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母婴行业协会
社会组织
中国母婴行业协会是全国母婴行业的行业性组织, 具有法人资格。
组织架构
协会监事会
本协会为加强自律,完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听取协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监督协会有关机构的工作并列席协会有关会议,及时向协会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改进工作,促进行业发展。监事会成员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协会培训中心
中国母婴行业协会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决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抓住机遇,促进和指导全国母婴行业健康迅速发展。经过积极筹备,现决定成立“中国母婴行业协会培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母婴行业专业人员的培训,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可自愿加入。
主要工作
1.向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2.开展有关母婴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政策,规范企业行为,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逐步建立诚信体系,公平公正地服务于人民大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质量规范的制定、修改、宣传和推广,开展行业资质管理工作;
5.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标准修订进行前期论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6.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7.组织母婴行业相关的法规、质量、技术及职业培训;
8.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及产品的鉴定、推广工作,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协助会员企业依法申请专利,为会员单位争取相关科研支持及项目资金;
9. 进行行业统计,创办刊物,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
10. 组织国内外展览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
11. 积极参与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组织章程大纲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母婴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a Maternal And Chil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MACIA )。
第二条本会是由母婴工作者及母婴相关机构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国际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成立之宗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行业实际,提供行业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提高母婴服务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推动母婴事业的发展,为增进妇幼儿童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为实现本会之宗旨,本会将践行:
1、协调和推进会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联系,团结国际母婴机构,敦睦友谊,强化行业自律,增进世界各地母婴机构、社团、业界、人士之间的交往与联谊,携手共同进步与发展。
2、学习国际母婴行业之先进经验,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及制度之建议及改进事项,促进有关与社会及各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事项。
3、促进行业企业间之合作事项。推进各进步母婴机构、团体、组织与个人之间友好关系,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共同进步发展。
