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
200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成立的机构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是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爱心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公益非营利性、综合性社会团体。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积极参与并推动祖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产生背景
中国发展基金会是在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签发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0号国务院令的背景下,于2004年12月1日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宗旨是组织、举办在中国大陆及香港的慈善活动。基金会理事长郝盛琦(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厅原负责人、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韩丰徽(原国务院2000年中国研究办公室副主任、全国千县工程办公室副主任、市长与经济杂志社总编)。本会下设香港北京两地秘书处、高层专家委员会、海外联谊委员会、企业家工作委员会、地区经济发展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宣传教育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等职能部门。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成立以来,得到部分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指导,海外华人、华侨和国内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和个人以不同的方式积极参与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使基金会工作奠定了长足发展的基础。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是团结动员海外华侨、华人及社团提供捐赠,为祖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做贡献,为祖国的经济建设、两岸统一和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是侨居海外的11名杰出侨领共同发起,是海外3万多华人社团机构支持的全球性非盈利性公益组织。
资金管理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经费来源
1. 捐赠;
2. 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 其它合法收入。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交换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组织的财务审计。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机构
顾问(注: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友先(中国新闻出版署原署长)
王照华(中央组织部原常务副部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
王定国 (谢觉哉同志夫人、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总顾问)
刘海荣(全国人大党委会委员,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
史树青(著名学者、史学家、文物鉴定家、中国收藏家协会会长)
庄炎林(全国侨联原主席)
连行健(台湾中华黄埔协会会长、台胞)
陈昊苏(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
陈福坡(日本)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
陈本昌(美国共和党亚裔党部主席)
李 钊(胡耀邦同志夫人)
李文放(中国秦文研究所所长)
李 铎(全国著名书法家、军事博物馆研究员、中国书法家协会顾问)
李志同(武警森林指挥部原政委,少将)
李嘉诚(长江实业、和记黄埔集团董事长)
单 声(全英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
罗启东(香港两岸三地基金会主席)
张序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研究院原政委、中将)
金凯平(澳大利亚澳中商会会长)
荣智健(中信泰富集团董事局主席)
黄锦西(新加坡星岛集团总经理)
程万琪(世界华人协会创办人兼会长)
荣誉理事长
曾宪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利来集团董事局主席)
理事长
郝盛琦(原中央顾问委员会副秘书长)
常务副理事长
傅建立(中盛新华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韩丰徽(《市长与经济》杂志总编)
常务理事
王银友(法国) 倪铁平(奥地利)
肖树强(中国香港) 黄荣本(英国)
季志雄(中国香港) 韩丰徽(中国)
郑健文(英国) 周建云(中国)
郝盛琦(中国) 傅建立(中国)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DEVELOPMENT (OVERSEAS CHINESE) FU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DFA.
第二条:本会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爱心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公益非营利性、综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积极参与并推动祖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
(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
(二).香港九龙九龙城沙埔道79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 遵照捐赠方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胞所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
2. 资助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等项目;
3. 奖励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国家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对环保、教育、扶贫等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核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理事会。
4.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
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侨界基金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9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
2.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应办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7. 处理其它有关本会重大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1. 捐赠;
2. 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交换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和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本会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工作成就
2005年是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开局之年,主要开展了四项工作。
一、与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举办实施了“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从当年4月份启动,8月底告一段落,于8月26日在人民大会堂为西藏建区40周年捐赠30辆“母亲健康快车”,顾秀莲副委员长出席了发车仪式。该项目依据“为贫困地区妇女送健康理念、送健康知识、送健康服务”的宗旨,前后募集了290辆“母亲健康快车”,分赴重庆、陕西、贵州、辽宁、甘肃、青海等地的县、乡,为妇女健康服务,目前已有200多万人受益。实践证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对缓解西部贫困地区妇女就医难的现状,提高妇女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活动。基金会每年拿出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在建国以来为祖国工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现已下岗的产业工人,每年帮扶100名,基金会选项目、送资金帮助他们再就业,这样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部分优秀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难的问题,同时对缓解社会矛盾,保障下岗职工生活,扩大就业面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三、开展贫困大学生救助。基金会每年拿出200万元专项资金,为有真才实学、家庭确有困难、面临辍学的学生排忧解难。为确保这部分优秀学生能够完成学业,毕业后很好地回报社会,基金会每年帮扶100名贫困大学生入校就读,完成学业。现已有123名大学生得到救助,他们利用节假日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慈善活动,以义工的形式回报社会。基金会虽然不能确保每位受救助的学生都能够成才,但实践证明他们都具有一份爱心去善待社会,对构建和谐社会是一股不可低估的力量。
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扩大专项基金来源。基金会成立后即动员海外有实力的华侨到国内投资,先后为深圳、北京引进4亿多元资金,完成了深圳麒麟公寓、锦洲花园、观澜现代工业城、北京万地名苑四个大型项目建设。2005年基金会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引进资金2.8亿元人民币,取得3000亩土地使用开采权,已探明16个矿现正在勘探中。基金会积极组织华侨到国内部分地市考察调研,各地政府大力协助,深表感谢,各级政府都有招商引资的相关奖励政策,这样在积极支持国内各地大力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也扩大了基金会专项资金的来源。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26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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