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国学促进会
2016年曝光的离岸社团
中华全国国学促进会草创于2010年,系海内外传统文化工作者、专家、学者规划组建,英文名:CHINA NATIONWIDE GUOXU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组织机构登记证号:52207812-000-05-12-3
建设宗旨
中华全国国学促进会的宗旨: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条例精神,传承中华悠久的传统文化,同时加强历史文化名人后裔之间、各行业之间友好合作、交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组织章程
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华全国国学促进会(总会)
英文名:CHINA NATIONWIDE GUOXU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全球华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研学术等各界各国人士组成的国际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条例传承中华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同时加强各行业之间友好的合作交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战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总部中国香港,代表处设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发扬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五千年中华传统文化,组织研究、宣传、交流、合作、开发、等中华民族的各个时期传统历史文化资源;探索中华古文明渊源提供科学的论证。
第七条 了解掌握全球中华民族传统信息,搜集有关资料,撰写、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会刊、书籍和音像制品等活动;
第八条 组织海内外各界人士做好传统文化、经济、科研、学术、旅游、国内外商务考查、合作、等相关交流服务工作;
第九条 统筹、组织全球华人各个时期的传统文化活动,做好各分会的研究创作指导工作,保障传统文化活动沿着有序、积极、健康的规道发展;
第十条 举办“中华全国国学促进会论坛”或“中华各民族传统交流会”,吸引热心于此各界的专家、学者探讨、争鸣与深入研究,不断扩大合作、交流、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惠取得本团体出版的书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 会 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全国国学促进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并定期公布,按时向上级报告收支情况和经营业绩,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或审核,对有偷漏税或贪污行为者,开除本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也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办事处)、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条 会务日常活动或开展工作的使用支出;
第四十一条 对优秀者和特殊困难者的奖励和资助;
第四十二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12-08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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