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屈原学会
国家一级学会
中国屈原学会是国家一级学会,成立于1985年6月经中宣部科技局备案批准成立,1992年,2001年,又经民政部审核重新登记,原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秘书处挂靠在湖北省社会科学院。2000年开始,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秘书处挂靠在北京语言大学。学会办有会刊《中国楚辞学刊》,每年出版一至二辑。
成立意义
中国屈原学会自成立以来,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在挂靠单位的积极支持下,健康发展,对促进屈原及楚辞的研究,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理事成员
中国屈原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名誉会长为姜亮夫教授,会长为汤炳正教授,副会长为魏际昌教授、聂石樵教授、褚斌杰教授、郭维森教授,秘书长为毛庆研究员。学会经过三届理事会,2002年,中国屈原学会进行了第四届理事会选举,褚斌杰教授担任会长,张正明教授、崔富章教授、毛庆研究员、赵逵夫教授、蒋南华教授、潘啸龙教授、周建忠教授、李诚教授、徐志啸教授、方铭教授担任副会长。方铭教授同时兼任任秘书长。
屈原简介
屈原是伟大的爱国主义诗人,是联合国确认的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世界文化名人之一,屈原及其《楚辞》是中华传统文化和中华文明的重要代表。中国屈原学会以研究屈原及楚辞为中心,冀以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中国文化,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中国屈原学会自成立以来,汇聚了一大批学者,学会现有会员300余人,其中涌现了大量科研成果,对促进屈原及楚辞的研究,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屈原学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国际学术讨论会及年会。
中国屈原学会楚辞研究资料中心设在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诗歌研究中心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国屈原学会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Quyuan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屈原及楚辞研究学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中华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国际文化学术交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北京语言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屈原及楚辞学者依据本会宗旨开展学术活动;
(二)组织学术交流,以会务通讯形式沟通研究信息;
(三)计划和组织大型研究项目,共同研究当前普遍关心的重大学术课题;
(四)召集学术研讨会;
(五)组织学术评奖活动,重点是中青年学者优秀研究成果评奖,以利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
(六)普及屈原及楚辞学的有关知识;
(七)以学术讲座、短期讲习班、咨询服务等形式提高青年学者学术水平;
(八)在条件成熟时出版学术会刊;
(九)建立屈原及楚辞学资料交流中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地方性的屈原及楚辞学学术团体也可作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屈原及楚辞学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发表过屈原及楚辞学的学术论文或者学术专著;
(五)有学会会员最少两人的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有推荐人签名的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学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与学会协商确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法定代表人应该担任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职务。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主管部门资助;
(四)挂靠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于2000年8月24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屈原学会
2000年8月25日
参考资料
章程.中国屈原协会.
北京语言大学.北京语言大学.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13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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