4、鼓励和协助会员开展世界各地双边及多边合作等繁荣发展。
5、根据会员之需求,开展学术、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6、开展母婴行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引进、推广母婴保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7、在本会认为合理的条件下,购买、租用、交换或以抵押之方式取得本会所需土地、楼宇物业以及债券、股票、基金、证券等,或将本会之任何产业出售、转让、批租、抵押或以其他方法处理。也可将本会闲置资金、资产按照合适方法用诸于投资。
8、印制、出版及发行报章、期刊、书籍、传单和音像制品,成立维持网站等以推广、传播、转达本会之宗旨、意愿、决议、事宜。
9、因本会工作之需要,聘用各级职员、顾问,并酬以薪金、工资或津贴。
10、为会员之间利益而组织、参与及支持文化、体育、康乐活动。
11、维护会员权利及服务之事项。代表会员之愿望,维护和主张会员权利和权益,汇集会员意见,向有关机构反映转达,协助会员实现他们的合理诉求和意愿。
12、采用所有合适之办法,与任何与本会有利益关系之地方政府机构或其他部门进行磋商、运作,或实行任何赞成、支持或反对。抵制任何本会认为直接或间接影响本会利益之其他团体、机构或人士。
13、办理任何有助达至本会宗旨之合法事务。
14、开展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委托之服务。监督、评审、考核、评选、表彰、颁证之事务。
第五条 本会会员之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第六条本会每名会员均承诺在其为会员期间或不为会员之后一年内本会一旦清盘时,分担提供不超过港币十元之所需款额予本会,以用于偿付本会在其仍为会员期间所订阅承担之债项及债务,支付清盘之费用、收费与开支,以及用于调整分担人彼此之间权力。
第七条本会一切财产及收益,不论其来源,只限用于促进本会组织大纲所列举之宗旨及香港法例《公司条例》所允许之事项,而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股息、花红或其他分配盈利之方式分配或转给本会会员;除垫支费用外,本会不得支付报酬或其他金钱或有金钱价值之利益予任何常务会董会或管理组织之成员。但支付受聘雇员所应得之报酬不在此限。
第八条当本会结束清盘时,须将所有资产偿还一切债务,如有剩余,不得给予或分配给会员,其剩余资产必须按香港法例《公司条例》执行。如若给予或转让与本会宗旨相同之其他团体,至于应给予或转让与某一或数个团体,应在结束或解散前由本会会员大会决定,否则由有权判决此类事项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决定之,但仍不能照上述规定执行时,则可捐做慈善事业之用途。
第九条本会之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
组织章程细则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本组织章程细则所用名词,除文意别有所指外,其释义如下
本会指中国母婴行业协会(China Maternal And Child Industry Association);
法例 指《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
印章 指公司法团印章;
秘书 指委任履行本会秘书职责的任何人;
会员 指本会之会员,即团体会员包括法团及并非法团组织
及个人会员,亦即公司条例(第622章)指的成员;
注册代表 指团体会员妥为授权,并经常务会董会接纳之代
表;
常务会董会 指本会的常务会董会;
会董会 指本会的会董会;
常务会董会主席 指当时在任的常务会董会主席;
常务会董会副主席 指当时在任的常务会董会副主席;
常务会董 指当时在任的本会常务会董;
会董 指当时在任的本会会董;
周年会员大会 指法例要求召开的本会周年大会;
特别会员大会 指周年会员大会以外的会员特别大会,根据
本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召开者;
办事处 指本会的注册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指本会设在办事处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办事机
构;
月 指阳历月份
书面 包括手缮、机印、摄影、打字及任何其他可见形式(包括以电子邮件形式)表现文字的方法。
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文字表示单数词包括众数词,众数词亦包括单数。
除上述所载外,法例中任何字句条纹之意义,依照本组织章程细则订立时法例之意义诠释之。
凡属本会之其他定义,及本章程细则之解释概以常务会董会所决定为准。
第二章 会 员
第二条本会拟登记的会员数目为上限三百,但常务会董会可不时增加会员的数目。
第三条设立本会之目的,已详述于本会之组织章程大纲中。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资格如下:
