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简称中国水协英文译名为:China Urban Water Association(缩写为CUWA),其前身是成立于1985年的中国城镇供水协会。2006年9月,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和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排水专业委员会并入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后正式成立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协会接受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业务范围涉及到城镇供水、排水(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及城镇节水等。
主要职责
在深化城镇供水排水体制改革中,协会着重在自律、监管、服务和交流等四个方面积极发挥促进作用:
1、在自律方面,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帮助会员单位更好地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公平竞争,协调利益冲突,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城镇水务的地域性和“准市场”特点,协会将组织研究并尽早建立“同行比较竞争机制”,构筑“标杆管理平台”,通过对同行业不同企业的业绩(如成本、价格、质量、环境等)进行比较和评价,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相互学习和借鉴的机会,鼓励不同区域的企业开展比较竞争,激励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2、在监管方面,协会积极创造条件,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后可以转移的部分职能,承办适宜的社会事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当前重点研究协会在规范城镇水务市场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如何发挥监督作用。协会通过编制标准规范、制定技术规程等手段,协助并督促水务企业加强对水源水质、供水水质和排水水质的监测,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在服务方面,协会既要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并为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等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政策咨询和专业培训;又要倾听消费者的呼声,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当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参谋,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4、在交流方面,协会充分利用专家队伍的人力资源优势,加强“两刊一报一网站”的建设,进一步提高质量,扩大社会影响。要立足中国城镇水务行业,面向国际同行,开放交流平台,进一步加强经验交流、信息交流和学术交流,为推进行业体制改革、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促进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进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城镇供排水事业的发展。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3名,现任会长是李振东。中国水协下设七个委员会,分别是供水专业委员会、排水专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节约用水工作委员会、设备材料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和政治思想工作委员会。中国水协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5人,现任秘书长是邵益生。秘书处下设综合部、发展部、咨询部、财务部等职能机构,主要负责文秘、外事、培训,规划、组织、信息,咨询、服务、认证,会费、财务、统计等相关工作,同时,指导和协调协会其他组织机构开展工作。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现任常务副秘书长是刘志琪。
团体会员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单位和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节水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组织章程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英文译名:China Urban Water Association 缩写:CUWA。
第二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由各城市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城镇供水排水界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接受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城镇供水、排水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及城镇节水等。具体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排水和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行业动态,传播行业信息,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提供材料和数据。
(三)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排水业的经营、管理及城镇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经验,组织开展城镇供水排水和节水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促进行业改革和科技进步。总结、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推荐科技成果和论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行业质量技术认证、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验收工作及资质审查等。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评优表彰、人才培训等工作。组织或参与行业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的调研、起草、修改及其他工作。
(五)负责对供水排水和节水设备产品及创新成果的评审、推荐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生产企业与会员和相关用户之间的交流。
(六)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经验,提高企业素质。
(七)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八)兴办非营利性实体,促进自我发展,更好地为行业服务。
(九)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并开展交流活动。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组织相关人员出国考察、进修和讲学。
(十)做好政府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单位和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节水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排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
(三)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加对外交往活动;
(五)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支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完成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协会工作提供方便;
(六)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理事应由具有一定影响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现职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出任。在任期内如因故变更,理事单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荐意见,经理事会通过。
(二)通过协商,可推荐在供水排水领域声望高的人士为理事候选人。
(三)理事所在团体会员单位退会或除名,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解释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人选的更替、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常务理事应由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理事单位现职负责人出任。
(二)通过协商,可推荐在供水排水领域声望高的人士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三)常务理事所在团体会员单位理事资格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二十一条 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两次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和理事会顾问应为国内供水排水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人士或长期在供水排水领域工作的领导、专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任期为1届。
第二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任职期限的,最高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协会章程.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2019-04-20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20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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