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指中国常设的非政府海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59年,1998年更改为现名。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仲裁有关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相互救助、海上船舶租赁、代理等海上运输业务、海上环境污染损害等的海事争议以及其他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海事争议。
成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的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受理国内外海事争议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为配合国家将上海建设成为
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方便航运当事人就近解决争议,2003年1月7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正式在上海挂牌。
随着现代运输方式的发展,传统的港到港运输已逐步被
门到门运输所取代。传统的海运企业、货运企业纷纷成立物流公司,从过去单纯提供海运服务扩大到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在此背景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传统的受案范围已不能适应上述形势变化。物流企业需要一个集中管辖海陆空运输及物流各个环节争议的专业的、权威的机构,以便于物流争议的解决,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故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积极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由提供单纯的海事仲裁服务的机构转变为提供海、陆、空运输仲裁及其他物流仲裁服务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经
中国国际商会批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物流争议解决中心于2004年2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一家由物流专家、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专门处理物流争议的专业机构,受案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各种类型的物流或与物流有关的一切争议。
发展历程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195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原附设于中国贸促会,2017年5月正式独立运营,是一家以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解决为特色的专业仲裁机构。
2014年11月19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设立仪式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提供国际海事仲裁服务。这是海仲委首个内地以外的仲裁中心。于健龙认为,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将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和崭新的机遇,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中外当事人往往需要在一个中立的地方进行仲裁程序,而香港是理想的选择。
2017年12月16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航空争议仲裁中心、航空争议调解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将为我国民航争端解决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解决途径。
2023年5月18日,据中国贸促消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书面通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海仲”)作为非政府组织正式成为贸法会观察员,加入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和第六工作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9月14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大湾区仲裁中心(华南分会)正式揭牌。
组织机构
总会设置
中国海事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在中国北京。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设在中国北京,在上海、天津、重庆设有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可以受理并处理案件。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分别领导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和分会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航海、保险、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279名,其中内地仲裁员216人,港澳台及外籍仲裁员63人,外籍人士来自17个有影响的航运国。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指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从具有航运、保险、物流、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知名人士中聘任。除了法律专业之外,仲裁员的专业范围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船舶租赁、船舶买卖、船舶修理、船舶建造、船舶检验、船舶代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港务监督、港口管理、引航技术、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碰撞、救助、打捞、拖带、海损理算、物流等领域,为保证公正地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下设机构
专家咨询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提供意见,以及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聘请13名专家任委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
案例编辑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下设案例编辑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已审理终结的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
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资格和表现进行审核和考查,对仲裁员的续聘和解聘提出建议。
仲裁委员会办事处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先后在大连、广州、天津、宁波、青岛设立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及分会的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根据《仲裁委员会办事处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办事处不得从事仲裁案件的收费、立案和审理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咨询费,也不得在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所受理的仲裁案件中从事仲裁代理。
香港仲裁中心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将于2014年11月19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设立仪式是,其首个在内地以外的仲裁中心,提供国际海事争议仲裁服务。
办事处
宁波办事处、青岛办事处、辽宁办事处、广州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等
主要业务
(一)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及国内海事、海商、物流、渔业等争议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二)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争议解决服务;
(三)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四)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五)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仲裁制度
仲裁委员会建立并完善了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和三地秘书会议制度,并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委员会。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设立了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有关沿海港口城市设立了仲裁委员会办事处。
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
仲裁委员会建立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研究解决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及业务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主任会议在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秘书会议制度
仲裁委员会建立秘书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互相沟通和交流办案经验,对秘书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办案质量。
仲裁规则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二OO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