1.凡正式注册之母婴机构、法团、企业、人士,须赞同及维护本会宗旨、权益及信誉,并拥护本会组织章程及章程细则、规章和一切决议案,须由常务会董会决定接纳其为本会会员,其申请一经接纳,须按时交纳入会基金、会费或年费。
2.凡属正式注册合法母婴、科研、教学机构、法团(包括法团及并非法团组织)之团体,如欲申请成为团体会员者,均可依照本会章程细则规定向本会申请成为会员。
3.若入会人士丧失有关团体会员的控制权,则该人士自动丧失其会员资格。
4.如相关人士向本会表明愿意捐助由常务会董会不时决定的一定金额,如该捐助款项之意向一经常务会董会接受,并填妥常务会董会指定的表格,则该人士在经常务会董会批准下可成为本会永远个人会员或由常务会董会决定年限的个人会员,无需另再缴纳任何入会基金和经批准之时间区间之会费或年费。
5.常务会董会有权决定在审批任何会员入会申请的情况下,是否接纳其入会申请。对前述第五条(3)有关“丧失有关团体会员的控制权”之解释,若有任何争议,常务会董会有最终决定权,任何人、团体不得异议。
第六条除前述第五条(4)之情况外,所有申请入会者,须有两位本会常务会董会或会董推荐。
第七条每宗入会申请,须由本会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经常务会董会审查通过。倘获批准,除上述第五条(4)之情况外,申请者请于缴纳入会基金或年费后,即可成为本会之会员。常务会董会有权决定接纳其入会申请,倘经否决,常务会董会可不必说明理由。
第八条团体会员之注册代表
1.团体在申请入会获接纳后,须向本会注册该团体两人为其代表。注册代表须为该团体会员之主席、会长或其他首长或为常务会董会接纳已得该会员妥为授权之人士。注册代表有权出席本会会议及投票;但如同一团体会员如有两位注册代表出席本会会议,只有其中一位由该团体会员指定的注册代表有投票权,如该团体会员没有指定有投票权之注册代表,则以在本会记录中排名较前的一名注册代表为有投票权,而或有关团体会员授权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亦可有投票权;凡有关何人有权代表团体会员投票的争议,最终决定权在常务会董会。
2.(a)如团体会员因其注册代表不在出任其主席、会长、或其他首长或所任原职,或因应常务会董会要求下而更换注册代表,须在常务会董会指定的时限内以书面通知常务会董会,而原代表人之地位将随新代表人受常务会董会接纳确认后而自动消失,而该原代表人在本会一切职位及会员身份亦均告取消,由新代表取代原有之职位资格。
(b)常务会董会有权决定是否接纳更换注册代表之申请,也有权要求会员更换其注册代表;如会员不进行更换,其会员的权利将被悬空,直至注册代表被更换为常务会董会接受者为止。
(c)本会有全权在获悉原团体会员注册代表被团体会员更换时,或在本会提出更换注册代表日起计七日后,向注册处提交有关该团体会员注册代表不再出任常务会董、会董的表格或注册处其他表格,以本会所知悉该原团体会员注册代表不再出任原团体会员职位或本会发出要求更换原团体会员注册代表日期为该常务会董、会董离职生效日。如有任何争议,则以常务会董会决定为准。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赞同本会宗旨,维护本会权益及信誉;遵守本会章程(细则)、规章和所有决议;
2.积极响应和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会务活动;
3.按时交纳入会基金、会费或年费;
4.依据本会章程大纲及细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亦享有在会员大会上投票的权利。
5.参加本会相关会议,会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及对本会会务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使用本会提供给会员的设施和资源,享有本会提供的有关机会和待遇。
第三章入会基金、会费或年费及会董捐
第十条本会的经济来源为入会会费、基金或年费及事业费、捐助、委托收益及其他收益。
第十一条入会基金、会费或年费将根据常务会董会因应会务需要而决定及不时向会员公布。
第十二条凡会员缴纳的入会基金、会费或年费,概以香港法定通用货币为标准。
第十三条 凡称为会董者须在常务会董会规定的时限内缴纳或由指派其出任会董的团体会员缴纳由常务会董会不时决定的“会董捐”款项。
第四章 退会规则
第十四条会员如欲退会,须在一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常务会董会,并经常务会董会接纳,其会籍便可终止。
第十五条凡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停止或被开除会籍者,其在本会一切权利将一并取消,其所缴纳本会之基金或捐款,概不退还。如团体会员因清盘或撤销注册或其他任何理由终止会籍或由其所提名在本会担任职务者则立即终止在本会担任之一切职务。
第十六条会员无论因任何理由终止会籍,其所缴纳之基金、捐款或其他已缴之金钱或任何形式之捐赠,概不发还;如有欠本会之各款项或物品,必须立即清偿。
第十七条会员权益只属该会员拥有,不能转让。当团体会员清盘、撤销或解散时,个人会员破产、或会员与其债权人概括地达成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时,其权益均已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在任何情况下,常务会董会可经会议通过,取消任何会员之会籍,或出席本会会议权利:
