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欧盟协会(中欧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任该会,全国友协会长任,会址设在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协会。
发展历史
中欧协会自成立以来举行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活动向中国公众介绍欧盟的发展,促进中欧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加强了中欧的友谊等例如:2002年初,中欧协会同欧盟驻华使团合作,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举行了欧元路演推介系列活动;2002年9月27日在地坛公园举行2002意大利光雕艺术展;2002年11月,中国欧盟协会与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合作签署了合作成立“中欧学院”意向书。2003年4月,在“非典”疫情肆虐的非常时期,中欧协会应欧盟驻华代表团要求与
欧盟轮值主席国希腊驻华使馆共同举办了欧盟扩大文件签署纪念活动,欧盟25个新老成员国的驻华使节和中欧协会会员250人出席。2003年,中欧协会还成功接收了中国民福公益事业发展公司,并与
英国东伦敦大学共同成立了教育研究项目合作办公室,与
英国龙比亚大学合作成立了中欧发展研究中心。
建设宗旨
中欧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中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关系的发展、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国欧盟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社团法人,在全国对外友协的指导下,开展对欧盟国家的民间外交,包括结交对方民间友好团体、地方友好组织以及各界友好人士,推动民间经贸合作,开展民间文化交流,帮助建立友好城市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
理事成员
团体会员
中欧协会已发展到170多名来自全国2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是中国欧盟协会(China-EU Association),简称中欧协会(CEU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与欧盟及其成员国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促进中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关系的发展、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体制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接受全国对外友协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台基厂一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在中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具体包括:
推动人员往来与信息交流;
研究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发展状况,并向欧盟及其成员国介绍中国的发展状况;
推动双方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
推动双方在科技、教育、环保等专业领域的合作;
增进双方人民之间的理解、信任和友谊;
建立二十一世纪双方的良好关系以实现共同发展。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类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均包括赞助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团体会员应是与欧盟及其成员国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应是对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研究和开展合作业务的中国各界人士。
赞助会员是指愿意为本协会提供经济支持的团体和个人。
荣誉会员是指特邀的为促进中欧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参加本会成立大会的团体和个人为本会创始会员,不须另行办理入会手续。其他会员均须办理入会手续,由两名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理事会认可。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工作发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优先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出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权力机构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更名等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每个团体会员均应有代表参加理事会;个人会员则按界别和地域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理事任期5年,可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也可由常务理事会随时召集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表决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副会长或秘书长可担任,但须经常务理事会认可,报全国对外友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九条 会长的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的职权
协助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费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对外友协拨出的工作经费、会员的会费、政府资助、捐赠、赞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本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接受全国对外友协、民政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对外友协审查同意。在终止前,须在全国对外友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对外友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