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银行是旧中国官僚资本四大银行之一。1933年4月1日成立。原名“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总行设在汉口,发行“农民流通券”,限于豫、鄂、皖、赣四省流通。1935年6月总行迁至南京,改称中国农民银行,发行中国农民银行兑换券,1936年获准发行法币,在全国流通。1937年7月与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成立“四联总处”。该行通过办理农贷和农业建设投资,为地主、富农放高利贷提供资金,并利用通货膨胀,从事投机活动,为四大家族服务。
基本介绍
中国农民银行(Farmers Bank of China),中华民国曾经存在的银行之一,民国初年的中国四大银行之一。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明订为供给农业信用、发展农村经济之专业银行,且为四大发钞银行之一。1949年后随
中华民国政府移往台湾,1967年在台复业,2006年并入
合作金库银行。合并前,
股权比例超过10%以上的股东除了
财政部外,则多为军方背景,依序为:财团法人中央军校同学抚恤会基金会、财团法人黄埔抚恤委员会基金会及财团法人遗族学校基金会等。
形成原因
1934年10月,国府认为四省农民银行太小,对发展农业无济于事,便决定将其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策划,1935年6月4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国农民银行条例》,在原四省农民银行基础上改组而成为的中国农民银行正式成立了。
资本总额仍为1000万元,总行仍设在汉口,1937年迁至南京。根据《条例》规定,该行办理农业
放款,
票据贴现,买卖证券,经营
储蓄存款和
汇兑,享有
兑换券发行权、农业债券发行权和
土地债券发行权。
发展简史
民国22年(1933年),4月1日在汉口成立,蒋介石自任理事长,银行享有军事
护照和军用交通的特权。次年11月14日,四省农民银行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并陆续设分行。1935年改名中国农民银行,集中办理全国农贷与土地金融业务。国民政府并制定公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明订为供给农业信用,发展农村经济之专业银行。
民国24年(1935年)12月,国民政府宣布中国农民银行为
国家银行之一,继
中央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之后发行“
法币”。
民国25年1月,
财政部规定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
钞票以一万元为度与法币同等行使。次年,总部随政府迁至重庆。
民国29年(1940年),中国农民银行成立
信托部。
民国31年(1942年),国民政府将钞票
发行权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其他银行停止发行钞票。
民国34年(1945年)10月,中国农民银行上海分行恢复营业,并于
松江、
太仓两处成立农货通信处。
1949年12月15日,中国农民银行随国民党政府迁至台湾省。在台北市开始办公,于1967年5月20日正式在台复业,除继续办理农业金融业务外,也办理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为配合政府公营事业民营化政策,农银于1999年以出售官股方式完成民营化。
1949年随
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省,在
台北市开始办公。
1967年5月20日正式在台湾省复业,复业之初,资本额为新台币1亿5仟万元。除继续办理农业金融业务外,也办理一般商业银行业务,大陆部分资产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的
中国农业银行处置,其大陆部分员工也转到中国农业银行。
1994年11月28日 于
台湾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股票代号2822。
1999年为配合政府公营事业
民营化政策,以出售