甲、就团体会员而言:
1.结束业务、清盘、解散、撤销注册或其他原因以致停业或不再存在;
2.妨碍会务进行;
3.做出任何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之行为;
4.擅自公开发表攻击本会之言论或文字;
5.其代表人如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但只就本项而言,本会可以书面通知有关会员改派新代表以保留会籍。如发出该书面通知日期三十日内,该会员仍未改派常务会董会接受的新代表,则该会员作自动放弃会籍论:
(a)妨碍会务进行;
(b)做出任何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之行为;
(c)擅自公开发表攻击本会之言论或文字;
(d)宣布破产或与其债权人概括地达成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
(e)精神错乱或精神不健全;
(f)其性质不再符合规定的入会资格之定义的。
乙、就个人会员而言,如有下列行为及情况:
1.妨碍会务进行;
2.做出任何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之行为;
3.擅自公开发表攻击本会之言论或文字;
4.宣布破产或与其债权人概括地达成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
5.精神错乱或精神不健全;
6.其性质不再符合上述规定的入会资格之定义的;
7.会籍期届满。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通过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细则)修改;
3.审议通过本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结算报告;
4. 听取审议并决定本会特别事项处置。
前项本会之特别事项由常务会董会决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定为周年会员大会,由常务会董会选定时间及地点举行。
第二十一条除周年会员大会外,其他所有会员大会均称特别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在常务会董会认为需要时,可由常务会董会主席发出通告,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在有不低于会员总数二十分之一的会员书面要求下,常务会董会应以法例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讨论处理书面要求所述议题。
第六章 大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1.周年会员大会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须有为期最少二十一天的书面通知。
2.通知期并不包括送达或当做送达通知的当日,亦不包括举行会议当日。会议通知书须指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如有特别事务,则须指明该事务的一般性质。
3.上述的通知书须以下文,即下列第十九章所述方式,或按本会会员大会上订明的其他方式(如有的话),发给根据本会章程细则有权接收本会上述通知书的人:但本会的会议,即使其召开的通知期短于本条所指明的通知期,如属作为周年会员大会而召开的会议,在全体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会员同意召开该会议的情况下仍需当做有效。
第二十四条如因意外遗漏而没有向任何有权接收会议通知书的人发出会议通知书,或任何有权接收会议通知书的人没有接获会议通知书,均不会使有关会议的议事程式失效。
第七章 会员大会之议事程式
第二十五条所有特别会员大会及所有在周年会员大会所议决之事,除考虑账目、资产负债表、常务会董会与核数师报告书、聘请核数师及定釐订其酬金外,皆为特别事项。
第二十六条
1.会员大会之出席法定人数最少百分之三十会员的委派代表。如多于一位团体会员的注册代表出席该大会,只有其中一位团体会员注册代表才可被计入法定人数内。
2.如在原定会议召开时间三十分钟内,到会会员仍未达法定人数,原定的会员大会自动休会,并顺延到下一个月大约相同时间继续召开。本会秘书处应在原定会议日期后的一周内将会员大会顺延召开的书面通知,发放予所有会员。会员大会延期召开时,到会的会员人数即为该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七条
1.本会之各会员大会,均由常务会董会主席当任主席,如常务会董会主席缺席时,由出席之常务会董会副主席中推选一人为该会之临时主席。如遇常务会董会正副主席事前已通知本会因故不能出席,或已过十五分钟仍为出席,则由出席之常务会董中推选一人为该会临时主席。
