卫华诚 卫曼林 马金生 马锦亚 马新生 王云峰 王宁利 王 刚 王建中 王建勋 王 威 王 俊 王振常 王 涛 王海艳 王 停 王 渊 牛留栓 毛保峰 乌 兰 文 元 左继春 石 恒 卢联合 田小梅 史国生 付 伟 代 馨 兰为民 宁 愿 朱智明 仲 凯伊丽苏娅刘永生 刘召宏 刘国军 刘 梦 刘景贤 刘新龙 刘 滨 许雅婷 李玉玲 李庆忠 李亦武 李俊来 李桂英 李富彪 李富蒙 杨顶权 杨维大 肖惠敏 吴英萍 吴新萍 余晓梦 沈雁英 宋红梅 张天奇 张凤华 张希良 张国栋 张育铭 张保德 张暮枫 余 波 陆佩华 陈万青 陈 香 陈保军 陈洪波 陈珞珈 陈啸楠 陈 粤 邵一鸣 苗兴苹 林 东 林桂娣 尚晓娜 罗永庆 罗杰峰 季加孚 金恒多 金 静 周远锋 屈娟娟 项 炜 赵显财 赵艳华 赵晓兰 赵雁鸿 胡 双 胡 波 胡赛音·沙希迪 南俊华 相宏宇 段 华 段拥军 姜宏英 姚金生 钱阳明 殷金明 殷祥云 翁建平 高 艳 高 健 郭明洲 郭洪波 郭家学 陶淑霞 黄叶莉 黄列军 黄宇光 黄若磐 常志敏 彭采云 董 鹏 蒋大伟 覃迅云 曾立品 曾向明 樊征夫 颜久兴 颜晓文 潘美红 潘湘斌 鞠 上 魏 红 魏松波
重要论坛
中医药发展论坛由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主办,至今已成功举办14届。
协会章程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英文译名: China National Health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NH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于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的各方面人士,以及从事民族医药卫生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全民健康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和宣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民族卫生政策,宣传民族医药文化,促进各民族间的卫生交流和合作,加强民族团结;
(二)调查研究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民族地区对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并提出建议;
(三)执行民族医药政策,发掘、整理、总结民族医药特色,并组织推广,为各族人民健康服务;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民族医药卫生行业信息,促进行业发展;
(五)在民族地区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组织民族地区和国内、国际间的卫生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与民族卫生有关的刊物和资料;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30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2年12月,被民政部评为3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