官股方式完成民营化。
2001年9月,配合政府整饬台湾省内基层金融政策,承受
屏东县枋寮区渔会、屏东县
万丹乡农会、
高雄县鸟松乡农会、高雄县
六龟乡农会及高雄县
内门乡农会等五家农渔会信用部及信用分部。
2004年1月底,中国农民银行在全台湾省共计有107家国内分行,
实收资本额已经达新台币150亿元。
2005年12月21日台湾地区领导人明令废止《中国农民银行条例》。
2006年配合政府
金融改革政策,和
合作金库银行在5月1日以2.45比1的
换股比例进行换股合并。合并后,中国农民银行为消灭银行,合作金库银行为存续银行,并更名为“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方针
民国34年(1945年)10月,
陈果夫被推为中国农民银行董事长,乃手订“中国农民银行经营方针”十八条,提示中国农民银行必须成为“为中国农民谋福利的银行”,其业务“应以实现
三民主义之经济政策为方针”:
1、中国农民银行必须成为为中国农民谋福利之银行。
2、为农民谋福利之事,最重要者为增进农业生产(包括渔、牧、林在内),协助农民自耕田地之改良与购置,并协助合作金库,发展为改善农民经济而组织之合作社。最急切者为配合复员救济农村之工作。
3、中国农民银行之业务方针,应以实现三民主义之经济政策为方针,随时与农林、水利、地政各部门行政机构配合联系,尤应着重于水利方面。
4、凡有关农业改良之七种重大事业(即机器、肥料、换种、除害、制造、运送、防灾),及其基本之企业,中国农民银行应力助其创造、组织、运用、改进,务使加速达到增加生产、改良农民生活之目的,并预谋与各方面之合理配合。
5、中国农民银行应首先着重于扶助生产出口农产品最多之地区,与生产为中国工业化所需要之重要农产原料之地区,以及为民族健康必需之营养品生产之改进与提倡。
6、中国农民银行投资方向,应着重于
农业机械化,及
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保险等,以促进国家之进步,及农民之福利。
7、中国农民银行应注重农业仓库业务,由此扩展至各种信托业务,以代理旧式之典当;并可施行实物放款(如种子、肥料等),以减少流弊,增加实用。将来粮食部所余留重要地点之仓库,及接收敌人在陷区经营之仓库,其适于银行经营条件者,应由本行应用,以利农业之发展。
8、在收复区域日人经营有关农业之企业,若为当前农民所必需者,本行应参与接收、经营,以便配合运用。
9、中国农民银行应利用土地开发等方法,以增加其资本及流通资金之运用,更可利用实物资本发行债券,以为周转。
10、中国农民银行应努力吸收城市及农村游资,以为农民生产之资金。对于深入农村,吸收游资最广大之邮汇储金局,必须取得联系,务使其在农村吸收之资金,仍得归之于农村,以助农民经济之发展。
11、中国农民银行之长期、中期、短期之存放款,必须按照其性质、门类,特别研究其季节性,俾配合适宜,呼吸得当,资金运用不致受其它经济变化之影响。
12、中国农民银行应用种种方法,教导
农民储蓄,并辅助普及农民生产技能之提高,俾储蓄资金与生产技能互相配合,循环推进。
13、中国农民银行之经济研究处,今后应以切合农民之实际需要者为对象,以及农民经济上之福利为目的,作有计划之研究。
14、中国农民银行之组织,应根据
业务计划,作合理调整,使简化而灵活,以便利农民;即其建筑,亦应有简单合理之规划,不宜与一般银行相同。
15、中国农民银行之分支行处,应普设于多数农民
集中交易农产品之中心地点,务与合作金库及合作社配合发展,以逐渐完成
农村金融网,俾使农民普受其益。
16、中国农民银行之人事制度必须健全,务使行员安心,为农民谋福利。
17、中国农民银行职员,必须补习农业知识,熟悉农民生产情况,并应人人明了三民主义,人人有苦干之精神。
18、中国农民银行职员,必须诚心为农民服务,为农民谋福利,不得个人经营商业;其因节俭积有资金,而愿投放于农工业者,应在本行登记,或委托本行信托部办理之。
与农会的差异
农会是属于地方基层金融,是不能跨县市营运,一般由信用部、供销部、推广部、保险部等部门组成,所以它并非只有银行业务,还包含其他农业推广、供销等业务
农民银行在与合作金库合并前则属于分行遍布全国的农业专业银行,其主要任务为复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产运销之改良,并组织合作社以贷款融资,以专业的农业信用为供给对象。因此,农民银行除了有农会一般存、放、汇业务外还包含了
信托、证券、外币等农会所无法承办之业务,农民银行的角色则由
合作金库银行来扮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