2.除非另有特别规定,任何需由会员大会议决的事项,均须有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票赞同方为通过,如属特别决议,则须有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会员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八章 投 票
第二十八条每名会员均有一票,有权于会员大会投票。
第二十九条任何会员,如未交付其作为会员应向本会交付的款项,且该欠款已到期交付超过一个月,该会员或其代表均无权在任何大会上表决。
第三十条团体会员可由其注册代表、或另行委任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个人会员也可委任代表出席会员大会。如有任何关于注册代表资格及是否有效的争议,常务会董会均有最终决定权。但如同一团体会员有二位注册代表同时出席会员大会,只有其中一位由该团体会员指定的注册代表有投票权,如没有指定注册代表,则以在本会记录中排名较前的一名注册代表视之为有投票权,而或有关团体会员授权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亦可有权要求投票;凡有关何人代表团体会员投票的争议,最终决定权在常务会董会。
第三十一条委任代表的文书,须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书面妥为授权的授权人签署,并须在该份文书上盖上印章,或由妥为授权的高级人员或授权人签署。
第三十二条委任代表的文书,及其他据以签署该委任代表的文书的授权书或特许书(如有的话),或该授权书或特许书的核证副本,须与该文书所指名的人拟行使表决权的会议或延会举行前不少去四十八小时,或该会议或延会如以投票方式表决,则须指定进行投票的时间前不少于十二小时,存放在本会的注册办事处,或存放在召开有关会议的通知书为存放此等文书而指明的其他地点。如没有遵照以上规定执行,该委任代表文书不得视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委任代表文书须按照下述的格式,或依照在情况容许下尽可能与下述格式近似的格式,常务会董会有权修改该文书的格式:
第三十四条凡意欲给予会员就决议投以赞成或反对票的机会,委任代表的文书须依照下述格式,或依照在情况容许下尽可能与下述格式近似的格式:
第三十五条委任代表的文书,系获授权代表参加会议及参与投票的权证档,如就委任代表文书问题有任何争议,包括委任代表文书的有效性等问题,均有常务会董会作最后决定,任何人不得异议。
第三十六条按照委任代表文书的条款作出的表决,即使委托人在表决前撤销代表委任,或撤销据以签立委任代表文书的权限,该表决仍属有效;但如在行使该代表权的会议或延会开始之前,本会的办事处已接获前述撤销事情的书面提示,则属例外。
第九章 会董会
第三十七条会董会组织
1.会董会人数最少三人,上限九十九人;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但常务会董会可不时增加人数。
2.本会会员均有资格出任本会会董;本会团体会员可提名在该团体会员担任职务者出任本会会董须经选举委员会或常务会董会批准任命;
3.首届会董会成员、由首届选举委员会会议审核并经过半数与会代表通过委任,首届选举委员会也可以在首届常务会董会成立之前以会议过半数通过决定任命其他首届会董会成员,在常务会董会成立之后,新的会董会成员则由常务会董会以会议过半数通过决定任命;
4.会董会主席、副主席由首届选举委员会会议经资格审查后提出候选人名单,由会董会大会选举任命;
5.首届会董会主席、副主席及历届会董会主席任满后将自动成为本会的当然会董;
6.首届后之每届会董会须由当届选举委员会决定新一届会董会成员组成数量及副主席职位数,并经选举委员会议决通过新一届会董会成员的首次委任;
7.除首届会董外,过半数的常务会董也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委任团体会员的注册代表或由有关团体会员所提名在该团体会员担任职务者为本会会董,唯经本条所委任的会董任期只能直至该届会董任期届满为止。该等任命须交会董会备案。
8.会董不依此章程细则缴纳会董捐,即自动丧失会董资格。
第三十八条会董会职权
会董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之权利代表机构,行使以下职
权:
1.审议修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报告;
2.审议本会章程修改;
3.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4.通过对常务会董人选的任命,选举会董会主席、副主席;
5.研究处理本会相关重要事务;
第十章 常务会董会
第三十九条常务会董会组织:
1.首届常务会董会人数为最少十一人,上限三十一人,以后每届常务会董会人数由当届选举委员会决定。
2.本会常务会董会由下列方式产生:
(a)本会组织章程发起人,在成立时,及在其后本会每届常务会董会换届时,向本会推举三人会长、副会长级人士共三人为当届常务会董,任期与该届常务会董会相同。如因任何原因该名获发起人推举的当届常务会董席位出缺,或发起人意欲推举另一人担任该当届常务会董席位,有关发起人可推举另一人出任当届常务会董以取代原本获其提名出任为当届常务会董人士。
(b)本会当届会董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当届常务会董。
