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是
交通运输部直属正厅级行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下辖
营口、
大连、
丹东、
锦州、
葫芦岛、盘锦海事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受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辖区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活动审核及监督管理、沿海水域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等交通功能区域划定、航行警(通)告发布、水上无线电管理、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核等工作。
(八)负责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按照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十)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一)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负责辽宁省沿海、港口及大连、营口、盘锦、丹东、锦州、葫芦岛等6市内河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防治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等行政执法职能;承担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职能,负责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以及水上搜寻救助等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管辖范围
辽宁海事局管辖海岸线总长3000多公里,其中岛屿岸线约920公里,海域面积约6.8万平方公里,其中浅滩面积65300平方公里,滩涂面积2700平方公里。
管理实力
现有经营性泊位420余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20余个,30万吨级以上泊位5个。登记注册航运公司300余家,船舶3000余艘。年港口货物吞吐量达10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1800万标箱。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机关处室办事机构
委托管理直属局
分支机构
现任领导
党组成员、副局长:季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力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大泽
一级巡视员:李凯