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东欧国家高校联合会,是
中国与
中东欧十六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在自愿基础上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于2014年9月22日在
天津启动。来自10个
中东欧国家的12所高校,16所中方高校签署了《中国-中东欧国家高校联合会成立宣言》。
发展历史
2013年11月,中国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出席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会晤期间,中国与中东欧16国共同发表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
2014年9月,为落实《纲要》精神,在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国—中东欧教育政策对话会议框架下,中国-中东欧高校联合会正式成立。联合会中方秘书处设在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中东欧方秘书处将轮值担任,第三届秘书处设在
罗马尼亚布拉索夫特兰西瓦尼亚大学(2020-2022年)。
组织体系
中国-中东欧国家高校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中国与中东欧十六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在自愿基础上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联合会的日常管理机构为设在中国和中东欧方的秘书处。中方常设秘书处设在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中东欧方秘书处由成员高校选举产生,轮值担任,一般为两年一届,原则上最多不连任两届。
中方与中东欧方秘书处不定期会晤,就政策、实践及信息进行交流,设计并推动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实施,并吸纳新成员。
宗旨任务
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搭建中国与中东欧高校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与合作平台,发挥成员高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整合与共享资源,深化中国与中东欧各国教育交流与合作,以推动本国教育的发展,夯实区域经济建设、文化进步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民意基础。
(1)促进信息分享。建立成员之间的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打通合作渠道。
(2)鼓励学位、学历与学分互认。积极推动中国与中东欧各国政府间学位学历互认工作,鼓励和支持成员间的学分互认。
(3)促进人员交流。鼓励联合会各成员申请政府奖学金并设立奖学金,鼓励成员高校领导、行政人员、教师长短期交流,学生之间的交流及联合培养项目,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4)举办代表团交流和考察活动。各成员同意互派代表团,联合举办学术论坛和专题讨论会等,发挥成员在文化艺术等领域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开展文化、艺术等领域的特色活动。
(5)开展合作科研和联合攻关。鼓励成员间建立全面、务实的校际或院系级合作关系,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创新与成果转化。
(6)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支持成员探讨互设对象国和地区研究中心,以增进彼此间文化和社会的深入认识。
(7)鼓励开展专业领域内的深度合作与交流。
权利义务
1. 根据现行法律及联合会章程规定,联合会有权开展相关业务。
(1)在中国和中东欧十六国立法及权力执行机构中,代表并主张联合会成员的利益;
(2)参加其他组织的活动,其中包括国家、国际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2. 联合会的义务包括:
(1)根据本章程,联合会代表并保护其成员的利益;
(2)根据本章程,联合会为其成员提供符合联合会宗旨及任务的服务。
1. 联合会成员自愿加入联合会。如无特别约定,联合会成员可在完全自主和经济独立的情况下开展其业务,自愿参加双边或多边等各类合作交流活动。
2. 联合会向认可其章程、宗旨与任务的中国和中东欧十六国高等教育机构开放。
3. 联合会成员拥有以下权利:
(1)向联合会的管理机构提出有关联合会工作的建议,并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
(2)利用联合会的资源与各大学、国际组织和中国-中东欧各国企业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3)利用联合会所拥有的信息、科研和教学资源、社会文化基础及服务体系拓宽和完善其业务范围及内容;
(4)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展览会、进修及其他活动;
(5)为联合会实施工作方案及活动计划提供便利条件;
(6)退出联合会。
4. 联合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联合会章程;
(2)积极落实联合会工作任务,加强联合会成员院校间的合作;
(3)及时传递联合会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包括最新的全权代表、联络员及联络方式;
(4)确保不泄露任何有损联合会及其成员利益的信息;
(5)执行联合会成员大会决议。
5. 如联合会成员不履行其义务,或违反联合会章程和相关国家法律,依据联合会成员大会决议可取消其联合会成员资格。
入会机制
1. 有关高校递交入联合会申请。
2. 入联合会候选高校评价标准:
(1)在所在国教育部正式注册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
(2)同意并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3. 若申请院校满足候选高校评价标准,可由联合会中外双方秘书处审议提名,将其直接吸纳为联合会正式成员
4. 联合会成员院校连续两年不参与联合会活动,经联合会成员大会表决,取消其联合会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