(c)本会历届会董会主席卸任后,可以个人身份出任当届常务会董,唯须在该届选举委员会规定之范畴和本人愿意出任该公职。
(d)除当届常务会董外,其他常务会董须具备会董资格,由选举委员会收集、整理及推荐若干位具会董资格人士作为常务会董候选人,由会董大会过半数通过选举委任。
(e)过半数的常务会董,也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委任任何会董为常务会董,惟按本条所委任的常务会董任期只能直至该届常务会董任期届满为止。该等任命须交会董会备案。
(f)当届常务会董之义务、责任与权力均与常务会董相符,因此,除非本章程细则文义别有所指外,文字表示常务会董包括当届常务会董。
3.会董会主席及副主席为常务会董会之主席及副主席;
4.本会设立秘书处、总务、财务、稽核、公关等部门。常务会董会可因协会会务需要而添设和取消职能部门。各部设正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及委员若干位。各部人选由常务会董会任命。
5.常务会董会可就情况需要,成立专一委员会分管常务会董会有关事务。
第四十条常务会董会职权:
常务会董会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1.组织实现本章程规定的本会宗旨;
2.监督执行本章程及其细则;
3.解释修改本章程及其细则;
4.审议批准会员入会申请,在规定的许可权之内委任合格资格之会董会成员;
5.组织召集会员大会、会董大会;
6.执行会员大会、会董大会决议;
7.选聘雇佣工作人员,厘定薪金待遇;
8.研定工作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9.审议、批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
10.行使例中规定应由会董会行使的职权;
11.本会一切事务,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除经常务会董会议特别授权予会董会或常务会董、会董、或由其他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外,概由常务会董会管理。凡经常务会董会所议决之事,惟须将有关之常务会董会决议交会董会备案。常务会董会经议决后,得以指定方式执行,关于该决议的一切事项,包括产业及一切财产之买卖及按揭事宜,但以不抵触法例,或本章程细则之原则为限,惟设立新规则时,对于该新规则未生效以前所办之事,不得作为无效。
第四十一条常务会董会主席、副主席职责
1.常务会董会主席主持会务及执行一切决议案,对内代表本会及全体常务会董会及会董行使职权,对外则以本会会长职衔,代表本会参与各类社会事务活动;
2.常务会董会副主席襄助常务会董会主席办理会务。
第四十二条会董会成员和常务会董会成员及以上各级本会首长皆不能以该等职衔收取任何薪酬,但代本会办事所产生之车马费及其他之合理支出,得由本会补偿。会董和常务会董若受本会雇佣接受薪酬则不受本例规管。
第十一章 任 期
第四十三条会董会主席、会董会副主席、常务会董会主席、常务会董会副主席、常务会董及会董均以两年为一任并定于选举年十月至十二月份内完成选举或委任,翌年元旦日为新一届就认之始;任满,连选得连任;在任期间内,有关团体会员可随时另派其他合格人士取代原任职人士的职位,但须获本会常务会董会接纳;会董会主席、副主席,常务会董会主席、常务会董会副主席的任期内无论任何原因终止职务任期,则须按照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递补,委任其他人士取代原有职位。直至该原任命期届满为止。
第十二章 其他职衔
第四十四条会董会主席任满后将自动成为本会之永远名誉主席;惟该人士可主动提出不出任该职位。
第四十五条常务会董会可聘请行业内德高望重之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各名誉职位包括本会永远名誉顾问、顾问、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永远名誉主席、名誉主席、名誉会董等职衔。其职权只限于对本会之咨询,并可被邀请出席本会各种会议,但无表决权及被选举权。
第四十六条凡属行业内人士或本会会员捐助本会一定数额为本会基金者,经常务会董会通过后,可被委任为本会永远荣誉主席、永远荣誉会长、永远荣誉顾问或其他职衔。捐助数额及所授之荣誉职衔均由常务会董会决定。该等荣誉职份人士,除可被邀请出席本会各种会议外,但没有表决权;然若被选举为本会会董、常务会董,则可享有表决权。
第十三章 会董及常务会董之议式程式
第四十七条会董及常务会董会会议,由常务会董会主席或任何两位常务会董会副主席共同视乎需要而决议开会之时间。常务会董会如不单独行事,可与会董会共同议事,但所有决议最终决定权均在常务会董会。
第四十八条
1.在任何会董会或常务会董会会议上产生的问题,须由过半数票决定;如票数均等,会议之主席得行使多一票之决定权。
2.会董会或常务会董会如认为合适,可籍传阅档方式处理任何事物,而由半数会董或常务会董签署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与在会董或常务会董会议上所通过的无异,而只要有所需的签名是在准确述明有关决议的档上签署的,则无需全部集中在单一份档上签署。
第四十九条会董会常务会董会会议法定出席人数最少为百分之三十会董或常务会董到会。
