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是由从事
农村能源建设领域的技术开发、产品制造、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等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批准的跨部门全国性行业社团
法人组织。协会接受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
农业部,挂靠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并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建设部、
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
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全行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在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协会通过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经济合作活动,全面提高行业素质和经济效益,实现服务于节能、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事业,改善生态环境,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组织机构
协会设有
太阳能热利用、节能炉具、
沼气、生物质能、小型电源、新型液体燃料等六个专业委员会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及生态环境动态》编委会。
业务范围
开展对农村能源行业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交流工作,对政府提出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推动
横向经济联系,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
经营管理水平。
开展
农村能源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农村能源
技术经济和
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帮助企业提高产品和
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有计划地采取各种形式为本行业
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提高企业
素质。
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执行。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组织推动沼气、太阳能热利用、节能炉具、新型液体燃料、小型电源、生物质能转换等方面的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会员管理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团体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达到一定
规模的本行业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团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在协会的当然代表;
个人会员应是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家、学者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团体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Ø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Ø 新会员申请入会需填写“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然后在填好的表上加盖公章。 个人会员只需填写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有新型液体燃料及燃具、小型电源(小风电、小光电、小水电)、生物质能转换技术、节能炉具、沼气、太阳能热利用6个专业委员会。申请单位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归属哪个专业委员会,请在申请表的右上角注明。
团体会员
现有团体会员838个,个人会员203名,凝聚了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骨干企业和专家。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Rural Energy Industry,缩写:CARE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农村能源建设领域的技术开发、产品制造、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等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人、科研院所、社团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决贯彻执行资源开发与利用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发挥会员企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农村能源行业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为
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
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三)对农村能源产业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可行性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推动沼气、太阳能热利用、节能炉具、新型液体燃料及燃具、小型电源、生物质能转换等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五)推进本行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和
横向经济联合事项,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活动中发生的问题;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举办本行业全国性展览(销)和技术交流活动,编印本行业国内外
技术经济和
市场信息动态,开展本行业技术咨询服务;
(七)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进行打假,对本行业产品质量进行监控、组织检测,帮助企业提高产品和
服务质量;
(八)培训本行业职工和各类
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企业管理素质和技术水平;
(九)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考察交流活动。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促进本行业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
(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
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
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大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提请2009年12月19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刊物
《动态》主要反映部委及各省相关工作动态、技术发展、企业介绍、热点问题研讨等,每月一期,免费分发各会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