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教育协会
经国家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简介
章程
第一章总章
第一条中国文化教育协会(英译名Chinaassociationofcultureandeducation简称:CACE)
第二条中国文化教育协会是由从事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文化艺术文化教育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中国文化教育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而努力奋斗的光辉历程和辉煌业绩,更加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的决心不动摇,万众一心,开拓奋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而奋斗。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中国文化教育协会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了联系群众桥梁纽带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四条中国文化教育协会的会址在中国北京大兴区旧桥路25号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文化教育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艺术研究、社会文化、文物鉴定收藏、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活动;
(二)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国内(大陆)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
(三)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大陆)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优秀的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的评奖活动;
(六)与国外(境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学科的学术活动;
(七)邀请、接待国内(境外)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来国内(大陆)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大陆)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去国外(境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
(八)其他与文化艺术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专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5年3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籍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文化教育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团体会员——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登记的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地方社会团体和行业性社会团体;
2、单位会员——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性单位;
3、个人会员——从事或热心文化艺术教育工作的行业专家。
第三条: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都可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协会常设机构批准,并须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协会会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第四条:会员单位享有中国文化教育协会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五条:会员应该按中国文化教育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协会常设机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会员退会后三年内,协会不接受其重新申请入会,三年后可以重新入会,按入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性质严重的由常务理事会做出取消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内通报。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单位三年内不能再申请入会。
第八条: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单位,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服务:
1、协会秘书处通过向会员单位赠送《中国表演艺术》杂志、《中国文化》报和《协会内部通讯》为会员单位提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艺术品展览、艺术交流等信息;
2、会员单位可免费登陆《中国文化教育协会网站》,同时秘书处在中国文化教育协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一定的免费页面,供会员宣传自己,超过免费部分会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3、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国内外合作伙伴(包括邀请艺术家,组织会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术交流会,邀请党和国家相关部门领导人出席观摩活动,包括艺术作品鉴定评估、转让、拍卖,作品销售代理、影视演员、歌手、广告模特包装、影视作品资金投入等)及有关信息;
4、协助会员单位申请有关艺术品鉴定评估资质;
5、积极组织、协助会员单位申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文化部文化产业项目等;
6、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文化交流、培训班等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参加协会每年一届的全国“红歌中国”全球华裔青少年儿童艺术节展演活动大会。
7、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协助会员单位开展艺术交流、作品推广、信息发布,为会员单位出谋划策等;
8、优先享受协会为企业提供在北京各方面关系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团体会员、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会籍工作由协会专门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于2006年9月12日,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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