第十四章 会董、常务会董资格之丧失
第五十条任何下述情况,常务会董会可经会议通过,取消本会常务会董会或会董会成员之资格:
1.妨碍会务进行之行为。
2.做出任何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之行为。
3.擅自公开发表攻击本会之言论或文字。
4.宣布破产或与其债权人概括地达成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定。
5.根据香港公司法例之规定,被禁止出任董事职者。
6.精神错乱或精神不健全。
7.自行以书面宣告辞职,经常务会董会照准者。
8.因犯香港刑法被判决有罪且被判处为期超过三个月者而又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监禁(不论是否获得缓刑)。
9.直接或间接参与本会之任何有利益之合约而没有根据法例呈报其利益者。
10.违反国内法律,而被判三个月以上者。
11.不再为有关团体会员注册代表或不再在有关团体会员担任原职务。
12.凡自己辞任或根据本会章程细则第五十条被撤销资格之会董或常务会董,除得到常务会董会的批准,否则不得依本章程细则自动成为会董或常务会董。
13.除当常务会董外,当常务会董不再具有会董资格时。
第五十一条会董或常务会董成员倘本身、或其近亲与本会任何契约有关者,应立即向会议主席披露,并记录在案,而其对于该契约,或该契约有关之事件,均无表决权,纵使其参加表决,亦属无效。
第五十二条若会董或常务会董中的团体成员之注册代表或其指派人士根据本章程细则第五十条而丧失其会董或常务会董之资格,该团体须在本会发函通知两个月内,向常务会董另行注册一代表,以替代原会董或常务会董之职位,惟逾期注册可以不获受理。
第十五章 选 举
第五十三条会董会主席、副主席、常务会董及会董之委任由每届之选举委员会负责统筹,方法如下:
1.首届选举委员会由发起人,推荐三人为代表组成。
2.随后之选举委员会,每隔两年由该届常务会董会在其任期满前三个月内,依据本章程之规则,另推举至少六人最多十人,组成新一届选举委员会。
3.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团体会员代表亦具被选举资格的。
4.选举委员会组成后,须选一人为召集人。
5.决定常务会董、会董及会董会副主席人数。
6.按本章程细则之第三十七条2、3及第三十九条2规定,收集、整理首届及新一届常务会董会及会董候选人名单,并委任首届及新一届会董、常务会董。
7.其他一切有关选举事宜。
8.除首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可直至第二届选举委员会组成前一天外,当届选举委员会于新一届常务会董会成员被委任后自动解散。
第十六章 规 章
第五十四条常务会董会可随时为会董、常务会董、会员、职工及名誉职衔制订、增加、修改或取消规章制度,但任何规章制度不可与本组织章程细则不一致。
第十七章 财务管理及钢印之运用
第五十五条所有本会接收之金钱将存放于指定银行,所有支票须依照常务会董会规定之方式签署,财务主任获得授权保存由常务会董会随时决定之数目之零用现金。
第五十六条常务会董会对本会之一切钱财收支与事由,资产及负债,须设置正确账册记录。
第五十七条账册及记录应存放在本会注册办事处,或常务会董会认为合适之地方,常务会董会成员皆可随时查阅。
第五十八条常务会董会得随时决定在任何时间、地点及何种情况及规定下将本会账册记录公开,已备常务会董、会董、会员查阅,倘非根据法例或常务会董会或会员大会之许可,则会董或常务会董会以外之会员无权任意查阅本会之账册及文牍。
第五十九条凡使用本会钢印加于任何文书上,须经由常务会董会决议核准,并由指定常务会董在场签署。
第六十条常务会董会须依据法例之规定,按时编制收入及支出决算书及资产负债表,并向会员大会呈报。
第十八章 核 数
第六十一条本会将根据法例之规定,聘请核数师并规定其职责,依循相关之规定进行核数。
第十九章 通 告
第六十二条每位有权接受本会会员大会通告之会员,须向本会登记一个寄发通告之地址、电话、传真或邮箱地址,若任何会员没有如是登记时,通告将按该会员最后登记之地址、电话、传真或邮箱地址送出,如仍无此等记录,本会得将通告张贴于本会注册办事处内,满一星期后,即作为有效之通告。
第六十三条本会发出予会员之通告,可亲身或以邮寄、传真、电邮方式派送予其登记之位置、邮箱或传真。
第六十四条当通告是以邮递方式派送时,一封写上位置、贴足邮资并戴上通告之信件在寄出四十八小时后,派送通知之手续作为完成,若通告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通告送出当天,派送之手续作为完成,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由本会秘书签署一份证明书,证明已以本条所述方式送达的有关通知,即已视为完成该通知送达不可争议的证据。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及细则由本会常务会董会附则解释。
参考资料
协会章程.中国母婴行业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5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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